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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1、(二)按照贷后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牵头组织或具体实施本级行管理客户银团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开展银团贷款项目后评价。第十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银团贷款业务,并形成审查报告,按规定报贷审(合议)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的有关法律审查工作,按照法律审查和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审查业务合同文本或出具法律意见。第十二条授信执行部门负责用信管理,监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第三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第十三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责和地位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根据规模和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联合)牵头行、财务顾问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牵头

2、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贷款、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副(联合)牵头行是指贷款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在牵头行之外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副牵头行,协助牵头行工作,或由两个或多个银行联合牵头。财务顾问行是指为借款人提供组织银团贷款招投标、确定银团贷款条件、提供银团贷款法律服务等财

3、务顾问咨询服务的银行。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设立的,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他各项权益转让、抵(质)押物监管等工作的银行。第十四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起草或聘请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

4、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六)负责银团贷款用信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方式,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

5、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银团协议约定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方式,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农业银行担任代理行应勤勉尽责,避免因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第十六条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信用状况以及资金支付的变化情

6、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第四章银团贷款的融资顾问服务第十七条银团融资顾问服务指根据客户资金需求,分析融资的可行性,设计融资方案,组织招投标,引荐投资者,提供与融资相关的各项咨询服务。农业银行的银团融资顾问业务应根据客户的管理层级,由客户管理行或客户管理行指定的下级行受理,由业务受理行的投资银行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客户部门配合,共同完成。根据业务需要,业务受理行可向上级行申请协助支持。第十八条农业银行为客户提供银团贷款融资顾问服务时,业务受理行投行部门应根据客户情况及融资需求分析融资可行性、制定融资顾问工作目标、职责范围及收费标准,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参加客户关于融资顾问的招投标,与

7、客户签订融资顾问协议。第十九条农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银团贷款融资顾问服务包括融资方案设计和其他相关顾问服务。融资方案设计包括:(一)对融资环境及融资可行性的系统分析;(二)提出若干可能的融资结构设计方案,包括期限结构、币种结构、担保结构、税务结构以及可能涉及到的特殊领域惯例性的结构安排等,分析各种结构下的资金来源、融资时间和融资费用,向客户提出最优的融资结构建议;(三)对比分析担保形式的可行性,分析预测金融市场对各种担保形式的接受程度,给出担保方案的可行性建议;(四)形成融资方案报告书。第二十条与融资相关的其他顾问服务,包括账户设置方案、资金保值增值方案、外汇风险规避方案,利率、汇率走势分析等,

8、应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选择提供。第二十一条客户与融资相关的其他业务需求,如账户开立、资金结算等,由投行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和统筹行内资源,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第五章银团贷款业务牵头安排第二十二条银团贷款牵头安排是指农业银行作为牵头行,筹组银团,采用统一贷款协议,按照相同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客户提供本外币贷款及其他授信,包括银团的方案设计、结构安排、调查评估、审查审批、组织分销、法律文件的起草修订、银团签约和贷后管理等工作。银团贷款的牵头安排应根据客户的管理层级,由客户管理行或客户管理行指定的下级行受理,并由业务受理行的客户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投资银行、信贷管理、法律事务、授信执行及国际业务等部门参与

9、配合,共同完成。对于需采取平行作业方式运作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农业银行作为银团牵头安排行时,以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形式牵头安排银团,按照包销额度确定授信额度和相应审批权限。以尽最大能力推销形式牵头安排银团,按照承贷额度确定审批权限。农业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安排行时,按照包销额度、承贷额度及承贷业务品种确定相应审批权限。第二十四条银团贷款牵头安排的前期组织工作包括结构设计、市场测试、确认委托、调查评估、拟定银团贷款安排方案,由客户部门和投行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并形成银团贷款调查报告及银团贷款安排方案。第二十五条客户部门应对项目情况、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信状况进行初步分析,收集客户具体的融

