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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品房买卖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1、地下层共计 层,面积总计 其中规划设计车位有_个,地下车库产权性质为 其中乙方所购商品房中包含本栋房屋地下层相对应大小的车库面积。(即乙方本次购买是以该栋房屋地上部分及对应的地下部分一同购买)第三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所购商品房不存在任何抵押与质押情况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买的商品房不存在任何抵押,且不存在任何可能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

2、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总价款包括以下两种价款的总和: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单价为(人民币) 元/,地上层价款共计 元(¥ 元)。2.地下层建筑面积 ,单价为(人民币) 元/,地下层价款共计 元(¥ 元)。此次购房款总计为 元(¥ 元)。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按下列方式进行购房款的付款该笔购房款总计为 元(¥ )(其中包含购房款及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预告登记费等)1. 第一笔款项:首付款 元(¥ )于本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之内至长沙市房产管理局签订网上购房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对方账户。 2第二笔款项在房

3、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乙方将第二笔款项 元(¥ ),乙方应在房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第2笔款汇至甲方账户3.第三笔款项在房屋交付使用并且达到本合同下述条款的第八条、第九条所有条件后至办理所购房屋房产证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计 元(¥ )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内。4.第四笔款项在办理完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价款计 元(¥ )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 1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4、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 20%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1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20% 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 交付时间及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 _年_月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 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

5、、设备达到的条件;3、 。 第九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一)城市基础设施1、供水: _ 年 _ 月 _ 日 达到接通条件;2、供电:3、燃气: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5、有线电视: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甲方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_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甲方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_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

6、到交付条件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 _元的违约金。(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1、公共绿地:_;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3、物业服务用房: _;4、_。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30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三)商业配套设施建成的时间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竣工,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甲

7、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3个月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甲方赔偿数额为;第十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交付日的十五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满足第八条约定的证明文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八条约定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二)查验房屋1、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2、甲方承诺乙方

8、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乙方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3、查验该商品房时,乙方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三十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因质量缺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1)天面渗水、滴漏;(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6)管道堵塞;(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9)防盗及对讲

9、系统失灵;(10)_。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_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乙方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

10、抗力外,甲方未按照第八条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 逾期在 _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与第七条第1(1)项中的时限相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20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_ 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 逾期超过 _ 日(该时限应当第七条第1(2)项中的时限相同)后,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全部已付款的 _%

1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_ (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1(2)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_ 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1、甲方销售承诺:销售的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及其他受到交易限制的情况;不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按照规划用途建设、出售商品房和办理房屋登记。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的

12、内容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并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乙方(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详见附件四。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办理房屋登记或发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一倍的赔偿金,并有权退房。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2、乙方使用承诺:乙方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

13、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3、_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措施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向乙方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未达到标准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节能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五):外墙保温形式为 保温,主要保温材料为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mm;屋面采用

14、 ,主要保温材料为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mm;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主要保温材料为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mm;门窗采用 窗;入户门采用 门;空调冷热源类型为: 机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为: ;本建筑满足节能 %标准规定。第十四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乙方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乙方所有;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乙方所有;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

15、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乙方所有;5、_ 。第十五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甲方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率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甲方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乙方,并应当取得规划行政主管

16、部门的批准。如规划变更,乙方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按照 _ 利率付给利息。乙方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_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供热、采暖方式;3、_ 。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二)乙方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

17、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乙方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_ 。第十七条 房屋质量的约定 (一)甲方承诺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 利率付给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二)甲方承诺:1、交付的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2、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3、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

18、图设计文件的要求;4、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5、_ 。如不符合工程质量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乙方人员健康,或甲方交付的该商品房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列第_方式(可多选)处理:(1)及时更换、重作、修理;(2)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 利率付给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4) _。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三)

19、关于室内空气质量的约定:1、乙方认为商品房室内空气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保持乙方对于商品房进场装修(包括材料设备进场等)前的状态下,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该商品房室内空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该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该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购房款,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 利率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在负责整改,整改后检测发生的检测费用仍由甲方承担。整改期间或因整改导致逾期交付的,甲方应当

20、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四)甲方和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第十八条 房屋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性质,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日内履行保修义务,乙方应当配合保修。乙方对住宅内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以及自行装修的,由于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管道堵塞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21、维修责任。若因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均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日内通知乙方。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在保修期内,乙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_日内,甲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九条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得向乙方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申请

22、办理预告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乙方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甲方不得将房屋交付乙方。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的约定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于 日内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且甲方应该保证未对该商品房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甲乙双方应于 1 日内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没有按约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按本条第三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且乙方可单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并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若设定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应当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在商品房交付后 日内办妥

23、乙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日内办妥乙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五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20 支付违约金。2乙方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 止,甲方每日按已付房款的 5 支付违约金。 3 。如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乙方办理上述登记,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甲方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 五 日(该时限应当与本条第三款(1)项中的时限相同)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

24、银行利息)退还给乙方,乙方按已付房价款的 20 (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三款(1)项中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能办理登记之日止,甲方按日向甲方每日按已付房款的 5 支付违约金(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三款(2)项中的比率)。3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双方到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1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

25、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乙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2 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的约定

26、1、甲方将质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顺利交付给乙方后,该栋商品房的后期物业管理则交由乙方按照现行商品房物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或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该栋商品房进行物业管理。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_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可解除合同,且都不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自解除合同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房屋登记撤销等手续,同时,甲方应将购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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