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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x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实施细那么./白字内容添加页脚-新建文件夹1-doc/.hudong./wiki/%E8%8D%AF%E5%93%81%E7%BB%8F%E8%90%A5%E8%B4%A8%E9%87%8F%E7%AE%A1%E7%90%86%E8%A7%84%E8%8C%83%E5%AE%9E%E6%96%BD%E7%BB%86%E5%88%99 - #1 第一章 总 那么2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3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4 第四章 附 那么1 第一章 总 那么2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3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4 第四章

2、 附 那么收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实施细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以下简称规X),根据规X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X围与规X一样。第三条 本细那么是对规X局部条款的具体说明。规X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那么不再说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实施细那么-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第一节 管理职责第四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X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第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

3、视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组织并监视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第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承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视指导。第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

4、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与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视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视。 八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十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

5、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质量否决的规定; 五质量信息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三药品不良反响报告的规定; 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与考核的规定。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

6、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那么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那么第九条的相应条件。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第

7、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与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承受省级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承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

8、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展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第十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第十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第十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

9、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第二十条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一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枯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二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根底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

10、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三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根底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枯燥箱、恒温湿培养箱。第二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第二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

11、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第四节 进 货第二十四条 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展。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与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展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展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首营品种合法性与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与

12、质量信誉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给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第二十七条 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八条 购进特殊

13、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展。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与标识的检查。 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响、考前须知以与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

14、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与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第三十条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

15、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验收记录按规X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第三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第三十三条 首营品种应进展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第三十四条 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

16、实、字迹清楚、格式与用语规X。记录保存5年。第三十七条 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与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第三十八条 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第三十九条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第四十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第四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

17、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确实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第四十三条 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展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展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 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

18、。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展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X围,应与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第四十六条 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展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第四十七条 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

19、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与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X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第四十八条 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与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第八节 销 售第四十九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五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

20、反响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响情况。发现不良反响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实施细那么-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第一节 管理职责第五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X围经营药品。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第五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那么第七条一样。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展。第五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

21、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与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 九药品不良反响报告的规定; 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一样。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第五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

22、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与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第五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与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

23、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第五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那么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那么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展继续教育。第五十九条 对照本细那么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与营业员,每年应进展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第六十条 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 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四零售连锁门

24、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第六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第六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与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与保管用设备、工具等。第六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第六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那么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第六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

25、业应按本细那么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那么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展药品验收。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展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与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与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展内在质量检验

26、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第七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那么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展。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与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展处理。第七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X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与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展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与时处理。第六节 销售与

27、服务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展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置和使用进展指导。 五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第七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X,并做到计量准确。第七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

28、本细那么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工作。第七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展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视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与时处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实施细那么-第四章 附 那么第七十七条 本细那么中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第七十八条 本细那么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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