10、资条件要求,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性质、借款用途、融资总额、融资币种、期限(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利率水平(浮动或固定)、担保、税项以及需要应用的特殊融资产品安排,初步形成银团贷款融资方案,提交投行部门。第二十六条投资银行部门应就银团贷款融资方案进行市场测试,有选择地选择数家银行,了解其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和加入银团或包销团的意愿和兴趣,形成市场测试反馈,提交客户部门。市场测试反馈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资金供应情况、利率及费用等资金成本要求、拟参与银团贷款银行的参与兴趣及额度等。第二十七条客户部门应根据市场测试结果和客户的融资需求条件,正式向客户提出意向性融资建议,并要求客户在一定时间内确认融资

11、建议。若客户接受意向性融资建议,应出具正式筹资委托书。若客户要求我行出具正式贷款承诺函,则客户部门应尽快履行内部程序,向客户出具有条件承诺函等承诺文件,同时迅速进行调查评估提交审批。第二十八条客户部门应根据农业银行信贷基本规程和贷款、担保承诺、贸易融资、并购贷款、融资租赁等单项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的调查评估,着重对客户(或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财务效益、借款人偿债能力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九条投资银行部门应根据银团贷款有关业务指引和合作公约的相关要求,以及客户部门的调查评估报告,对融资结构和该笔银团贷款业务出具专业意见。同时,根据经借款人确认的融资建议和银

12、团分销市场状况,按照成本效益原则,拟定银团贷款安排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一)牵头行拟承诺的承销责任。1本行是否包销全部贷款额;2是否以其他银行认购贷款总额达到行外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本行包销贷款的前提条件;3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如果其他银行不能按照约定提供贷款资金,本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二)银团贷款的条件清单。1借款人;2贷款币种、金额;3贷款用途;4贷款产品类型;5贷款期限、提款期、还款期;6提款、还款方式;7提款前提条件;8担保人;9担保物(抵质押);10相应的融资文件;11陈述与保证;12约定事项;13贷款利率、利率调整及计息方式;14银团贷款费用,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15

13、税务安排;16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17市场出清条款及市场变动条款。(三)贷款分销计划及银行间利益分配计划。1贷款的主要分销对象及其可能认购的份额,本行拟认购的份额一般不低于银团总额的20;2当认购贷款额超过或不足银团贷款总额时,拟采取的贷款份额分配政策和本行准备保留的最低贷款份额;3银团贷款宣传名称的设置,名称是否与承诺贷款金额挂钩;4代理行的设置、贷款账户的开立及结算业务的分配等。第三十条投资银行部门将银团贷款专业意见及拟定的银团贷款安排方案提交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连同该笔银团贷款的调查报告一并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报送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审查。第三十一条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应对调查报告和银团贷款

14、安排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形成报告,报贷审(合议)会审议,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政策和信贷政策、项目可行性、贷款条件、财务效益、偿债能力、担保方式、风险防范措施、承销和持有额度的合理性、分销策略以及分销进度安排等。第三十二条在向客户承诺包销或参加客户关于银团贷款牵头行的招投标前,银团贷款专业意见及银团贷款安排方案须经有权人批准。对银团贷款安排方案中尚需谈判确定的事项,如贷款利率、银团贷款费用、贷款账户的开立及结算业务的分配等,在报批方案中可设定本行能够接受的底限条件。第三十三条在接到客户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或与客户就银团贷款安排方案协商一致后,客户

15、部门应根据贷款批复和经批准的银团贷款安排拟定银团贷款安排确认书,明确本行作为牵头行安排贷款权利和责任以及银团贷款的主要条件,提交客户签章确认,作为组织银团贷款的法律依据。第六章银团贷款业务执行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牵头安排的落实和执行工作包括银团贷款项目推介和路演、银团贷款额度分配、银团贷款相关文本和协议的起草和修订、组织银团协调会议、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等,由客户部门牵头,投行部门和法律部门配合,共同完成。根据业务需要,可由法律事务部协助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第三十五条客户部门和投行部门应根据分销计划确定拟邀请参加银团的银行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路演、推介会等方式向各家银行介绍客户(或项

