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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若干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酒后驾车;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根据湖南省纪委、组织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结合具体情况对其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定等。第三章 请休假第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后,可以休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请病假在1周以上(含1周)至1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具的休病假意

2、见;请病假1个月以上(含1个月)至6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医务科签具的休病假意见;请病假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主管院长的休病假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备案;全年累计请病假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工作人员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确因本人、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事假陪护的需出具相关证明。非特殊情况全年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请事假3天以上的按休带薪年休假处理。请事假时,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临时外出和请事假不超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2个

3、工作日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事假3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个月内累计请事假7个工作日以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请销假手续和证明材料要建档立卷。全年累计请事假20个工作日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工作人员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女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休产假。产假假期为98天(含公休节假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产假假期为120天;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

4、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工作人员妻子生育的,可请护理假15天。女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请假天数以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医务科签具的休病假意见为准。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单位可批准3至5天的丧假,若在县外路程较远者,可剔除路程往返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 年的,可休带薪年休假,具体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执行。每年年初,各单位应在征求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统筹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时间,避免休

5、假过于集中影响工作,并将休假方案报县人社部门备案,副科职以上(含副科职)干部报县组织部门备案。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的,不得再休带薪年休假。凡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确需申请探亲假的,可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申请探亲假,由主管单位严格审核后,报县人社部门审批。第八条 工作人员请特殊事假的,须事先出具请假报告,并附有关证明;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县编制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必须在3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全年累计请特殊事假3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晋升工资级

6、别和工资档次(或薪级),并扣发全年津补贴(绩效工资)。请假期满后,应按期返岗,并在3天内到审批机关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由单位存档备查。领导干部请休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需扣减的,各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计算并如实扣发;须报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及时呈报。机关(含参公单位)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因工公受伤治疗期间除外)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生活补贴按100%发放,从第7个月起工作性津贴不予发放;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生活补贴按100%发放,当月工作津贴不予发放。扣发的津补贴按其他收入单独进入单位帐户

7、,作为单位的经费使用。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因工公受伤治疗期间除外)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每超过1天扣发1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以休病假名义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所在单位应予核查,核查属实的,终止假期,扣回已发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第四章 旷 工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不办理请休假手续,擅自离岗的;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以请病假代替请事假的;编造假病历、假事由骗取假期的;未办理续假手续,超过请休假期限的;未经批准停薪留

8、职或超过停薪留职批准时限的; 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第十一条 凡旷工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本人或直系亲属,并作好相关通知记录,必要时采取媒体催告的形式敦促其返岗。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旷工的,按旷工天数核减其带薪年休假天数,并相应扣发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和福利。旷工2天以上的,停发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又未达到辞退(解聘)条件的,取消年终奖金,年度考核应当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退出编制管理。第十三条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调出、考取

9、非在职研究生、判刑、亡故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等情况吃财政“空饷”的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按规定核销当事人的编制,停发工资。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改非或科室负责人退二线工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坚持正常上班,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本人不愿上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不享受工作津贴和加班性补助;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规自行制定内退或离岗休养等相关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一律废止。第十五条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带薪离职经商办企业。确需停薪留职的,

10、必须报县人社、编制部门批准,否则视同自动离岗和吃财政“空饷”人员对待。自收自支和差额事业单位因经营不善、运转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县人社、编制部门备案后,可实行待岗、轮岗、下岗。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允许工作人员违背政策擅自提前离岗、提前退休。第五章 人员调整和交流第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人员调配程序,积极推进乡镇之间和县直单位与乡镇之间的人员交流。调整和交流的原则是: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原则;交流与优化领导班子和发挥干部特长相结合原则;交流与执行回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原则;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原则;交流应坚持组织决定与个人志愿相结合、个人服从组织原则。第十七条

