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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交通标志工程合同文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4.1 本工程范围包括发包方提供的E/F栋、C/D栋地下室建筑平面图纸之规定对叠翠台E/F栋地下室一层、地下室二层及C/D栋地下室一层停车场进行设计、供应、安装、报验及保修之地下车库交通标识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车位设计、划线、指示标志牌、指示标线、减速带、墙柱护角、广角镜及交通设施所需的内容等,但不包括出入口道闸及收费管理系统。4.2 其中C/D栋地下室一层不需对车位设计及划线(原已施工),在设计E/F栋时应结合C/D栋已设计之车位(详见附图)及C/D栋现有车辆行使走向一并重新补充画图,并对C/D栋未有的交通标识(已施工的车位划线除外)补充设计、供应、安装及保修。4.3 本工程对投标提供的E/F

2、栋建筑图1(7-14轴为直边)结合C/D栋建筑平面图,要求按上述的工程内容做方案一,而对投标提供的E/F栋建筑图2(714轴为弧边)要求就E/F栋做方案二,方案一和方案二均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且应满足停车场安全使用标准。4.4 本次的地下室停车场设计方案一的主要行使走向由E/F栋为车辆入口,C/D栋为车辆出口。4.5 本工程方案二为报验方案(现场已砌筑17轴弧形墙),方案二施工完成并报验通过后,待弧形墙拆除后恢复按方案一施工,即在方案二的基础上增加1-7轴弧形墙与直形墙之间的部分及C/D栋部分,并包括拆除1-7轴弧形墙部分的交通标识及调整按方案一施工的内容,弧形墙的拆除及地面恢复不在本次招

3、标范围(此部分为总承包的工程范围)。4.6 E/F栋现场地下室的平面布置与投标提供的建筑平面图纸布置已有改变,要求投标公司必须到现场核对(以现场为准),提供最合理及准确车位布置。4.7 本工程乃大包干工程,即包设计、报批、包工、包料、包工具机械、包工期及包质量、包验收。4.8 本工程是需要由承包方负责设计的。承包方需提交合理并经济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等供有关政府专业部门审批及认可,并须交发包方审查后方可施工(发包方审查并不因此豁免承包公司设计、施工和报批责任)。而有关之设计及图纸费用须包括在合同总价内。4.9 E/F栋车位总数不少于205个。4.10 承包方并须提供以下的服务:(1) 从对本工

4、程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取得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所需许可证的审批。(2) 须负责与广州市交委有关单位联系、安排验收直至拿到广州市交委颁发的道路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因此而引致的有关费用由承包方负责。若有需要,发包方可给予合理的协助或以其名义配合。(3) 制备不少于四份竣工图。第 5 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之两年保修期内,对整个工程进行保修工作。第 6 条: 合同工期3.1 合同总工期为 10 个日历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发出的项目指令为准)。第 7 条: 3.2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发包人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签证认可后,

5、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顺延竣工日期。第 8 条: 工程总造价及付款方式:8.1 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叁万陆仟捌佰元整 (RMB¥ 36,800.00元)。8.2 付款方式:(a)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b) 工程完成并通过发包方初步验收后,14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0%。(c) 工程通过市交委验收合格(市交委验收应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发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提供有效齐全的资料给承包方办理经营许可证)后,14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如因发包方资料原因影响办理经营许可证,则此期工程款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又14天内先支付25%,待完成市交委验收合格后支付10%.第 9 条: 保

6、修期两年期满后,14天内支付保修金余额。第 10 条: 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构成5.1 报价总价为包干总价,被视为已包括了图纸内容、工程内容、所有人工费、材料费(除特别说明外)、机械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工程检测费、调试费、保险费、设计费、报验费及完成本工程不可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是否在合同文件内具体说明。除因设计变更外,合同总价将不会作任何调整。5.2 报价总价还包括由政府或当局征收有关本工程之税项、关税及费用(包括进口物料、设备 税项及费用)。5.3 报价单内的单价和价款将作为因设计变更而调整费用和中期付款的依据,并且不会因工资、物价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5.4 履行合同所需的任何

