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长期异地工作报销1) 长期派驻人员必须提前填写长期派驻申请,说明需要派驻原因、时间,经总裁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同意;2) 长期派驻人员在派驻前15个工作日内需将被批准的长期派驻申请提交给派驻地的行政部门,以便安排租房等事宜;3) 公司每月向长期派驻的员工提供住房补助,在标准内的实报实销,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级别经理及以下人员总监/副总以上人员金额800总裁专项批准 如果公司已提供住宿,将不再报销此项支出。4) 公司向长期派驻的员工提供工资补助,即 在外派驻期间所领取的工资= 原有工资 + 异地派驻补助 异地派驻补助的标准为:单位:元人民币 50705) 公司每月向长期派驻的员工报销一
2、次由驻地返回原工作地的路费,标准如下:标准往返火车票往返机票6) 往来驻地和原工作地的交通费用A、 报销派驻开始和派驻完毕后的火车票、飞机票费用(含机场建设费、保险费)和公司到机场/火车站的交通费用;B、 如果员工需要搭乘飞机需要得到主管副总的同意;行政部负责安排购买合适时间的机票/火车票。C、 在派驻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招待费、通讯费等按照公司有关费用报销办法办理;7)员工差旅或派驻时需要遵守派驻当地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由当地最高行政主管或其授权代理人掌握短期差旅或长期派驻员工的行程表及住宿地点。8)如有特殊情况,经过财务总监事先核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二、异地补贴(2)三、异地补贴(3)(
3、二)、休假待遇:四、异地补贴(4)五、异地补贴(5)六、异地补贴(6)XX有限公司异地交流人员薪酬福利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异地交流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促进员工交流工作,解除异地交流人员的后顾之忧,制订本规定。一、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总部与省分公司之间进行工作交流、调派任职,且本人户籍及家庭居住地与接收单位处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以下简称“异地交流人员”)。二、 薪酬福利管理政策1薪酬管理员工异地交流期间,其工资关系均留在原单位,工资、绩效奖金等均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交流人员的绩效奖金标准不变,绩效奖金实发数按照接收单位提供的实际绩效考核结果确定。2福利管理员工异地交流期间,享
4、受原单位福利。3. 补充福利3.1 往返交通费交流地至总部所在地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实报实销一次。3.2 交流人员津贴交流员工在交流地工作期间不视为出差,不再领取出差补贴或伙食补贴。接收单位向交流员工提供生活津贴,在福利费中列支。津贴发放标准为:省分副总经理、总部部门副经理及以上人员每月1500元;其他人员每月800元。3.3 住宿接收单位向交流员工提供住宿安排,不发放现金形式的津贴。3.4 探亲假交流员工可享受每季度为期3天的探亲假(不含节假日)。探亲往返路费由接收单位报销,每季度至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交流员工报销往返飞机票,探亲路程需超过800公里(含800公里)。3.5 其他福利3.5.1 伙食补助 到总部交流的人员享受伙食补助,标准为330元/月,由公司办理饭卡并充值。交流至省分公司的人员参照接收单位当地标准,由接收单位提供伙食补助。3.5.2 通信费补助到总部交流的人员享受通信费补助,标准为300元/月。凭手机话费缴费凭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财务部报销。交流至省分公司的人员参照接收单位当地标准,由接收单位提供通信费补助。 三、 本规定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