16、目)情况。对有意参加银团的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附送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等文件。法律部门应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第三十六条信息备忘录是银团贷款最重要的基础文件,是牵头行邀请各家银行参与银团的主要文件。(一)信息备忘录的完整结构应包括:1封面;2免责声明;3授权书;4银团时间表;5联系人名单;6目录;7正文;8附录。(二)信息备忘录的正文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行安排,一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交易概要;2交易结构和主要条款;3公司概况;4包括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公司或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等;5行业概况;6担保人介绍,包括法律地位、法定代表人概况、财务状况、担保方式等;7担保物介绍

17、,包括担保物名称及概况描述、权属情况、价值估算、位置等;8历史财务信息;9牵头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列明上述财务报表中的主要情况;10应将有关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列表说明。安排行应避免对任何资料进行主观评论;11财务预测。第三十七条为保证银团贷款分销成功,农业银行应给被邀请行预留合理的独立评审时间,并认真解答被邀请行提出的问题。对拟提供较大份额贷款的银行,要通过专门会谈等方式,征求其对贷款的意见,如果涉及主要贷款条件,可考虑与借款人再次协商;如果涉及银行间利益分配,应在审批通过的底限条件内,尽可能维护我行利益。第

18、三十八条根据被邀请行接受邀请的正式文件,农业银行应与借款人协商并合理确定各银行的贷款份额。如果各参加行认购的总额高于银团贷款总额与本行最低贷款份额之差,则各银行份额原则上按比例减少;如果各银行认购的总额低于银团贷款总额与本行最低贷款份额之差,则可以部分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一)与借款人协商延长银团贷款关闭期限,在市场上继续搜寻可能参加银团的其他银行;(二)通过调整银行间利益分配等方式动员其他银行增加份额;(三)报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增加我行贷款份额;(四)与借款人重新协商确定贷款条件。第三十九条银团贷款分销完成后,客户部门应组织召开银团协调会议,根据各银行在银团中所承担份额、权利和义务,确定副(联

19、合)牵头行、参加行、代理行以及担保代理行等不同角色,并在本行审批通过的底限条件内协商确定开户、存款、结算、费用等利益分配问题。必要时,可要求外聘银团律师根据协商结果拟定银团内部协议,呈送银团各成员会签。第四十条银团贷款内部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银团各成员行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二)由贷款而带来的中间业务及利益分配。(三)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四)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五)银团成员行的退出和银团解散。(六)违约行为及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式。(八)法律法规要求或成员行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银团贷款协议内容由客户部门邀请法律事务部配合或聘请外部律师根据银

20、团贷款安排确认书中约定的主要条款条件及银行间利益分配方案拟定,既要约定贷款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要约定银团成员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要点:(一)银团贷款协议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银团各成员行、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安排)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等。(二)定义与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三)银团贷款要素。银团贷款总额、银团各贷款行认购贷款额度、贷款发放进度、贷款种类、用途、币种、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条款、展期等内容。(四)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提款前必须满足的条件,如借款人董事会授权

21、、担保协议、保险、律师意见书等。(五)提款。主要包括提款手续、提款金额和日期、提款通知等。(六)账户开立和管理。借款人相关账户开立和贷款资金管理等。(七)利率确定和利息支付方式。主要包括贷款利率以及罚息利率的确定、计息方式、付息周期、利息支付日、利息支付方式等。(八)付款规定。主要包括贷款资金的发放、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借款人付款、代理行付款等内容,以及付款顺序、垫款等要求。(九)还款、提前还款及取消贷款额度。(十)税费及其他抵扣、保险及财务约束条款。(十一)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二)事实陈述、约定事项和违约事件。(十三)费用和补偿。包括银团费用的收取标准

