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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43考前复习资料12章全版文档格式.docx

1、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形式: 1)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2)也可以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2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1)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2)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由章程确定。3)合营企业设立经营管理机构2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2)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2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情形:1)合作企业届满2)合伙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作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

2、其他解散原因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一,依法设立。第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公司是企业法人。2、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把公司分为:1)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2)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4)

3、股份两合公司,指两合公司中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认购股份的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把公司分为: 1)母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2)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把公司分为: 1)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并管辖全部组织系统的公司。2)分公司,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母、子公司、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6、我国公司法

4、规定的公司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登记主义作为公司的原则。8、公司名称的构成:1)公司类别 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规划 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4)商号9、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10、公司的合并形式和公司的分立形式。合并形式: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分立形式:派生分立,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新设分立,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

5、个以上新公司。12、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指: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2)资本维持原则,是支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 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6、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清算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1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18、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人是: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董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20、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

7、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21、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在会上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2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性质: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组成:

8、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比例不得低于1/3。2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1)注册资本规制 2)注册期限规制 3)设立公司的规制 4)财务监督规制 5)法人人格否认规制2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转让股东应在转让前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3)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募集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的股份总数的35%。# 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登记申请书。31、股份的特征:1)股份的

9、平等性 2)股份的可转让性 3)股份的权力性 4)股份的证券性股票的特征:1)股票是有价证券2)是流通证券3)要式证券32、股份发行的方式和发行价格方式。前者: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后者:股票发行可以按票面金额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34、新股发行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35、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

10、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否则与资本充实原则不符;5)对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3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37、股东大会的性质: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38、出现什么情况下,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

11、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39、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是指:股东大会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所作的决议。40、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成员由5-19人奇数构成。41、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提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42、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关。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

12、得少于1/3。43、上市公司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3章 破产法1、我国破产法适用的范围: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但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均不适用。2、破产申请人是指:1)债权人申请。2)债务人申请。3、破产案件的管辖分为: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5、如何界定债务人的财产?1)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债务取得的财产。2)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未履行的合同而

13、取得的财产。3)因债务人的无效行为或可能撤销行为而由管理人追回的财产。6、破产企业债务人无效的行为包括那些?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转移财产的3)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7、可以申报的债权包括哪些?1)附条件、附限期的债权或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2)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最债务人形成的债权。3)解约损害赔偿请求权。4)债务人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形成的债权。5)付款人对债务人所处的票据付款或者承兑而形成的债权。8、不必申报的债权包括那些?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所欠的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14、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10、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那些?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2)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3)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权的行使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4)代替债务人清偿了摘取的保证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1)未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2)债权富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人;3)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届满之后起15日内召开。12、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主体包括那些?1)第一次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15日内召开。2)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人们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券总额1/4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实行双重表决制。# 人民法院在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有最终的裁决权。15、破产企业重整的申请人: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

16、法院申请重整。# 和解申请的提起人是由债务人提起的。18、在什么时候提起和解申请:1)依照破产法规定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19、和解协议如何通过: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的债权额的2/3以上。20、宣告破产的情形:1)债务人在重整旗舰因法律事由,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3)重整草案未被通过且未获批准,或重整草案已通过但未被批准;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6)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

17、人会议的通过或者已通过但未获人民法院认可;7)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8)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21、破产清偿的顺序: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间: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3、破产企业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概念:1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

18、务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利。2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待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3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无论其债务同负债的种类是否相同,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不依破产程序,以其享有的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券的权利。4追回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和案件受理后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由管理人员追回该财产的权利。第4章 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合同的分类: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

19、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 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合同订立的两

20、个阶段是要约与承诺。5、要约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6、要约的有效要件: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7、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寄送的价目 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要约生效的时间是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

21、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0、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的撤回。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意义是在与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12、承诺的有效条件: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13、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14、合同成立的时间分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采用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法

22、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15、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标的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16、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合同条款拟定人的限制性规定: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公平地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二、如果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发生冲突,则优先适用普通条款。17、合同生效的条件:第一: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18、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而条件是否发生是

23、不确定的。19、无效合同的种类: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合同20、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21、行使撤销权的时间: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22、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

24、、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四、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23、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时间: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24、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一、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二、价款和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的按政府定价履行。第三、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一方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四、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五、

25、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债务人负担。25、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种类以及三个种类的概念: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前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三、不安抗辩权:只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以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26、代位权的概念和行使要件: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照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行

26、使要件: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3、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限、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27、撤销权行使的要件和行使的期限:撤销行使的要件:因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所区别。客观条件: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主观条件: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行使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取消。28、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

27、以解除事由。二、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准备履行主要债务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母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29、合同转让的形式: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履行。她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合同义务的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31、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清偿、抵消、提存(提存的原因、提存的主体、提存的标的、提存的方法、提存的效力。)

28、免除、混同。32、我国提存的机关: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一般为公证机关)# 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3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得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35、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违反保密义务。四、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36、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违约人相对人有过失。3、约定的免责事由。37、预期违约的概念: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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