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矿灯、自救器者,各罚款50元;下井人员不会使用自救器或不规范者,罚款100元。第23条 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违者,罚款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第24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现职,不执行检身制度,违者罚款50元,下井人员不接受检身,违者罚款50元。第25条 下井人员违反入井及考勤制度,处罚如下: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50元。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候车室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500元,当事人按物价双倍赔偿并罚款1000元。4、井下私自拆卸、关闭矿灯者,罚款100元。第26条 井口严禁烟火20米范
2、围内和其它易燃场地抽烟或使用明火者,罚款500元。第27条 酒后下井者罚款300元,井口检身工没有检查出酒后下井者,罚款200元,其它责任人罚款100元。第28条 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工指挥,不遵守乘罐秩序,罚款100元。第29条 井口上下把钩工不负责任造成乘罐秩序混乱者,罚款50元。第30条 下井人员起哄、漫骂、行为野蛮和打架殴斗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31条 罐笼超员或没有关好罐笼门,罚把钩工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32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罚款200元,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33条 不自学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的,违者罚款100元,不听从安监人员
3、劝阻、辱骂、殴打、威胁安监人员违者罚款500元,性质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34条 井上井下岗位睡岗者,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35条 班中脱岗者,一次罚款200元,二次开除,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36条 所有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件上岗,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持过期证上岗者或资格证编号不齐全,看不清楚,按无效证件处理,停止上岗作业并处罚责任人50元;安排无证上岗的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37条 所有人员必须熟悉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对标有关规定,并按照标准进行作业,检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作业,罚款100元,并责令其下岗学习。
4、第38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责任人50元。第39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机电设备机房、井下变电所等要害部门者,罚责任者100元。第40条 属交接岗位人员不执行交接班制度,视情节轻重罚款50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41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42条 没有执行开工检查制度,处罚责任者100元。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处罚责任人100元,跟班队干100元。第43条 队干、班组长违章指挥罚款200元,安全员不制止违章指挥,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44条 给“三违”人员说情及准情者,和“三违”人员同等处罚。第45条 向“三违”人员索要或“三
5、违”人员贿赂检查人员,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46条 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按照公司、本单位值班规定坚守岗位,并按照规定填写各类台账、记录,否则罚责任人50元;安排不具备值班资格人员替岗,处罚责任人100元;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采取措施不力或通知不及时,影响正常工作,处罚责任人200元;因上述原因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47条 “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到安全科检查报到,罚当事人100元。第48条 下井人员不按有关规定携带工具及检查器具者,罚款50元。第49条 不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责任人100元。第50条 违章作业处罚单位300元,责任者100元。第51
6、条 对“三违”不予制止,或庇护“三违”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52条 现场无跟班队干,罚责任单位200元,队干100元。第53条 各单位的制度和记录等资料要规范整齐,便于查阅,少一项制度、记录或制度、记录不完善,罚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各200元,检查时锁在箱、柜内等原因拿不出,一律按无制度、无记录处罚。第54条 对隐患不及时整改也未按规定要求整改,每一条处罚责任人单位200元。二次三定未整改,加倍处罚;无故不进行三定的,处罚当日值班队干50元,责任人单位200元。第55条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单位领导1000元。第56条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
7、罚责任单位10000元,单位领导2000元。第57条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一次罚单位10000元,单位领导2000元。第58条 集体违章每人处罚100元,现场负责人处罚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59条 工程质量月检奖罚执行矿质量标准化文件规定。第60条 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部达标,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工作面质量标准化不达标造成停产的,视情节轻重处罚单位2000元/次,单位领导300元。第61条 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冒顶、瓦斯超限等事故罚责任人300元,责任单位3000元。第62条 井下各处严禁乱扔食品袋、饮料瓶以及各种零散材料部件等,罚责任人100元。第63条 装卸、起吊、托运大件时未对悬挂的支
