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六)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七)矿井防突管理制度;(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十)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十一)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十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十三)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十四)井下烧焊管理制度;(十五)通风调度管理制度;(十六)“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十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十八)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十九)“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第六条 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制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总工程师和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2、。通风处负责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通风处下设职能科室,分别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的矿井通风、井下爆破、瓦斯管理、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治理研究、防治煤尘与井下火灾、通风安全监控、“一通三防”安全装备、“一通三防”综合管理、通风调度信息和井上下联合抽采等业务工作,各职能科室应根据需要配备管理、技术人员。第八条 集团公司设立“一通三防”督查队,对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开展专项督查、评价,强化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现场管理,督查分析瓦斯超限等“一通三防”事故。第九条 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应设立总工程师、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和“一
3、通三防”调度机构。第十条 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应设立统一的“一通三防”管理部门,负责矿井通风、井下爆破、瓦斯管理、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治理研究、防治煤尘与井下火灾、通风安全监控、“一通三防”安全装备、通风调度信息和井上下联合抽采等技术、管理工作。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成立瓦斯研究机构,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确定研究项目,保证科研经费;制定奖励制度,激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一通三防”中的广泛应用。各矿负责通风、防治煤尘、防治瓦斯、防治井下火灾、井下爆破、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通风仪器仪表管理、通风调度和井上下联合
4、抽采等工作的队(组)应全部归通风部门管理。各矿通风部门应负责自救器的业务管理工作,并对自救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一通三防”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由通风部门承担。第十一条 “一通三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各级管理人员除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外,还应具有一定水平的通风瓦斯专业知识,同时应遵守如下规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的总工程师和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高瓦斯、突
5、出矿井和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子(分)公司的总工程师应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经历;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煤炭子(分)公司应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总工程
6、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它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十三条 各级“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各级安监机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管,其它工作机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十四条 各级通风部门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编制、配备人数应齐全、责任明确、满足工作需要。第十五条 应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集团公司及各煤炭子(分)公司每季度、各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第三章 矿井通风第一节 通风系统第十六条 矿井必须按矿井核定的能力安排生产计划,保证矿井
7、不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有多个独立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台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必须做到以风定产。第十七条 矿井应优化采掘布置合理集中生产,缩短通风线路,降低矿井通风阻力。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必须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其余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应报上级通风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并具有合理可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
8、须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中;井下充电室应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矿井应每年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每季度绘制通风网络图、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等。第二十条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子公司矿井的通风设计
9、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备案。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各矿、井(区)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一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从供电系统和机电设备方面加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应立即执行晋煤集团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规定(Q/JM J 1.0057-2014)或矿井局部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规定(Q/JM J 1.0058-2014)并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10、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第二十三条 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第二十五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第二十六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11、第二十七条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兼做采区回风巷时,必须同时符合专用回风巷管理的有关要求;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设计生产能力0.90Mt/a以上(含0.90Mt/a)的建设矿井、所有矿井开拓新采区及延伸现有采区时,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料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在煤(岩)与瓦斯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区准备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第二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
12、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必须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第三十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采掘工作面在投产(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一通三防”设计和措施,投产(
13、开口施工)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掘)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采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第三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其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对自然发火煤层的工作面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封闭采空区,不能封闭的,必须采取防灭火措施。矿井在采掘部署上要避免留盲巷,能不封闭的巷道,不得封闭,必须封闭的巷道和采空区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永久密闭。第三十二条 采用金属网支护的
14、巷道每隔100m和采用金属网支护的双巷(或多巷)间横川内须设全断面的绝缘段,每个绝缘段的距离不小于1排锚杆的间距,绝缘段两端的金属网不得使用导电体沟通。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能实现反风功能,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和反风设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如果需要安设辅助通风机,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第三十四条 新安装和经过大修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高瓦斯、突出矿井和风叶直径1.8m以下的每年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其余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应报上级通风、机电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因检修、停电
