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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docWord格式.docx

1、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4.雇主责任险在增加了扩展24小时意外险后,其便涵盖了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案例一:一家企业同时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和雇主责任险,出险了该怎么赔啊?假如建工团体人身意外和雇主责任险都是10万的每人伤亡和5000的医疗费用,一共应该怎么赔啊?各赔各的还是两险种共用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如果是身故了,就应赔付各10万共20万。如果身故之前产生了医疗费用,应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报销。5000封顶。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问题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

2、险的免赔额是500元,团体意外险无免赔额。问题如下:若员工工作期间烫伤,工伤,本应算雇主责任险,但低于免赔额,所以没有赔付。这种情况下,可以报“团体意外险”索赔吗?问题补充:“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也是“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吗?这么说,似乎“雇主责任险”的范围包含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当中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且有这名员工的名字,那就可以进行理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包括误工费。这两个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不同的,雇主责任险主要是由于雇主责任造成雇员伤害所给以的赔偿,目的是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这里的雇员是不固定人员的,只有能证明是雇员就可以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3、是指一个团体中的个人,需要有明确的对象,在投保时就要交一份人员清单,如果不在人员清单内,即使也是雇员,保险业不能赔付。四、团体意外保险为什么不能代替雇主责任保险?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6-28 11:52共 131人浏览大 中 小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仅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份福利,并不能完全转移企业(雇主)对员工因工伤意外而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从保险标的来看,“团意”承保的是员工生命,而非企业(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 从被保险人来看,“团意”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个人,而非企业(雇主); 从赔偿内容来看,“团意”仅对死亡或伤残进行赔偿,即便附加了意外医疗,在发生了应由雇

4、主承担责任的事故时,企业依然会有很大的赔偿缺口,例如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赔偿; 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意外事故属于工伤,意外险的赔偿并不能代替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雇员在获得意外险赔偿的同时,仍然可以要求企业按法律规定另行赔偿。用团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帮助企业转移企业用工风险,这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一种做法。其实,这种做法源自一些较大的寿险公司,为规避经营限制所采取的一种变异做法。真正的雇主(企业)用工责任风险,必须通过雇主(企业)责任保险来保障,因为它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企业)责任,它的被保险人应该是雇主(企业)。以责任风险为标的保险业务,目前只有财产(责任)保险

5、公司可以做。这一点是寿险公司无法做到的。所以说,用团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企业转移企业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很难获得一份可靠的法律认可和保障的。我们认为,雇主(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和雇主的道义、情意等责任,是两个完成不同的法律概念。雇主(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必须也只有通过投保雇主(企业)责任保险,并在雇主(企业)责任保险单项下获得保障。至于,雇主对雇员的道义、情意责任,例如提高员工福利保障待遇、增加企业凝聚力等,则可以通过团意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解决。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还包括了对员工因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最长补偿时间可达52周,这项补偿是团意险不能

6、扩展的。虽然雇主责任保单最终保障也是落实到员工身上,但它实际保障的是企业(雇主)责任,直接体现的是企业(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所以赔偿的角度不同,它的法律性质和意义也完全不一样。目前我国监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是寿险或非寿险分业经营的,而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标的不同,所以企业通常应该向两家经营业务性质不同的保险公司(寿险或非寿险)投保 / 购买,避免变异做法可能带来的保障缺陷。以案说法: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担责吗2008年1月,朱某为其手下5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13日下午,在送货过程中,送货工小

7、吴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当场砸死。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亲属。但小吴的亲属又找到朱某,要求赔偿小吴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朱某认为,已为小吴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小吴的亲属也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小吴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担责吗?高发金法律解答:雇主朱某的做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

8、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的问题是雇主为雇员买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不是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

9、,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本案中,雇主朱某为其雇员小吴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保险。因此,在保险人赔付小吴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朱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小吴亲属要求朱某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承担责任吗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编辑同志:2008年1月,朱某为其手下5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送货工小吴在送货过程中,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砸死。不久

10、,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家人。但小吴的亲属又找到朱某,要求公司赔偿小吴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承担责任吗?读者:王庆王庆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不论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为其雇员小吴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在保险人赔付小吴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朱某

11、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雇主为雇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陈某是一名个体户,多年来一直承包某钨矿多口矿井的开采。因采矿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为规避风险,2006年1月,陈某为其手下的30多名民工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6年7月25日下午3时10分左右,爆破工刘某在陈某的一口矿井实施爆破过程中,不幸被一块飞石击中头部当场死亡。不久,保险公司把8万元保险金及时赔付给了刘某的亲属。嗣后,刘某的亲属又找到陈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亲属为处理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

12、人民币11.7万元。陈某认为,已为刘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已向刘某的亲属赔付了保险金,自己的义务已尽到,刘某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因此拒绝赔偿。刘某亲属遂将陈某诉至法院,因而成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刘某亲属各种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6万元。法理评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为了帮助雇主转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风险,各人寿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种新型的险种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

13、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需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在这种险种中,当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于一身的雇主的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免除雇主亲自赔偿的责任(除非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超出保险限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都是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予以给付的保险,两者之间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时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赔偿责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2、雇主责

14、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个体生产者或者自由职业者为自己投保。3、雇主责任险的直接受益人是雇主,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承担,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这是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最大的区别。本案中,雇主陈某为其雇员刘某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在保险人赔付刘某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陈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刘某亲属要求陈某承担雇员受

15、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

16、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

17、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

18、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 第五条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

19、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第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20、(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50% 六级 40% 七级 30% 八级 20% 九级 10% 十级 5%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 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 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21、。(三)误工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

22、死亡赔偿金或第(二) 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四)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五)赔偿金的给付 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

23、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 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第八条 在发生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被保险人雇员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七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

24、应付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2第三方承担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要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

25、公司批改保险单导致该名雇员不在列明人员名单中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第十五条 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26、,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保险公司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保险公司概不负责;(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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