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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知识列表Word下载.docx

1、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程序: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常

2、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名候选人提名时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只能由全国人大作出罢免领导人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罢免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

3、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质询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制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4、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

5、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提名提名对象:县级以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二十人,县级的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只能由人民代

6、表大会行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县级以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级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7、人员三人以上联名。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和委员若干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任职要求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8、;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主要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审议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的议案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下位法律文件,提出报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解释法律 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监督对象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

9、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监督手段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六)国家主席 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四十五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产生与任期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封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职务空缺中华人民共和国

10、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七)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员构成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特别权限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11、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经济建设事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举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拥有选举权年

12、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不行使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准予行使选举权利(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二)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省、设区的市两级县、乡两级代表的产生产生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13、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举管理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代表人数不超过三千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按人口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

14、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候选人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确定候选人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上述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效力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

15、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代表当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全半当选)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全半有效,半半当选)(1)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2)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三) 人大代表资格的停止和终止省、市两级 暂停代表职务的情形(

16、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代表资格终止(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罢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对于

17、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代表补选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补选个别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问。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四)代表的权利和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乡级人大代表代表权利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

18、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2)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三、立法体制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主体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提案(1)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1)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2)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

20、各专门委员会。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3)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3)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1)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1)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2)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2)第二次审议。在

21、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3)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3)第三次审议,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4)若各方面对审议的法律案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二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5)法律案搁置审议满两

22、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表决法律草案修改稿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 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草案修改稿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公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解释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情形:(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

23、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十分之一(1)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4、组织法15条)。(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6条)。(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31条) (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

25、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45条)。五分之一(1)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宪法61条)。(2)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宪法64条)。(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1条)。(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

26、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6条)。(5)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52条)。(6)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45条)。(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

27、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45条)。三分之二(1)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宪法60条)。(2)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64条)。三人(1)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

28、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46条)。(2)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47条)。五人(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8条)。(2)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46条)。(3)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47条)。十人(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32条)。(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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