15、等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应执行晋煤集团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规定(Q/JM J 1.0057-2014)。在切换主要通风机前,矿井应提前制定安全措施,并将切换时间通知到井下各掘进头面生产队组。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停止掘进头面内工作,切断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人员全部撤到全风压新鲜风流中。第三十六条 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七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八条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1周必须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第
16、三节 局部通风第三十九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突出矿井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使用除尘器不影响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除外)。第四十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包括除尘器)及风筒的安装位置、局部通风机的供电方式等要按照有关要求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规定。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局部通风机的运输、安装、拆除、迁移、回收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四十二条 局部
17、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应符合晋煤集团局部通风机管理标准(Q/JM J 1.0006-2013)及其它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除尘器除外);掘进工作面不得发生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第四十四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四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第四十六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置栅栏。恢
18、复通风执行晋煤集团煤矿井下排放瓦斯技术方法(Q/JM J 1.0071-2014)、煤矿井下排放瓦斯管理规范(Q/JM J 1.0072-2014)及其它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风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停电停风通知书。凡发生无计划停风,由矿安监部门按事故组织分析、追查。第四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配合两趟风筒向同一独头巷道供风时,通风机的总功率不得大于120kW;掘进工作面使用单台局部通风机配合一趟风筒供风时,通风机的功率不得大于110kW。第四节 巷道贯通第四十
19、九条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如下:在巷道贯通前,必须由生产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中通风瓦斯部分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一)采用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川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可制定通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二)其它巷道贯通,应编制专项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三)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必须根据不同贯通地点制定专项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审核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第五十条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的要求如下:其内容包括:防治瓦斯、预防突出、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
20、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绘制通风系统图时,图上要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等。第五十一条 巷道贯通的程序要求如下:(一)在巷道贯通前,生产、地质部门必须掌握工程进度,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质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赋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通知通风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通知书同时下达。贯通通知书应分别送达矿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生产、机电、安全、调
21、度、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各一份。(二)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瓦斯不积存,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1. 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的变化情况。2. 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构筑要求和施工顺序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三)生产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平行巷道掘进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正、副巷和横川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四)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对方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
22、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对方工作面必须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当与贯通点相距5m和2m时分别书面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接到5m贯通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掘进通知书,接到2m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无通风部门的允许掘进或允许贯通通知书,不准向前掘进或贯通。否则由安监部门严格追查处理。(五)贯通前,生产部门应在矿调度会上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和防范工作。(六)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七)采用爆破
23、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区域所有通道上警戒;对方工作面警戒点必须设在栅栏外的全风压通风地点。爆破工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八)巷道贯通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煤岩、瓦斯、涌水等状况的检查,并控制爆破眼数、装药量和循环进度,严禁全断面一次性贯通。(九)贯通时,必须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待
24、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贯通情况,通风(科)区要做好有关记录,并认真填写巷道贯通记录。(十)贯通措施、贯通通知单、贯通记录要统一归档至少保存一年。第五十二条 巷道贯通过程现场组织的要求如下:(一)采用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川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贯通时,要有施工单位班长以上干部和通风部门干部或瓦斯检查员现场指挥,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二)其它巷道贯通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督,由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内的风
25、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矿技术负责人派专人到现场统一协调指挥贯通工作。(三)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督,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前必须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修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如贯通巷道内瓦斯不明,又无条件修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技
26、术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贯通。第五十四条 对于已经存在的矿井之间的贯通点,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第五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第五节 通风设施第五十六条 矿井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及时构筑可靠的挡风墙、风门、调风墙(风窗)
27、、风桥、测风站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管理,按要求建立通风设施台帐。第五十七条 挡风墙、风门、调风墙(风窗)、风桥、测风站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及管理应执行晋煤集团挡风墙构筑标准(Q/JM J 1.0009-2013)、风门构筑标准(Q/JM J 1.0010-2013)、风桥构筑标准(Q/JM J 1.0011-2013)、测风站构筑标准(Q/JM J 1.0012-2013)。第五十八条 井筒、主要巷道、采区巷道之间长期不使用的联络巷两端应设置永久挡风墙。第五十九条 进回风井筒、主要进回风巷道、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需要运输、行人的联络巷,必须至少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一组平衡风
28、门);需安设管线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调风墙。第六十条 井筒之间、主要巷道、采区巷道之间需作为机电、材料硐室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调风墙,其配风量应符合晋煤集团企业标准煤矿矿井风量计算办法(Q/JM J 1.0001-2013)的要求,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第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顺槽之间联络巷(滞后工作面一个联络巷)两侧应施工挡风墙,两侧挡风墙至少有一道为永久挡风墙,高瓦斯及以上矿井两侧挡风墙上宜埋设加阀门的非金属抽采管路,瓦斯矿井两侧挡风墙上宜留设调风窗,方便排放联络巷内的瓦斯。墙前应设置栅栏、警标,悬挂施工说明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第六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顺槽之间需要运输、行人的联络巷,应至少安设一组风门;需安设管线的联络巷,应设置调风墙。第六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顺槽之间需作为机电、材料硐室的联络巷,应设置调风墙。其配风量应符合晋煤集团企业标准煤矿矿井风量计算办法(Q/JM J 1.0001-2013)的要求,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第六十四条 联络巷需风量计算方法矿井井筒之间、主要巷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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