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7 ,大小:19.56KB ,
资源ID:1911540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91154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为本站会员(b****2)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1、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作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2012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管局(房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住宅专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2012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管局(房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

2、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制订了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部分)、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

3、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

4、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业主范围按管理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5、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6、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业主所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签署购房合同后3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存入专户。 (二)由业主或维修资金管

7、理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未售出部分应交的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先予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扣回。 (四)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细则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的维修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

8、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代管单位应当自收到业主委员会申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已售公有住房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代管单位与专户管理银行按年结存

9、到户。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加强爱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决策、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

10、、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所发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施工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

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分摊,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意见及查看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相应的维修预算(附件1)。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有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书面同意,并在

12、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三)办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项目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要件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查看和有关资料作出使用决定。 办理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维修预算;2.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3.维修和更新、改造公示证明(附件3)。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款划拨到该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并按照相关业主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4),按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扣减。 (四)

13、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五)工程决算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按照工程量情况作出决算书,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的使用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本区域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维修费用由本区域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

14、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维修资金增值资金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五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国债。购买国债时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征求业主大会同意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

15、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四章维修资金的补交和续交 第二十七条 业主分户帐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已用部分。业主委员会或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限定其时限,30日内续交存入各市、县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未按规定时限续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其交纳时限。逾期不交纳者,业主委员会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