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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1、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并离校治疗, 10 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 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 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 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院(系) 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各院(系)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部保送学

2、生 注册情况。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 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 可 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 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第八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费, 按第五十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 考勤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因故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 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育或纪

3、律处分。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 6 学时计。第十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因病请假应有校 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 以上的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不能 超过两周,一学期请事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 由院 (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 由院(系)教学秘书负责保存备查。第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院(系)批假人销 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 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4、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 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选修课和其它专业培养方案 中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毕业要求选修并参加考核。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以百 分制计分, 60 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的方式(开卷、闭卷、口试或写论文等)由主 讲教师与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商定。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 (包括平时测验、 期中考试、 作业、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占 30 50,期末考试成绩占 50 70,实

5、验 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院(系)确定。任课教师应当在 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交 作业达到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 程记为“ 0”分。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 严重违反考核纪 律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 0”分,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 有悔改表现的,经学生申请,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 意,教务部审核后, 在学生毕业当学年该课程可以重修一次。 毕业当学年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受处分的学生

6、,该课 程不允许在当学年重修。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手续, 未办手续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 又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以及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 者,该课程成绩记为“ 0”分。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均记入成绩册。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 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 学生所在学院 (系) 审核同意,体育部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 育教学单位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第十八条 在科学研究、 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 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武汉大 学创新学分制度实

7、施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的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成绩成绩等级绩点90 100A 4.08589A-、B+3.580-84B3.07579B-、 C+2.570-74C2.065-69C-、 D+1.560-64D1.060 分以下F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X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GPA =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 学分之和除军训、重修课程外,其它课程均参与 GPA计算。第六章 自修、重修、缓考第二十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可以免听 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 考核。必

8、修课、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不能申请自修。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应当事先持本 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缓考手 续,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参加下次该课程的考核, 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选修课考核 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毕业当学年没有机会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在毕业前由教 务部通知院(系)组织一次重修考试,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 成绩记载。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缺考 (办理缓考手续者除外) 或参加 考试不交答卷者,该课程成绩记为“ 0”分。第七章 辅修与跨校修读第二十四条

9、 学有余力的学生, 可以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 其他专业。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专业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证书; 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 辅修了跨学科 (或 非相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达 到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要求者,授予辅修专 业学士学位。第二十五条 申请辅修的学生应到辅修专业所在院(系) 教学秘书处报名并办理有关手续。辅修的学生既可以随选修 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 也可以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 需作辅修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生,一般应在毕业 当学年提出申请,由辅修院(系)统一安排。第二十六条 学

10、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 辅修课程的审核 等由辅修院(系)负责。辅修课程的成绩不作为学籍处理、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 试攻读研究生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放弃辅修学生,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提 供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务部审核、学生所在院 ( 系 ) 认定后可按选修课程记入成绩册。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 或交 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 务部和院(系)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申请转专 业:(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 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 ,

11、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 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三)因学校或院(系)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 者。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一)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四)应予退学的学生。第三十一条 各院 (系) 准许转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 入学新生人数的 10,接收转专业人数应根据本院(系)现有教育资源确定,一般不超过本院(系)新生人数的 10。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一年级。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 办理时间为每学年 第二学期前三周。第

12、三十四条 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一)每学年第一学期末,院(系)公布转专业计划、 条件、考核办法及办理程序等;(二)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学生申请,填写武汉 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院(系)教学秘书,经审批 同意后,由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送交拟转入院(系)教学秘 书;(三)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二周,接收院(系)考核,确 定转入学生名单并送教务部审批;(四)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教务部公布转专业学生 名单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 予以重修;原专业所修的其他课程能否记为选修课学分,由 转入院(系)确定。第三十六

13、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 费。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 应予退学的;(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九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入省内其他高校的, 经两校 同意,由我校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 理转学手续;转入外省高校的学生,由我校同意后,按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本校学生要求转学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 同意,教务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 门办理。第四十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

14、我校的,应当符合转学条 件,经学生申请,学校研究批准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办理。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学分认定按第三十五条办理。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 ) 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 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 其他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者。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经批准后可续 修,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第四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15、因 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 ,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 意后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 理:(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 学金、贷学金;(三)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 创业、 参加社会实践 等原因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同意,教务 部批准后最长可以保留学籍 2 年。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 生、休学生的有关待遇。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

16、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应当在学校居住, 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 不负责。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初向 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 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 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 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二)其他原因休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院 (系) 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 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院(系)提出

17、意见,教务部批准到相 近专业学习。(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 行为的,取消学籍。第十章 退学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含缺考)学 分累计达到 20 学分及以上的;(二)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28 学分的;(三)毕业时不合格的课程学分达到 15 学分及以上的;(四)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 长学习年限的;(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 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六)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

18、学习的;(八)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院 (系) 提出意 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 教务部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 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 学校网站上公告 60 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档案、 户籍退回其家 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

19、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 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第十一章 出国(境)学习第五十四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由本人书面 申请,所在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 教务部批准。自费出国(境)学习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或保 留学籍手续。第五十五条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到国 (境) 外大学学 习的学生为交换生。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期间不办理离校 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交换生出国(境)所需费用由 本人承担或按协议执行。第五十六条 出国(境)逾期未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 理。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 完教育教学计

20、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 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 面达到毕业要求,经学生书面申请,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 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可以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 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级。凡批准提前毕业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应当离校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三章规定延长 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有关 手续。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院 (系)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审 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因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

21、不能延长学习年限。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 定的课程,有 15 学分以下课程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 业证书。第五十九条 结业生或 12 门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 可在离校后 1 年内返校修读不合格的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 (论 文),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辅修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 期填写。第六十条 学生返校修读课程有违反学校纪律或弄虚作 假行为的,不补发毕业证书(辅修证书) 。第六十一条 符合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由学校 颁发学位证书。第六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22、、学位证书。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 行政部门注册。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负责 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 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 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 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细则施行。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05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由教 务部负责解释。原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武汉 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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