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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docWord格式.docx

1、第二章 管委会职责和权限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五章 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管理第六章 劳动人事和治安管理第七章 企业管理第八章 支撑服务体系管理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加快昆明市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及管理权限的批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济区位于昆明东郊牛街庄大石坝一带,是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为便于发展,预留一定区域。第三条 经济区是昆明市综合改革的试验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生长点和发育区

2、,对外开放的窗口,支柱产业的培植基地,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综合工业园,昆明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第四条 经济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经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昆明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经济区设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六条 管委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经济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经济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经济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研究编制经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

3、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经济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五)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六)对经济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七)组织或审批进入经济区的投资项目。(八)开展国际科技、经济贸易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经济区的有关涉外事务。(九)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经济区的工作。(十)兴办和管理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性、中介性的服务事业。(十一)负责经济区内农村

4、村镇建设、征地动迁的有关工作。(十二)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管委会权限(一)昆明市人民政府赋予管委会在经济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部份行政管理权限。(二)管委会可以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经济区行使市级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三)统筹安排经济区内的投资项目。在经济区投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管委会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审批总投资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四)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经济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5、并做好服务。(五)依法对经济区内的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经济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六)负责经济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公安、统计、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七)负责经济区内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工作。(八)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经济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九)依法管理经济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十)依法处理经济区的涉外事务;按规定审批经济区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境)和对外邀请等事项。(十一)负责经济区内的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工作,在市核准的指标内,审批和办理城镇户口落户手续和农转非手续。(十二)国家、省、市人民政

6、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鼓励在经济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一)工艺和技术属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二)产品以外销为主的;(三)产品能替代进口并能求得外汇平衡的;(四)省、市的支柱产业和鼓励发展的行业及其产品;(五)利用我省、市,特别是边境地区特有资源,生产国内外有市场的产品,促进云南省、昆明市相关产业发展的。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商业、贸易、金融、信息、科研、房地产、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以及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第九条 经济区不得兴办下列项目:(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生态环境的;(三)中国政府禁止的。第十条 投资者可采用

7、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经营方式,在经济区进行投资和经营。鼓励各类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或者中介机构以专利、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劳务收入投资入股,其股份比例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中外各类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到经济区进行成片开发,管委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第十二条 对进入经济区投资的,由管委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统一办理手续。第十三条 管委会设立含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房管等管理部门为一体的建设管理机构,属管委会内设机构,接受市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房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 经济区建设管

8、理机构负责经济区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一)负责经济区内土地的征用、开发管理工作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转让、出租、抵押工作,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书;负责经济区的土地监察工作。(二)审批经济区内的修建性详规;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核收有关费用;负责经济区内的规划监督工作。(三)负责审批建筑初步设计,审验施工企业资格,发放施工许可证;负责经济区内的城建监察工作。(四)负责经济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经济区内的市政监察工作。(五)负责经济区内房地产产权、产籍

9、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有关证书;负责区内的房管监察工作。(六)负责编制经济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经济区总体规划;审批区内的环保项目及环保设计和工程项目;代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负责区内环境监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征收区内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经济区设立分局,分局接受派出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负责经济区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管委会设立经济区财政分局,是市财政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其业务工作由管委会领导,接受市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济区财政分局负责编制和执行经济区的财政年度

10、预决算;管好用好经济区内的财政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各项资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区内的各类单位进行财务、会计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市税务管理部门在经济区设立分局,负责对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经济区登记注册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税收征管工作,审批、办理有关税务业务。第十八条 经济区设立分支金库,经济区的财政收入,扣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外,全部留在经济区用于开发建设。第十九条 管委会设立经济区劳动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经济区的干部调配、人才交流、职称评聘、工资计划、劳动管理、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等各项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经济区内商务、科技、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一年内需多次出入国(

11、境)的,可按规定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往返有效的出人国(境)手续。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在经济区设立分局,分局接受派出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负责区内的治安、户政等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在市核准指标内,由经济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批办理区内户口迁移、农转非等手续及对区内蓝印户口的审批管理。第二十三条 进入经济区企业的外地人员,实行暂住户口制度。对确有实绩的科技人员(包括政策规定的亲属),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落户手续。第二十四条 经济区的企业分别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二)国家、省、市给予经济区的其他优惠。第二十五条

12、进区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实行进区改制。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经济区内的企业,应在经济区内设立账簿,并按规定向经济区管委会报送各类报表。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设立创业服务中心,建立有关外贸、法律、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支撑服务体系。第三十条 海关可在经济区设立派出机

13、构或派驻人员,办理海关业务的有关手续,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第三十一条 经济区的贷款指标实行专项安排,允许交叉贷款。银行可在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有关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济区可设立风险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济区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在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经批准的国内及涉外保险业务。经上级保险公司批准,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经济区内进行投资和贷款。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解释,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9日市政府令第9号)同时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原颁布的各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本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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