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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今天收集了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本,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 _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 _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

2、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

3、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分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

4、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 _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时间期限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见附件);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四)营业地址; (五)颁发许可证

5、日期; (六)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6、、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 _。 第十二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

7、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领取和更换金融许可证,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缴纳审查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

8、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 _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商业银行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 _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许可证的保管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

9、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 金融许可证上的金融机构编码,参照居民 _和国家标准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号码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编制。在制发和打印金融许可证时,金融机构编码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个别部分由人工修订。全套编码由2位英文字母和12位数字组成,共14位,按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图示如下: (一)是金融机构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10、A-政策性银行、B-商业银行、C-住房储蓄银行、D-城市商业银行、F-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G-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H- _公司、I-邮政储蓄机构、K-信托投资公司、L-企业集团财务公司、M-金融租赁公司、W-外资银行、Y-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Z-其他类金融机构。 (二)是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代码。“1”为法人金融机构,“2”为非法人分支机构。 (三)-(四)是被批准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 A类:01-国家开发银行、02-中国进出口银行、0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B类:01-中国工商银行、02-中国农业银行、03-中国银行、

11、04-中国建设银行、05-交通银行、06-中信实业银行、07-中国光大银行、08-华夏银行、09-中国民生银行、11-招商银行、12-广东发展银行、13-兴业银行、14-深圳发展银行、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6-恒丰银行?、 C类:01-、 D类:城市商业银行 F类: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 G类: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0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I类:邮政储蓄机构 K类: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 L类:财务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财务公司 M类

12、:金融租赁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金融租赁公司 Z类:0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是审批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中资金融机构审批机构代码,如审批机构为银监会,标注“1”;审批机构为银监局、直属分局,标注“2”;审批机构为银监分局,标注“3”。 (三)-(五)被批准外资机构代码(适用于外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 W类:在中国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中外合资银行法人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 Y类:外资财务公司、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外资信托公司 (六)-(九)是金融机构地址代码,采用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的地址代码

13、的编码方法。 (十)是金融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H(Headquarter)-总行(或总部)、B(branch)-分行(或分部)、S(sub-branch)-支行、O(others)-其他分支机构。 (十一)-(十四)是金融机构办理许可证的顺序号。每一个金融机构一个序号,同一地区(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地)市为单位,其他金融机构以省为单位)、同一类别的金融机构应连续编号,不能重号或空号。 新设机构按照同类机构代码编制方法顺序编制代码。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等变更外,仍使用原代码。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原代码应予注销,不得再使用。若干金融机构合并,只保留负责组建的金融机构的代码。如金融机构的许可证丢失,补发的许可证机构代码不变,其流水号不同。 该编码方式将与计算机系统开发一并使用,在新的系统未使用前,银监会审批机构应按照上述方法编制辖内金融机构代码。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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