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三)鼓励发展市级研发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四)鼓励发展区级研发机构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1)区财政给予15万元资助。(五)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1)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按立项单位资助资金予以适当匹配,对国家级项目予以1:1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市级项目予以1:0.5匹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对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立项但未获
2、财政资助的项目,区财政给予不超过10%研发投入的资助,市级项目不超过15万元,国家级项目不超过30万元;(3)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六)鼓励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1)对批准立项的区科研专项项目,根据企业对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同一项目,同级财政资金不重复资助;(2)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经专家评审认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根据企业对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3)对科技发展基金(农业类、社会发展类、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根
3、据评审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一般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重点、重大项目不超过30万元;(4)对批准立项的专利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区财政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0%。(七)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经市、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予以1:1匹配;(2)对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45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3)每年认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不超过10家。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
4、原则资助。(八)鼓励拥有知识产权(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4)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5)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6)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时,申请资助的专利已经实施。A、中国专利资助(1)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2)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 元的年费资助;(3)对获得授权的每项
5、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区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授权资助。B、港澳台专利资助(1)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2)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10万元。C、国外专利资助(1)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2)对每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2500元的授权资助;(3)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20万元。(九)鼓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被列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区专利试点企业等。(1)对被评为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的,区财政给予10 万元的资助;(2)对
6、被列为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按认定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3)对被列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区财政给予25万元的资助;(4)对被列为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按认定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5)对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街镇或园区、企业、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奖励金额单位为2万元,个人为2000元;(6)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单位,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支持。(十)鼓励专利保险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按缴纳保险费用的
7、50%予以资助。(十一)鼓励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对通过认证的企业,区财政给予5万元的认证资助。(十二)鼓励申请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资助的本区企业和创业团队。采取市区联动、事后补贴的办法,按照市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创业团队实际发生费用的1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三、推进众创空间建设(一)扶持众创空间载体建设A、众创空间建设、租金补贴经区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并通过年度考核评估的众创空间(不包括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1)对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对认定备
8、案的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进行房租补贴,按照1元/平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完成备案起三年内予以租金100%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扶持资金每年集中支付一次。B. 科技创业苗圃建设、租金补贴1支持对象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业苗圃。(1)根据“科技创业苗圃”实际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给予30%的补贴,追溯到苗圃备案前2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2)根据场地出租面积和所在地平均租金水平,第一年予以评估认定租金的100%补贴,第二年予以50%补贴,第三年予以25%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扶持资金每年集中支付一次。C科技孵化用房建设补贴经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度考核评估的科技企
9、业孵化器。对核定的孵化场地购置或租用费、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孵化基地建设贷款利息等,给予实际发生金额30%的补贴,每个孵化器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在3年内分期拨付。D. 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补贴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对核定的加速器场地购置或租用费、加速器用房建设或改造费等,给予实际发生金额30%的补贴,每个加速器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在3年内分期拨付。(二)鼓励众创空间提供创新创业服务A.预孵化项目成立公司补贴经过主管部门认定的预孵化项目注册成立的公司。根据注册成立公司的考评情况,区财政给予1-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每个预孵化成功项目
10、1万元的孵化服务补贴。B.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考核补贴经主管部门认定并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1)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市级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级孵化器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孵化器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补贴;(2)鼓励区内各孵化器争创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上级考核结果,对通过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上级补助资金给予1:1的配套资助。C.创业辅导补贴经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并通过年度考核评估的众创空间(含科技企业孵化器)。(1)众创空间内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每项5万元的创业
11、辅导奖励;每个众创空间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2)支持举办有助于推进创新创业的各类活动,经审核认定的活动项目,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实际支出金额30%的补贴,每一众创空间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上年度在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前三等次成绩且落户青浦区的创业项目给予5万元的赛事奖励;(3)对经审核认定的众创空间为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购买第三方服务发生的费用进行补贴,每一众创空间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D.众创空间内培育科技企业上市奖励及股权投资补贴经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并通过年度考核评估的众创空间(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业苗圃)。(1)众创空间内入驻企业成功上市,
12、区财政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每家10万元奖励;(2)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对入驻的优秀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对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四、科学技术奖励(一)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1)对获奖项目,区财政按上级奖励资金给予1:0.5的匹配奖励;(2)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市科技功臣奖的个人,区财政按上级奖励资金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二)区科学技术奖按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评定为区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组织或个人。对获得区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组织或个人,区财政分
13、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区科学普及奖另行规定)。五、附则(一)操作流程1.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区科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2.区科委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形成评审结果,报产业协调推进办,经复核确认后,由科委会同财政局下达立项通知、拨付扶持资金;3.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4.区科委、区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5.必要时,项目的评审、验收等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二)申报材料1.科技项目申报表、计划任务书、推荐书等申报文件;2.项目申报通知中规定必须提供的附加材料;3.其他证明材料。(三)受理地点区科委综合服务平台:公园路80 号底楼,电话:
14、69718555。(四)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按实列支,统筹、规范使用;(五)其它事项1.本操作办法的支持对象须是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2.张江高新青浦园区内项目扶持资金由张江高新青浦园区专项发展资金安排;3.对于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资金的,区科委有权撤销相关项目,追回资金。4.本操作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5.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青府办发201548号文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科委关于贯彻落实的科技创新操作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青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操作流程图企业提出科技创新项目申请镇(街道)、工业园区初审
15、初审(同意) 区科委(科协)组织相关部门预审 预审(通过)区科委(科协)报区产业推进办备案 同意项目完成后企业提交验收申请 提供验收报告等材料区科委(科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通过)区科委(科协)报区产业推进办审议区科委(科协)、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专项资金企 业2018年青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支持金额1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9142区级研发中心扶持项目1503区专利试点企业项目904区专利申请资助项目317.65区专利新产品计划项目1706区科研专项项目3257区创新热点年度阶段考核资金958区众创空间扶持项目1845.6099市“联盟计划”项目18.2510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49011市、区科技“小巨人”项目资金186012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配套资金17413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14市科学技术奖15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生物医药领域科技支撑项目5616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100合计6620.459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