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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1、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二)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记录有修改的,要有被询问人确认;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

2、勘验笔录中注明作证人员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负责法规的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分管领导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批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

3、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单位30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1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九条 案件呈批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第十条 承办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

4、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一条 本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单位30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1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本局负责法规的处室组织听证。听证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进行。第十二条 采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因听证需要改变已经审批了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按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呈批。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程序完成后,承办人员应当按照案件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注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

5、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承办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

6、托的情况;(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

7、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第十六条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承办人员应当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填制非税收入票据,罚款款项入帐后,办公室应当及时开据发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本局行政处罚的,负责法规的处室应当配合承办处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结案审批表,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全部程序完成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案卷立卷,一案一卷。年度终了,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局办公室归档。第十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文书由负责法规的处室统一管理。使用执法文书的种类应当适当,填写应当规范。下列文书由案件承办人员

8、制作,负责法规的处室统一编号,局办公室加盖本局印章。1责令改正指令书2整改复查意见书3强制措施决定书4行政处罚告知书5听证告知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7文书送达回执下列文书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负责法规的处室签署审查意见。案件处理呈批表下列文书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报负责法规的处室备案。1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记录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局行政处罚听证的告知、申请、决定、听证过程、中

9、止、终止、听证结论等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二)公开、公正、效率,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四条 听证由本局负责法规的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负责法规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副职负责人担任,听证员不少于2名,书记员1名。第五条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力,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的,本局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吊销有关许可证;(四)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000

10、元以上、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的罚款;(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本局收到听证申请,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经局长或者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负责法规的处室进行审查。负责法规的处室对符合听证要求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听证要求,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七条 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由负责法规的处室记录在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的;(二)本案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

1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听证的;(四)当事人要求的。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长决定,其他听证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件之日起10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听证通知书可以采用邮寄或者直接送达,邮寄应当以挂号的形式,直接送达或者交由市、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的,应当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经局长或者分管领导批

12、准可以延期1次。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书面委托书。第十二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

13、托代理人相互辩论;(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由书记员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书记员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

1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合议,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书,并向局长或者分管领导报告,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报告书移交给案件调查人员。第十七条 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的案由;(二)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五)给予处罚的依据;(六)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听证报告书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调查人员按照原决定执行;听证报告书对原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呈批。第

15、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局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局长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也可以委托本局其他负责人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负责法规的处室是本局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

16、复议案件的有关具体事项。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转送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分析研究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17、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应当受理:(一)对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七)认为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具体行

18、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一)向本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并立即呈报局长或者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二)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则第5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行政复议机构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将有关材料转送相关处室征求意见。有关处室接到材料5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四)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19、五)经局长或者分管领导同意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七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

20、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本局不得拒绝。第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本局应当同意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或者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字。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本局应当将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本局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构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应

21、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

22、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二条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应当按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局长或者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局印章

23、。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的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本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十四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本局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决定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第十六条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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