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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办法讲解.docx

1、动火管理办法讲解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管 理 作 业 文 件 文件编码:GY01/F7.31.3 动火管理办法发行版本:F编制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编 制 人:苏 冰 杨 军 审 核 人:李博学批 准 人:朱明会2010-09 -29 批准 2010-10 - 08实施_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 发 布发行版本:F 修 改 码:2 文件编码:GY01/F7.31.3 页 码:1/12动火管理办法1 范围为加强对工业动火的安全管理,预防因工业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Q/SY 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本办法规定了工业动火参与部门(单位)的职责、权限和

2、工业动火的级别划分、审批程序、基本原则及技术要求。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有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长输管道及其他禁止使用明火作业区域内的工业动火作业。2 术语和简略语2.1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和Q/SY 1002.12007 标准规定的术语。2.2工业动火:使用电焊、气焊、铝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及在其它重要场所,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2.3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容器、管道内可燃气体

3、(液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2.4紧急工业动火:是指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正常工业动火审批程序的应急工业动火。3 职责3.1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两级HSE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培训教育,相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3.2 油田公司消防支队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一级工业动火的现场监督工作,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按照直线领导和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落实动火作业许可审批和作业。3.4 作业许可管理涉及的工作职责执行GY01/F7.28.20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4 管理内容4.1作业许可

4、审批管理4.1.1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行第一级、第二级和第三级等三级作业许可审批,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GY01JL7.31.3-01)。4.1.2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审批等级划分a) 一级审批包括以下情况:1) 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单罐容量在5000m3以上(含5000 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罐体及各类附件动火。3)天然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本体及附件的动火。4)直径大于426mm(含426m

5、m)的长输油管线和直径大于273mm(含273mm)的长输气管线,不停产紧急情况下的动火,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的动火。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7)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的动火。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的紧急动火。b) 二级审批包括以下情况:1)原油储量在1000 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单罐容量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本体及附件的动火。3)单罐容

6、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本体及附件的动火。4)容量1000 m310000m3 的油库、联合站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5)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6)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管线上及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7)加油(汽)站、储油站(库)、液化气储存站、轻烃厂、溶剂油厂、火工品库、炸药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8)油、水井井口无控制部分的动火。9)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10)纳入一级消防重点(单)部

7、位管理的公共聚集场所(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俱乐部、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供电、电视台、通信枢纽、图书馆、档案馆等重要场所非营业期间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处的动火。c) 三级审批包括以下情况:1)一、二级动火之外的工业动火均纳入三级作业许可审批。2)生产区域内需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划出固定动火区,并办理手续,严格管理。3)装置、管道内盛装过轻烃、凝析油的,动火等级上调一级。4.1.3 作业许可管理涉及的风险评估、作业许可申请、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审批、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取消、许可证延期和关闭及监督等管理环节,均应执行GY01/F7

8、.28.20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动火作业特点执行以下要求:a) 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1)动火作业内容说明。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3)安全工作方案。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5)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6)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7)其他相关资料。b)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c)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4.1.4工业动火的审批人、审核人、动火申请人

9、、现场监督、监护人员及动火作业人,必须经过消防知识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4.1.5各级动火作业许可申请时间a) 一级动火,由项目作业单位至少在计划作业时间前五日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实施动火作业前三日报油田消防支队,经勘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消防支队主管领导在现场进行监督。b) 二级动火,由项目作业单位至少在计划作业时间前三日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审批。c) 三级动火,由项目作业单位至少在计划作业时间前一日报项目所在基层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4.1.6 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第二和

10、第三级审批级别自行审批、监护。4.1.7 承担施工项目的分承包方实施工业动火,由总承包方负责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分承包方严格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4.1.8各单位可以授权具有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下一级单位审批如下动火。a)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b)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c)计量站围墙以外、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d)其他非重要油气生产区域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4.1.9对于作业内容及危害因素复杂的作业项目,项目作业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

11、方案。具体格式执行 “ 安全工作方案”(GY01JL7.28.20-02),必要时附加工艺流程示意图等。4.1.10对于作业内容及危害因素复杂的作业项目,项目作业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编制突发险情应急方案。4.2动火安全措施基本要求4.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4.2.2 动火作业现场应根据审批级别、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车。4.2.3 严禁携带任何与工业动火无关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动火现场。4.2.4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应严格限制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应移到安全地方动火。4.2.5 油气集输泵站等易燃

12、易爆区域进行多处动火时,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不应同时进行。上一处动火部位的施工作业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个部位的施工作业。4.2.6 需要临时用电的,项目作业单位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手续。4.2.7 在动火期间,项目作业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提出车辆进出申请,并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管辖单位指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4.2.8 动火点周围15米以内有其他单位的建筑和装置时,应在动火前通知相关方,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实施动火。4.2.9 动火点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逃生通道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4.3 动火作业前准备4.3.