8、护进行加固,未使用规定的悬挂材料连接牢固,罚负责人200元,安全员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64条 隐瞒工伤、事故不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跟班队长、跟班班长300元,安监员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65条 未编制作业规程或未规定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未执行开工许可制度强行施工、作业现场与措施不符,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违章指挥者300元。第66条 年度内各种安全活动文件的奖罚、规定,不能与本细则相抵触,如有抵触的按细则办理。第67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开除:1、“三违”之一造成二类机电事故或其他严重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事故责任者:2、破坏安全生
9、产秩序,情节严重者3、因“三违”造成他人轻伤事故的责任者4、抢救事故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造成事故扩大,但未造成死亡的责任者5、管理人员发现严重违章不制止,发现重大隐患不汇报或造成事故者6、在禁止烟火的要害场所动火、造成事故者7、随意打开或移动井上下所有非移动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接线盒等,造成信号失传、延误者8、因操作失误造成大面积停电的责任者9、违章不听劝告,谩骂,中伤安监员或其他人员者10、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与安全员确认、未对作业人进行提醒等冒险作业造成轻伤事故者11、不按规定跟班、值班发生重伤事故者12、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轻伤事故者13、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10、1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直接责任领导15、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16、“三违”之一造成他人重伤事故的责任者17、因“三违”之一造成重大未遂事故者18、瓦检员空班漏检,测风、测尘工不按规定检查,填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19、无风或微风作业、瓦斯超限区域作业的责任者及局扇停风后不撤离者20、私自甩掉断电装置,致使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失效者21、随意打开密闭栅栏,进入盲巷者22、私调瓦斯探头显示数据者23、安全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者24、私自涂改或擦除瓦斯、风量等有关数据者;25、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擅自进入封闭式轨道者;26、私自截断井
11、下电器、电缆信号线电缆者;27、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自救器者;28、乘罐将携带工具或物品坠落井筒者;29、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重大事故者30、故意损坏通风设施、供电设施、运输设施等安全设施、带电作业和因电器失爆造成重大隐患或严重后果的责任者;31、乱动或堵塞井上下摄像仪、瓦斯传感器的黑白元件和其它传感器的测定部位,情节严重,造成巨大损失的责任者。32、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提醒等冒险作业造成重伤事故者;33、“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34、“三违”之一造成重大机电事故或恶性伤亡事故的;35、“三违”之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以上的;36、有一破坏矿
12、井质量标准化设施,情节严重的;37、盗窃或私藏火工品情节严重的;38、抢救事故不及时,耽误抢救时间造成他人死亡的责任者;违反上述条款之一,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68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领导、给予撤职行政处分:1、业务科室领导,因管理不严、协调不当、指挥不力、落实不到位等,导致生产、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监控、调度、通讯业务部门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2、井上各职能科室业务范围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3、未按规定的安全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和应急救援,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4、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迟报重大事件和重要安全情
13、况的;5、在实施安全检查、监察过程中,未按其安全职责、权限、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和随意处罚,造成不良安全影响或侵害他人安全权益的;6、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不力,导致其发生违反安全法规行为和失职,渎职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7、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事件等危及矿井安全的紧急关头时,拖延懈怠、推诿渎职,不按规定和上级部署及时有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决策不力、措施不力,干扰和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或造成事故扩大的。违反上述条款之一,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采煤 第68条 每一工作面必须有按程序经过审批的作业规程以及必要的补