11、严禁混编混岗使用工作人员。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各单位可对内部在编在职人员(不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经费来源、编制性质和人员身份进行顺向或平行的合理调整,经县人社、编制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逆向调整工作人员。在本规定下发前各单位擅自逆向调整的工作人员,必须在60天内回原单位工作岗位,否则按原单位旷工人员对待。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定期交流制度。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和中层骨干在同一岗位(特别是管理人、财、物等的重要岗位)工作满5年,原则上都要进行岗位轮换。单位中层骨干岗位出现空缺,应当实行竞争上岗,竞岗应当限在符合人员身份和编制性质的范围内进行。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借调工

12、作人员。凡未经县组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社部门同意和县编制部门备案,不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其借调无效。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的,须经双方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送县编制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1年。未办理借调手续的工作人员,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30天内一律回原单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退出编制管理,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工作人员办理正式借调手续已满1年且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否则按原单位旷工人员对待。第二十一条 借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在借出单位发放,借入单位重复发放或超范围发放的,视同吃“空饷”行为,由

13、县财政进行追缴,并对借入单位相关主管领导和借调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借调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借入单位发放的范围仅限于县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审批的加班补助等。第二十二条 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由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依法管理。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审批、公开招聘、单位使用、合同管理,统一规范工资标准。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应一律予以清退。第六章 学习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县组织、人社部门开展的调训,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

14、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调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脱产学习、培训、进修,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由行政主管单位审批;超过3个月的,经行政主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并经县委、县政府选派的脱产学习、培训、进修,视同在岗对待,并凭相应的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或专业合格证等证书,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自费脱产学习、培训、进修的,脱产期间其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按有关工资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公费脱产学习、培训、进修期满后,应立即回

15、原单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达到辞退(解聘)条件的一律辞退(解聘)。属公费的,还应向县财政退缴学习、培训、进修期间所得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福利和公费负担的费用等。第七章 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开除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开除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开除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

16、99114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 监察部令第18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辞职(辞聘)、辞退(解聘)、开除的,单位在收到审批意见后30天内,到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八章 自然减员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龄退休、在职死亡、离退休后自然死亡、调出本单位或解除人事关系的,由所在单位30天内到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到龄拒不退休或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按在职

17、人员发放的待遇视同吃“空饷”,一律全额追回并上缴县财政。第九章 考 核 第三十四条 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职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并及时上报考核结果和有关材料。凡未参加年度考核或有关材料未按时进入个人档案而影响工作调动、工资调级、职务晋升的,由考核单位和个人负责,县考核主管部门一律不予重复考核或补办相关手续。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围绕本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及本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创新等,于年初制定内容全面具体、工作重点突出、公平合理可行的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计分细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办法,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分解到科室部门、落实到个人,

18、并制定职位(岗位)说明书,作为对工作人员进行细化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平时考核,重在考绩,做到平时考核、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有机结合。应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将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工作人员调整(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级别档次(薪级)发放绩效奖金部门兑现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达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第十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 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的考勤考核、请销假记录、病休人员的诊断证明材料、单位领导审阅评鉴情况等。检查可采取现场点名、个别座

19、谈、当场公示、主要领导签字证明等形式。第三十八条 凡发现或举报后经核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的,实行下列责任追究制度:休假证明责任。凡为病休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调离工作岗位。主要责任人责任。对知情不报、故意谎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经核实,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虚报冒领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养老金的人员及所在单位责任。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被查实有虚报冒领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和养老金行为的,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单位政工人事干部、负责发放工资的财会或报帐员)按虚报冒领资金(基金)1.5倍的

20、金额负责追回并上缴县财政或社保基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追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负担10%,同时按虚报冒领金额的3倍扣减责任单位当年的财政预算内拨款,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 凡单位主动向监督检查办公室申报,清理出虚报冒领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人员的,其追回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及因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扣发的津补贴(绩效工资)部分,由单位按其他收入处理。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必须全额追回并上缴社保基金。第四十条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对虚报冒领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行为进行有奖举报(为举报人绝对保密),一经查实,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帐号(或其他方式),按清理出虚报冒领金额的10%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编办和县财政局按其职责权限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5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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