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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优选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开发区: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旧城改建: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近期建

2、设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城市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城市发展战略: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

3、划。城市职能: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城市性质: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城市规模: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城市发展方向: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城市发展目标: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城市人口结构: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按照性别、年龄、家庭、职业、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构成状况。城市人口年龄构成:一定时间城市人口按年龄的自然顺序排列的数列所反映的年龄状况,以年龄的基本特征划分的各年龄组人数

4、占总人口的比例表示。城市人口增长:在一定时期内由出生、死亡和迁入、迁出等因素的消长,导致城市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的变动现象。城市人口增长率:一年内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一年内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一年内城市人口国迁入和迁出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城市人口预测: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数量和人口构成的发展趋势所进行的测算。城市用地: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5、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

6、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特殊用地: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保留地: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城市用地评价: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

7、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城市用地平衡: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城市结构:构成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的关系。城市布局: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空间组织及其形式和状态。城市形态:城市整体和内部各组成部分在空间地域的分布状态。城市功能分区: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住宅、工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工业区:城市中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居住区: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较完善

8、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商业区: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文教区:城市中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中心商务区: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城市中综合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仓储区:城市中为储藏城市生活或生产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立地区或地段。综合区:城市中根据规划可以兼容多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区。风景区:城市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以自然景物为主体,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地区。市中心: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

9、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副中心: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活动中心。居住区规划: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居住小区: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居住组团: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城市交通:城市范围内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人和货物的运输活动,以及行人的流动。城市对

10、外交通:城市与城市范围以外地区之间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城市交通预测: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客、货运输的发展趋势、交通方式的构成、道路的交通量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算。城市道路系统: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城市道路网: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网络结构。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城市道路网密度

11、: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大运量快速交通:城市地区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设施,以机动车辆大量、快速、便捷运送旅客的公共交通运输系统。步行街: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城市给水: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城市用水: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城市给水工程:为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给水水源: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水源选择:根据城市用水需求和给水工程设计规范,对给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质及给水

12、工程设施建设的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不同水源方案进行比较,作出方案选择。水源保护: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城市给水系统:城市给水的取水、水质处理、输水和配水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城市排水: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污水的统称。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生产废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小。生产污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城市排水系统: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

13、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分流制: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城市排水工程: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污水处理: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城市供电电源:为城市各种用户提供电能的城市发电厂,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电站(所)。城市用电负荷: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城市供电系统:由城市供电电源,输配电网和电能用户组成的总体。城市通信: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

14、间各种信息的传输和交换。城市通信系统: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没施组成的总体。城市集中供热: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又称区域供热。城市供热系统:由集中热源、供热管网等设施和热能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城市燃气: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市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城市绿地系统: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

15、成的整体。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务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绿带: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专用绿地: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化用地。城市生态系统:在城市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城市生态平衡:在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保持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城市环境污染:在城市

16、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总称。城市环境质量:在城市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气、水体等),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宜程度。城市环境质量评价:根据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按一定的方法对城市的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定、说明和预测。城市环境保护:在城市范围内,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适宜的环境。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

17、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历史地段: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历史地段保护: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城市防灾: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城市防洪: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

18、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城市防洪标准: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城市防洪工程: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性损失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城市防震: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城市消防: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城市防空: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竖向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

19、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城市规划法规: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规划审批程序: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城市规划用地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

20、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检查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建筑面积密度: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

21、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人口毛密度:单位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人口净密度: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历史城区: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历史文化街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

22、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地下文物埋藏区: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建设控制地带: 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环境协调区: 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风貌: 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保护建筑: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历

23、史建筑: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历史环境要素: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保护: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修缮: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维修: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改善: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整修: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整治: 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24、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道路用地: 居住区道路

25、、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其它用地: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

26、等。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m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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