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由甲方提供安装场地及电源。四、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 (1)布线标准:乙方监控系统布线施工,严格遵照国际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b50198-94。(2)乙方所供设备均以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为技术标准。(3)乙方保证本项目所供产品均为合同中指定的产品,且包装为原包装。产品进场时提供供货证明,经甲方验收后进行施工。(4)乙方对监控布线、设备质保见附件1(工程价格汇总表质保说明) 五、工程项目建设期限:合同签定后日内进场施工,整个施工工期 天。(年月日开工,日以前乙方按设计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能投入正常使用。) 六、售后服务:1、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从验收之日起,所有产品及零配件
2、质保期按投标书规定办理。在质保期内,若有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设备维修时,乙方按成本费计算。更换的产品必须是新的,且质保期限从当时算起。2、凡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类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报修通知后,在小时内响应,小时内解决故障,若在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则应由乙方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标准的备用产品保证学校的正常行课。3、在验收合格后的年内,如乙方接到甲方故障报修通知后小时内没有响应或小时内没有排除故障且没有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标准的备用产品保证学校的正常行课,则每出现上述情况一次扣除乙方合同总金额的%作为对甲方的赔偿,直到扣完,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每次售后服务,均要
3、求有甲乙双方签的书面记录)。4、乙方向甲方免费培训1-2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要求达到能正确使用与维护本合同的设施、设备。七、竣工验收及付款方式: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应完整的验收资料。乙方自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由于甲方拖延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组织验收,并签注验收结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使用后(即*内)(此部分资金不计算利息),逾期不付按%支付滞纳金。八、约定事项 (1)为确保工期,争取提前竣工,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工程实施小组。(2)合同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事宜,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
4、本合同的附件。(3)合同要件,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否则视为违约。九、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即合同要求的设备的规格、型号)、按量完成供货与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2、在乙方履行合同后,甲方保证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条款执行。十一、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直至提
5、交法院审理。十二、施工期间出现工伤事故,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执二份(存档一份,财务一份),乙方执一份,*方备案一份。十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十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加盖双方公章后之日生效。货款两清后,合同效力终止。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安防合同范本安防合同(2) 于19年月日,联洋航运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与蓝天船用设 备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安装主机的项目合同。1安装工程名称:12v400zc型主机。2工程地点:甲方港口。3工程范围:本合同所附图纸及估价单。4完工期限:本
6、安装工程将配合甲方 在甲方港口建造工程完工后六十(60)天内,完成安装工程,其中包括12v 400zc主机试验运行。5安装工程总价格:美元整。6安装工程付款进度:第1期:甲方在本合同开始实施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 美元整;第2期:甲方在a港口造船工程开始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 美元整;第3期:在安装管路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0,即 美元整;第4期:在主机的主要设备运抵工地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40,即 美元整;第5期:在安装工程完毕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10,即 第6期: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余额的10,即 美元整。7违约罚款:因乙方原因未准时完工时,应
7、由乙方负责,应付违约罚款,每 天按总价的1计算,即美元整。8增加或减少工程:若甲方需修改、增加或减少其工程计划时,总价之增减。应按双方规定之订单计算。若需新增加工程量,双方应另行协商该项新增加工程 之单价。若甲方因修改原计划而将已完工部份工程或已运抵工地之材料弃置,甲方 在验收后,应按双方规定的单价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费用及材料费,予以支付。9监督进度:甲方派去的监督人员或代表对工程进度予以监督并有权予以监 工、指导。乙方应按甲方人员或代表的指示正确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置之不理。10工程停止:若甲方通知乙方将工程停止,其原因并非应由乙方负责者。乙方可停止并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运抵工地的
8、材料及其他合理费用。在已交款中增付或扣除。11工程保管:在工程开始时,完工移交前,已完工的工程及留在工地的材 料、工具、设备等,均由乙方保管。除人力不能抵抗的灾害外,乙方应对保管中的 一切,负损害之全责。如遇不可抵抗的天灾人祸,乙方应详列损害实情,向甲方提 出恢复原状的价格及日期,以供甲方核对付款之用。若甲方决定不再继续施工,按 合同第10条规定结束。12工程保证:除天灾或因甲方使用不当的原因外,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保 证工程质量良好1年。13附带条款:在工程进行中,若因乙方的过错,使甲方或其他人员受到损 害,乙方应负责赔偿。但其损害原因是由甲方或与甲方订约之其他工程人员的过错 所造成,则应由甲
9、方完全负责。14附件:本合同附件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份,与其他条款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1)图样;(2)估价单。15合同形式: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各保留两份副本供 双方存档备查。16附加条款:主机的保养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提供免费及定期对1 2v400zc主机保养服务1年,每六(6)个月派员一次维护正常运行。本合同按双方所签日期生效。 乙方: 由: 由: 承包人(contractors)。承包人与欲求安装工程的业主(promo ters)双方经洽谈或招标、投标达成默契而签订合同。承包者必须根据工程图 纸及业主要求的特殊条件予以施工,而且在一定的时间内承担维修业务。为完成安 装施
10、工任务,承包者还需提供施工设备、特殊工具、施工监督工程师及所需的劳动 力等。工程承包有综合承包人(总承包)(general contractor s)和专业承包人(specialist contractors)。承包人 对工程进度、质量、保证、验收等承担责任。业主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国际间的工程安装和工程承包是一种比较实用的而且广泛被人们所接受的经济 技术的合作方式。安防工程分包合同安防合同(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11、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XX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XX22号)和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按照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详见
12、附件1).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中其他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办法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范围和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常规的
13、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按照以下规定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开列清单,单独报价. 对于费用定额费率区间的取值:(一) 建筑(土建)工程:根据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桂林市城乡清洁工程要求按最高值取值;(二) 市政工程:按桂建管XX83号文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执行;(三) 其余工程: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14、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测算,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
15、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九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暂行办法计算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并保证此安全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
16、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一) 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60%向施工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施工至二层楼面,完成二次平场后,支付20%;(三)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支付15%;(四) 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
17、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视同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予施工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
18、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无故拖延,不得跨越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暂行办法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备存支付凭证备查,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
19、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
20、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在回标分析时,应对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关的内容与费用进行评审,特别是按桂林市建设工程施
21、工现场管理标准进行评审,并按评标办法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生产,财务,预决算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属工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责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
22、,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动态考核业绩. 第二十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第二十七
23、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相关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真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二) 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 总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规定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内容;总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 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签证认可. 第二十八条 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XX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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