22、和支付方式、银团成本、损失赔偿、计算依据等。(十四)银团贷款转让。(十五)各银团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六)修改与通知。(十七)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仲裁机构。(十八)协议生效条款。(十九)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农业银行牵头安排银团贷款的前端文件,包括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银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保密函、参团承诺、银团贷款协议以及银团担保协议等优先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布的示范文本。第四十三条农业银行作为牵头行负责与借款人协商协议文本,各成员行自行负责本行内部的法律审查,银团成员与银团律师共同讨论完成银团贷款协议文本的修订。如果各方对协议内容有争

23、议且不能达成一致,应以贷款安排确认书、贷款邀请函及参团承诺、银团内部协议等文件作为法律依据。第四十四条签署协议前,银团贷款协议必须经过各方确认,由牵头行组织签订。农业银行在确认银团贷款协议前,须经放款审核岗进行合同预审。第四十五条银团贷款发生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重大变化,需按照农业银行相关规定和流程报有权审批行同意后,与银团成员行共同协商处理。第七章银团贷款参与第四十六条银团贷款参与指农业银行参与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牵头的银团贷款,按照银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银团贷款参与直接由客户管理行或其指定的分行作为业务受理行,客户部门牵头负责接受邀请、承诺贷款份额

24、、谈判、签约等工作。第四十七条农业银行作为银团参加行参与银团时,业务受理行根据所认购的银团贷款份额,按照单项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具体工作流程包括接受邀请、调查评估、审查审批、确认签约和贷后管理等。客户部门可就银团方案、协议文本、认购份额及收益谈判等问题商请同级行投资银行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第四十八条银团贷款与内部银团贷款合并适用的贷款,根据内部银团参贷总额,由内部银团牵头行按内部银团贷款相关规定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报批时同时提交调查报告、内部银团贷款方案、银团贷款安排方案,审批结论中除批复银团贷款条件外,同时明确内部银团贷款方案。第八章银团贷款业务管理第四十九条

25、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指农业银行对银团贷款的用信管理、贷后管理以及对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系统管理。系统管理主要包括文本管理、收费管理、备案管理、统计管理及考核评比等。第五十条根据农业银行在银团贷款中的角色不同,客户部门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相关规定,代理执行或配合执行银团贷款用信管理和贷后管理工作,协议无约定的,按照我行相关用信管理和贷后管理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农业银行作为牵头行担任银团贷款代理行时,在银团相关协议签订后,根据客户管理层级,由总行或相关一级分行的客户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以客户部门、法律部门等相关部门和相关经办行客户部门为成员的银团贷款管理工作组,按照银团贷款协议履行代理行管理职责。农业银行

26、接受牵头行邀请作为代理行而未兼任其他银团角色时,由接受邀请的分支机构履行代理行职责。第五十二条农业银行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时,原则上不得为其他银团贷款参与行垫付资金,银团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第五十三条农业银行银团贷款文本管理的对象包括银团贷款业务的前端文件及协议合同等。根据上级主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及市场惯例,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定期更新并下发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条件清单、邀请函、保密协议、参团承诺等前端文件的范本以及银团贷款协议文本。第五十四条农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收费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原则,与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协议或费用函中载明。银团安排费一般按照银

27、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承诺费一般按照未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依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一般按照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收取。各种费率的收费根据当时的金融市场环境、客户信用、操作的难易程度确定,参照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第五十五条根据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水平、操作惯例以及行业自律约定,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定期更新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收费的参考标准。第五十六条农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具体备案工作要求如下:(一)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不以组建银团贷款方式提供融资的,须报总行备案。(二)各一级分行投资银行科室负责辖内所有须备案项目的上报工作,尚未成立投资银行科室或投行业务专员的分行,由相关客户部门负责上报。(三)须备案项目应于签订贷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银团贷款备案表上报总行。第五十七条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全行银团贷款业务规模、期限分布、行业特征、区域差异、牵头代理量等业务数据的日常统计分析工作,统计工作以一级分行手工统计上报与总行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电子化统计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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