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第七条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未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第八条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
2、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第九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
3、意外伤害,可在治疗结束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正式收据,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复查。 四、被保
4、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处理: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退还职业危险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职业危险程度增加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按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第十二条
5、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满、解除或终止; 二、主合同经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五、被保险人死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当年未满期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 附则 一、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二、利差返还、保单借款、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额增加权益和可转换权益均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 释义 下列名词或用语在本附加全同中释义如下: 一、
6、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住院: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三、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医疗所支出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所有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办理。本公司特别规定下列费用不予负责:水电费、取暖费、膳食费、空调费、营养费、陪床费;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应自费购买的器皿、器具费用;安装假齿、假眼、假肢或其他附属品的费用;除意外伤害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以外的美容费用。 四
7、、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五、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七、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八、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九、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
8、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十、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十一、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 十二、未满期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未满期保险费期交保险费额(h当期已经过天数)+h(注:月交、半年交、年交对应的h值分别为30、180、360。) 发票号码:_保险单号次: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标记:包装及数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保费:_;费率:装载工具:开航日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承保险别:
9、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代理人查勘。_保险公司赔款偿付地点:出单公司地址:营业部: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
10、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
11、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
12、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
13、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
14、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
15、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六、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
16、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
17、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
18、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七、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19、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保险公司 授权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签发地点: 明 细 表 一、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二、保险财产地址: 三、营业性质: 四、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项 目 保险金额 (一)保险财产 建筑物(包括装修): 机器设备: 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 仓储物品: 其他: (二)附加费用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五、每次事故免赔额: 六、保险期限:共个月。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七、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八、付费日期: 九、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十、特
20、别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property insurance clauses whole doc. i. the property insured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refer to all properties and expenses spe-cified in the schedule of this policy. unless specifically agreed upon in writing between the insured and thecompany and appraised and value-established by pr
21、ofessionals or assessors,the following articles and the expenses relevant thereto shall not becovered under this policy: 1. gold, silver, pearls, diamonds, precious stones and jades; 2. antiques, articles of virtue, ancient coins, ancient books andancient paintings; 3. works of art or postage stamps
22、; 4. advertisements, aerials, neon, pieces of solar energy apparatusetc. on buildings; 5. computer system records or its making and copying costs. under no circumstances shall the following articles relevant theretobe covered hereunder: 1. guns, ammunition or explosives; 2. banknotes, securities, bi
23、lls, documents, files, account books ordrawings; 3. animals, plants and agricultural crops; 4. mobile phones, portable computers, removable photograph apparatusor other precious articles; 5. vehicles licensed for general transport use. ii. scope of cover the company sha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
24、spect of the physical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property stated in the schedule duringthe period of insurance directly arising from the following perils: 1. fire; 2. explosion; but not including explosion of a boiler or other pressure reliefdevices; 3. lightning; 4. hurricane, typhoon and torn
25、ado; 5. storm, tempest and flood; but not including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change in normal waterlevel or inundation from sea water or water escape or leakage from thenormal confines of any natural water course, lake or reservoir, canal ordam as well as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property ca
26、used by storm,tempest or flood while being stored in the open or covered by or under ashed thatched with reeds, tarpaulins, straw, asphalt felt, plastic ornylon sheet; 6. hailstorm; 7. landslide, rockslide, avalanche; 8. volcanic explosion; 9. subsidence of ground; but not including loss or damage resulting from pile driving,groundwork or excavation; 10. crashing aircraft and parts or articles falling from aircraft andother flying objects; 11. bursting of water tank or pipe; but not including bursting of water tank or pipe due to rust. iii. exclusions this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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