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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讲义3Word文档格式.docx

1、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特征: 强制性 普遍性 福利性 社会公平性 基本保障性 互济性 (1)社会共济。全社会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多数人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3)国家干预和主导。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和运作。 社保基金来源: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定期缴纳) 2、劳动者。(按本人工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或按规定的数额定期缴纳) 3、政府财政补贴。 4、社保基金的增值性收入。 5、捐赠和其他收入。 社保制度的方针 (1)广覆盖。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 (2)

2、保基本。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社会保险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是正相关关系。 (3)多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4)可持续。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部分构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

3、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1、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为本

4、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 社会统筹养老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等构

5、成的社会统筹基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退休待遇: 1、养老金 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每月发养老金。 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开支,一般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可继承。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 (1)丧葬补助金: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3个月。 (2)遗属抚恤金: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

6、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分段计算:参保人员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金。 统一支付: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个人缴费,每年100元、200元、300元、

7、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例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提高。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系数。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8、保险制度 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3)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4)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

9、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1、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职工缴费率: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的保险事故仅限职业病以外患病和工伤以外负伤,以及该病伤所致残废。 医疗保险待遇: 1、医疗期待遇 除完全

10、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只限于规定的医疗期内。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病假工资 停止工作满1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其工龄长短给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疾病津贴。 3、医疗待遇 可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合同的定点医院选择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

11、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国家对最低缴费年限尚无统一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为男职工三十

12、年,女职工二十五年。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 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者住院医疗费用。各县(市)根据筹资总额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可以达到50%至60%左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1、直接结算制度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异地就医 在自己所在的统筹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地区就医。异地就医以职工退休后到异地居住的情况为主。 3、异地就医结算

13、(1)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2)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负责审核、报销医疗费用。(3)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失业保险 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交费满12个月;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缴纳比例

14、为个人工资的1%(城镇企事业单位录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交费);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救济金 失业前缴纳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缴纳保险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缴纳保险费累计达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交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及其所供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3、参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和扶持

15、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5、被判刑和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政府就业服务部门介绍就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实。生育保险 条件: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女职工(男职工)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服务、产假、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由用人单位全部负担。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伤: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1)工作原因。因工作

16、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则”。(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已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也应认定为工伤。(3)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1)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17、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并有严格的时限规定。(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个条件:一是应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后进行;二是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三是必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

18、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保险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

19、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期间待遇。停工治疗、领取工伤津贴。24个月,严重工伤和职业病需要延长,最长不超过36个月。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 2、工伤致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为第一种标准,五、六级伤残的为第二种标准,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为第三种标准,分别享受不同待遇。 3、因工

20、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医疗费 护理费 伤残抚恤(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康复性治疗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

21、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2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工

23、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的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8万余元。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

24、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无效时的责任分担 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或者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投保工伤保险,社保机构拒绝理赔。 工伤事故发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过错相抵原则。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大小而分担。 案例: 黄某入职时系未成年人,黄某借用许某的身份证入锦华玩具厂工作,锦华玩具厂以许某的名义为黄某办理工伤保险。该身份证系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为半年。几年后发生工伤事故时,黄某已成年,社保部门拒绝理赔。 仲裁

25、部门认为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入职导致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无效,具有较大过错,故对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按照劳动者60%,用人单位40%的分担比例,判令用人单位承担40%的责任。法院判令劳动者自行承担40%的损失,用人单位承担60%损失。 错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属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法院不能直接行使。法院不宜直接认

26、定劳动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才可作出维持或撤销工伤的认定。 非法用工中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 非法用工不存在工伤认定,故劳动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就缺乏相关部门的认定。 某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登记,劳动者在工作中与其他劳动者打架,发生伤害,医院诊断为脚部扭伤,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突然死亡,公安部门法医鉴定为青壮年猝死。劳动者直系亲属诉至劳动仲裁,仲裁机关认为属非法用工伤亡,故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死亡属自身原因,与非法用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公安部门的死亡鉴定不能作为认定为因工伤亡的依

27、据。 用人单位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而民法中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用人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来免除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利昌公司为范某所购买的平安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项目为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利昌公司的目的是转移其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责任。 平安补充工伤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范某,而如果利昌公司就此免除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义务,其变相成为该保险的受益人,这与平安补充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合,且该险种与社会工伤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法院判决,此保险是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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