14、充修改措施,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禁止生产上岗外,处罚队长300元。第69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2个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若安全出口不畅通,也未采取措施,处罚跟班队干、班组长各300元。第70条 两巷超前维护未达到规程规定的20米以上及质量要求,罚责任者50元,每少1米或一架棚罚单位200元。第71条 大溜与采煤机无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开机生产,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72条 单体柱头朝下使用,罚责任者100元/根。第73条 巷道支护要完整,无断梁折柱,无空帮空顶,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第74条 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第75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
15、与泵站连接的高压冲洗,罚责任者50元,发生事故责任另究。第76条 采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无补充措施进行施工,罚单位500元、罚队长、技术员各100元。第77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外帮无逼帮支护,罚责任者50元。第78条 转载煤溜无过人防护装置,罚责任单位200元。第79条 两组支架间缝隙大于300500mm,不及时支护,罚责任者100元。第80条 采煤机用作推移设备,一次处罚采煤司机50元。第81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远程规定,丢失顶煤或底煤,罚跟班队干,班组长和机组司机各200元。第82条 端头三角压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有效管理,罚跟班队干,班组长各200元。第83条 因管理不
16、善造成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瓦斯积聚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罚责任者300元。第84条 工作人员在机组和煤溜闭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护帮措施,进入煤墙作业,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85条 支架串液、漏液“三定”后,不按期整改,罚责任者50元。第86条 两巷电缆拖地或掩在水中,运输机溜掩在水中,罚责任者50元。第87条 工作面割煤作业时,未按规定要求使用防尘设施或防尘失效,罚责任者50元。第88条 工作面检修或停溜时放顶煤作业,罚责任者100元。第89条 不按规定回收两巷支护材料,没架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处罚责任人50元。第90条 支架及路上用铁丝代替U型卡,每处处罚责任者50元。第
17、91条 无信号采用机械回收工作面压架、咬架、倒架,处罚责任者50元/架,造成相邻支架错差超过200mm处罚责任者50元/架。第92条 两巷不按规定加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完好,罚责任者50元。第93条 机组检修时,机组调动手把未打倒“0”位,未打开离合器,未闭锁大溜,罚责任200元。第94条 运回两巷材料设备放不整齐,未挂牌管理,轨道运输不畅通,罚责任单位200元。第95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折损坑木、失效的单位液压支柱,罚责任者20元/根。第96条 同在一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未制定安全措施,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三节 掘进第97条 掘进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按照规定棚距架棚严禁空顶作
18、业,否则罚责任者300元。第98条 掘进临时支护不及时,罚责任者50元。第99条 放掘工作面掌子头向外10米范围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加固,罚责任者50元。第100条 掘进面小溜不打压溜柱或失效,罚责任者100元。第101条 最大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跟班班队干、班组长和安全员各50元。第102条 砌墙和棚架时,没有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柱窝深度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50元/架。第103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没有先加固临近支架,倾斜巷道中没有可靠防倒装置,罚责任者100元。第104条 掘进巷道接近老空前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05
19、条 掘进巷道中线、腰线未按规定走线,出现重大偏差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米。掘进巷道成型不规范,整体感观较差,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处。第106条 使用掘进必须保持掘进机以及配套设施完好灵敏可靠,否则不准作业,违者罚当班责任者100元,掘进机启动前必须提前3分钟发出启动报警,确保无误后方准开机,否则罚机组司机50元,掘进机工作时必须洒水降尘,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不准开机,否则罚当班负责人和机组司机50元,更换掘进机截齿时,必须切断掘进机电控回路开关,否则罚当班责任者100元,掘进机停止工作或检修及交接班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否则罚当班责任者50元,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皮带运料
20、,罚责任者200元。第107条 铺网巷道未按规定连接,每块网罚责任者50元。第108条 掘进工作面因地质条件变化无补充措施,冒险作业,随意改变作业方式、支护形式,罚施工单位队长和技术员各200元。第109条 井巷掘进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第110条 巷道支护的各项技术参数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棚架不得前倾后仰,否则每架罚款50元。第111条 铲板前方或截割臂下有人时,开动机组者,罚款1000元。第112条 用电接拆大链,罚责任者50元。第113条 混凝土浇注后,提前回采模板,罚责任者100元。第114条 工作面窝头30米以外,各种生产材料未码放整齐,轨道运