7、项目若未有在报价单内表明价款,则有关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价款的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内。第 11 条: 5.5 报价时方案一的报价只报7-14轴弧形墙与直形墙之间的增加部分及C/D栋部分的交通标识及调整按方案一施工的内容,方案二按本招标文件工程范围要求报价,以组成投标包干总价。第 12 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12.1 质量标准(a)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及广州市现行最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图纸要求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如承包人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出现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12.2 工程保修(a) 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

8、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b) 本工程保修期从竣工证书上说明的竣工日的之日起计算,承包方在提交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方提交质量保修书。承包方须无偿自费修补在竣工证书及/或质量保修书上说明任何因技术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不合格工程。(c) 若发包方认为任何不合格工程缺陷或其它过失由其它施工单位保修更为适宜,则发包人有权指令该施工单位进行。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以需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或视作欠款向承包方追讨。(d) 若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已履行合同条款的有关保修责任时,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说明保修责任完成日。第 13 条: 保修期:二年,按合同总价的5计取保修金。

9、第 14 条: 发包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14.1 向承包方提供有关工程的技术资料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资料及文件,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等。14.2 落实解决现场施工条件,提供施工用的水源及电源接驳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14.3 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第 15 条: 发包方派出专业工程师,包括监理工程师(本工程的监理合同: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工程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负责解决应由发包人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第 16 条: 承包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16.1 承包方选用的材料必须是规定厂家生产的一级产品并且必须向发包方

10、提供所选用材料产品的样本,经发包方认可后方可使用。16.2 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确认后实施。16.3 施工所需水、电由承包方自行接驳,包括驳出的管道及线路,所需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方支付。16.4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通道、照明、围护等设施,并负责维护、维修、拆除及安全保卫。16.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16.6 按合同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管线和原有建筑物、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16.7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

11、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6.8 承包方应妥善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的管线、设备,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害均由承包方予以修复并赔偿发包方损失,工期不予顺延。第 17 条: 承包方未能履行各项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 5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第 18 条: 工程质量18.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

12、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的,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工程,所需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赔偿责任。18.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8.3 承包方须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范及其它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标准。第 19 条: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 20 条: 检查和返工20.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

13、要求以及发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0.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第 21 条: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因工程验收而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经发包方书确认后,由发包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其它一切情况(包括恶劣天气影响)下工期不予顺延。第 22 条: 材

14、料采购及设备供应22.1 承包方应提供所有材料、设备的样板供发包方审批确认。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政府有关的规范及有关的工程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12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查确认。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22.2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2.3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2

15、2.4 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2.5 承包方要求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指定代表书面批准后才能使用。第 23 条: 工程变更23.1 工程所需的材料及配件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如材料及配件标准提高产生价格变动,不予调整。23.2 发包方因生产或技术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提供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包括由发包方确认的工程变更指令,或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造价则按工程增减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23.3 工程中途停建

16、、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发包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23.4 施工中如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时,发包方应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第 24 条: 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应参照合同单价,如原报价没有的,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参照市场价合理计取。第 25 条: 转让及分包第 26 条: 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本工程整个或任何部分工程分包。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第 27 条: 竣工验收27.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

17、发包方提供完整的四份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27.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发出竣工证书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方在验收后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的费用。第 28 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承包方送发包方的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提交发包方归档。第 29 条: 工期、工程竣工及误期损害赔偿29.1 承包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第 30 条: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予发包方,误期损害赔偿金为每延迟一

18、天, 按工程总价千分之一计付,逾期1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第 31 条: 合同文件31.1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双方皆须遵守其规定:(a) 本合同书;(b) 调整报价及图纸;(c) 本工程报价文件及图纸。31.2 任何不列在上的其它文件皆不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份,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文件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第 32 条: 合同文件内的天数,除另有说明外,乃日历天数。第 33 条: 保险第 34 条: 承包人须购买工程项目名下所需的工程险、第三方责任险、劳工保险、施工机械保险和其他认为必须购买的保险。第 35 条: 合同解除35.1 发包方、

19、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35.2 承包方在未经发包方同意下,承包方擅自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a)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b)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5.4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3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35.5 合同解除后,两天内承包亏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第 36 条: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 37 条: 争议的解决有关争端或歧义须提交工程所在地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1)合同确定无法履行;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第20条: 合同生效20.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保修期届满之日自然失效。20.2 承包人的议标文件作为合同之附件,如该报价文件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柒份,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两份。发包人:承包人:签约代表:电话:地址: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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