13、1 系统隔离a)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b)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c)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d)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e)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

14、的,应严格按照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4.3.2 可燃气体检测a)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连续检测。 b)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爆炸极限)。 c)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d)气体检测的位置应覆盖动火点周围以及容易

15、聚集气体的低洼、背风等处。e)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它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3.3 机具要求 a)在储罐、容器及管线上实施工业动火时,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b)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c)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d)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内。4.4 实施动火4.4.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16、。 4.4.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4.4.3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4.4.4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连续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如发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并撤离人员。待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4.4.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4

17、.4.6 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4.5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4.5.1 高处动火作业a)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GY01/F7.28.2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b)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c)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4.5.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a)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

18、循GY01/F7.28.2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b)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4.5.3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a)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GY01/F7.28.26挖掘作业中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19、。b)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4.5.4 其他特殊动火a)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b)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4.5.5应禁止的工业动火a)无“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动火。b)无监护人员在场监护的动火。c)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火。d)与“工业动火书面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动火。e)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f)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

20、火。4.6 紧急工业动火4.6.1 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的紧急工业动火,由现场抢险领导小组组织工程技术部门、安全部门、消防部门现场共同研究,制定工业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经抢险总指挥同意后实施。4.6.2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工业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在单位向上级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组织设计、技术、机动、生产、安全、消防等有关人员到现场组成指挥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工业动火实施方案、应急救助方案及工业动火安全措施,经现场工业动火总指挥同意后实施。4.6.3 节假日、夜间一般不实施工业动火。因生产需要必须实施的,按紧急工业动火处理。4.7 监督检查4.7.1消防支队对各单位的一级动火

21、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每半年对二级工业动火抽查率不低于10%,并留有记录。4.7.2各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对基层单位实施的一、二级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每季度对三级工业动火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5 更改本办法的更改执行GY01/F4.1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的规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响本办法的执行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6 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6.1 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GY01/F7.28.20 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GY01/F7.28.2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GY01/F7.28.2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GY01/F7.28.26 挖掘作业中作业安全管理办法6.2

22、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Q/SY 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GBJ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6.3 相关技术文件6.4 实施证据和表单GY01JL7.31.3-01 工业动火书面审查GY01JL7.31.3-02 动火作业许可证大港油田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网络办公系统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工业动火书面审查编码:GY01JL7.31.3-01 编号:作业项目名称作业项目类别动火级别第 级作业地点计划动火时间所属基层单位二级消防主管部门施工作业单位现场监护人动火原因动火部位内 生产介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与风险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序号危险(有害)因素对应风险

23、控制措施识别情况1234物的不安全状态序号危险(有害)因素对应风险控制措施识别情况1234环境影响序号危险(有害)因素对应风险控制措施识别情况1234其他补充123(续表一)编码:GY01JL7.31.3-01 编号:动火组织及措施审批动火作业基层单位动火作业单位主管部门(岗位) 负责人审批 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领导审批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项目建设基层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岗位) 审批(备案) 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领导审批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年 月 日安全监督部门书面备案项目作业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备案项目

24、建设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备案保存部门:各级主管部门 申报人: 联系电话: 保存期:1年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编码:GY01JL7.31.3-02 许可证编号:保存部门:各级主管部门 保存期: 1年动火作业人员姓 名工 种证件号进入动火现场的机动车辆 台进入动火现场的电、气焊电焊机 台气 焊 套动火部位气体检测情况检测时间氧气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人动火现场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动火现场监护人签字动火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动火现场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动火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动火指令内容: 下达动火指令人: 年 月 日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中断本次动火作业共中断 时 分钟,需继续进行动火作业,并经确认符合动火条件。动火作业人: 动火监护人: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延 期本许可证延期从: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申请人: 相关方: 批准人: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关 闭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留守现场,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关闭作业。动火结束时间:申请人:年 月 日 时相关方:年 月 日 时批准人:年 月 日 时取 消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年 月 日 时申请人: 相关方: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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