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予以单列,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审查内容。第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划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立项批准权限,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
2、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有关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规划建设方案;(三)涉及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及采用“四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提出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预付等有效凭证;(五)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
3、管部门备案。(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明;(二)拆除工程合同(拆迁人自行拆除的工程除外);(三)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四)拆除工程施工方案;(五)堆放、清除废弃物以及降尘除噪的措施等。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使用功能等重大改变的装修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依法与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修施工单位签订装修承包合同。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使用功能等重大改变的装修工程,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
4、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装修设计方案或者设计图纸;无装修设计方案或者设计图纸的,不得进行装修施工。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设备检测、租赁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其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提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单位提出的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进行审核
5、。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履行下列监理职责:(一)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明确其监理责任。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二)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审查施工企业是否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监督
6、施工单位是否用于购买和更新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四)督促施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书面责令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暂停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检测检验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检验条件和能力,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方可承担相应资质范围的检测检验业务。检测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检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结果和结论负责。对检测检验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机械设备、
7、安全防护用具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报委托单位和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租赁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合格负责。个人、个体不得从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业务。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重大危险源监管等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
8、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安全生产许可和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
9、项目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即时制止;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即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其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主要工种的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中,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
10、员进行详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在其交底台帐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负责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管理。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协调管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建筑劳务分包时,应当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对外承接劳务业务。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向所承建项目委派管理人员参与项目安全管理,服从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的协调和管理。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
11、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城市市区和县城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
12、闭围挡。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加强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管理,严格现场明火作业审批制度。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设立银行专户储存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有权
13、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建立登记、维修档案。严禁采购、租赁、使用无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以及国家和本省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省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检测检验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和注
14、册登记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 施工现场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自垂直运输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持检测检验合格报告、注册登记凭证等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工伤预防、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从工伤保险基
15、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安全预防工作。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的单位,可委托建筑行业安全协会等安全生产服务组织、机构,为施工单位或其施工项目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第三十五条 建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等级评价制度。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等级与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评优、评奖活动,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数额和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浮动费率等挂钩。施工单位安全信誉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由省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
16、证时,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责令暂停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对拒不排除的,责令暂停施工,并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五)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封存或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设施、机械设备、机具等,并从危
17、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托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机构接受委托机关及上级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考核,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对建设各方主体单位资质、资格和安全生产许可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建设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8、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验、审查,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三)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关键部位、环节及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和采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及配件等进行监督检查;(五)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使用起重机械的租赁、拆装、检测检验、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措施。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
19、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处理结案并通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和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或者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或者拆除工程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采用国家和本省已禁止使用的技术和工艺进行设
20、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参加工程投标30天到90天,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参加工程投标3个月到1年,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者未认真审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的;(三)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
21、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四)对施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五)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建筑工程装修中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或者对使用功能进行重大改变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对房屋所有权人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22、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和生活环境的,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二)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以上90日以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材料、工艺、设备、设施等;(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
23、定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论证、审查;(四)未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二)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重大事故的;(三)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不及时报告,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四)重大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
24、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提供伪证的。第四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和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等检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检测活动3个月至年,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检测的; (二)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在检验检测中发现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委托或设备使用单位和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第五十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或者超越规定范围从事建筑活动,未
25、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单位执业的,责令改正,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执业资格3个月至1年,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第五十一条 对施工、监理、检测、安装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附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行
26、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决定。其中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私人规模建房、各类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用于商贸经营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临时性房屋建筑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建设单位,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私人规模建房工程,是指城市规
27、划区内私人单独或者合伙新建、改建三层以上,或建筑者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多层、高层建筑物或高大构筑物实施拆除的工程。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录: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0到1000元:1、企业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责任状,或者未定期考核;2、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或者方案审批手续不齐全;3、企业组织安全检查整改记录资料不齐全;4、项目经理不在岗;5、脚手架搭设验收记录资料不齐全;6、起重运输机械验收记录手续不齐全;7、起重运输机械缆风绳拉设不符合标准要求;8、中小型机械设备传动部分防护设施不全或损坏;9、钢筋冷拉场地在两端地锚外测未设置警戒区,或者未安装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10、冷拉卷扬机、蛙式打夯机、型材切割机等使用倒顺开关;11、操作工作业时铁铲伸入运转中的砼搅拌机、砂浆机内;12、操作工作业时踩踏在砂浆机护栅上上料;13、作业人员操作振动器未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14、安装安全隔离变压器二次侧接地;15、使用铁丝、铜丝、铝线等作为闸刀开关熔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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