21、输不畅通,浮煤、杂物不清理,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15条 砌碹支护巷道回掉旋胎后,没有将拱板回掉,罚责任单位50元/块。第116条 壁后充填不实,罚责任单位200元/米;顶帮刹杆松动,罚责任单位50元。第117条 锚喷巷道砼配比不当,强度不够,造成喷层脱落,罚责任单位100元/米。第118条 所有工作面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质量,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构建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停止作业处理,并罚款300元。第四节 机电第119条 井上下未经机电科批准,私接负荷,每发现一次,对用电方罚款300元,对供电方20KW以下者罚款1000元,20KW以上者,每1KW罚款10
22、0元。第120条 人为损坏电气设备,按原价罚款,造成事故者,责任另究。第121条 地面供电发现私用电炉罚款200元,大灯泡罚款100元,长明灯罚款100元,私自调整保护整定值罚款200元/台,刀闸无盖一个罚款50元。保险丝用其它物体替代,罚款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第122条 非专职人员和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违者罚款500元。第123条 电气设备的整定牌与整定值不符,每次罚款200元,对包机人罚款50元,无整定牌,罚款300元,对包机人及机电队长、专职电气管理人员罚款100元,无包机责任制,罚单位200元,罚机电队长、专职电气管理人员各50元。第124条 因检修维护不到位
23、,造成电气事故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因事故抢修不及时或推诿扯皮造成事故延长或扩大,每次罚款2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元;在事故抢修过程中,不服从机电科协调或安排,每次罚款200元。第125条 凡责任事故造成的配件损坏,责任单位要照价赔偿并按损坏配件价值的30%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126条 要求回收的机电配件没有按照机电配件回收单所开据的日期、名称、数量交到指定地点,每延误一日,每台(架)罚款50元。第127条 各单位在生产作业地点所使用的托辊及胶带、电缆、五小电器、专用工具在完工后所剩余的材料不按规定回收,一次对材料使用单位处罚200元,凡不按规定交送指定地点者,中途乱卸
24、,一次处罚材料使用单位100元。第128条 胶带回收没有经机电科同意,随意将胶带裁断者,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第129条 发现胶带拆坏,每米罚责任单位100元,发现胶带撕裂,每米罚责任单位100元。第130条 胶带跑偏用托辊或木板硬背,检查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者100元。第131条 发现浮煤磨底皮带一处,处罚责任人50元。第132条 皮带运行过程中,发现一个托辊磨平磨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有一个托辊乱扔乱放,处罚责任人50元。第133条 需要回收的机电配件丢失或损坏,按原价加倍处罚。第134条 4平方毫米以上的动力电缆,发现一处损坏或人为据断电缆,对使用单位罚款
25、2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元,丢失电缆按原价进行处罚。第135条 造成五小电器损坏者,按损坏程度酌情进行处罚。第136条 需定期检测的设备没有定期检修及检修制度、无检修记录与实际不符,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第137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出现一台失爆,罚责任单位300元,包机责任者100元,业务科室300元,非自查加倍处罚。第138条 电气设备打开防爆装置运行、带电搬迁运输机电设备、带电检修作业,罚责任者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39条 未按规定执行停送电申请和停送电制度,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者5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40条 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
26、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41条 井下线路杜绝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第142条 井下用灯泡或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200元。第143条 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50元。第144条 主副井提升过卷,绞车司机100元/次,责任另究。第145条 井下大巷固定工作电缆盘圈、拖地或用铁丝吊挂,罚责任者100元/处。第146条 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50元。第147条 煤电钻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单位1000元,
27、责任者200元。第148条 井上下各类司机坐在机头正头、电机、减速机和开关上操作,罚款100元。第149条 装岩机、采煤机、掘进机停机作业不切断电源,罚责任者100元。第150条 行人跨越皮带、煤溜、不走行人过桥,罚责任者200元。第151条 人与物料同罐提升,罚责任者100元。第152条 操作井下电子设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罚责任者100元。第153条 各种机械必须定期加(注)油,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者50元。第154条 误送、误停电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55条 主扇倒换时,未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瓦斯积累责任另究。第156
28、条 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没有防触电安全措施,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另究。第157条 底皮带运料无措施或卸料装置不齐全可靠,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五节运输第158条 采煤机停止作业时,未将摇臂落平,掘进机停止作业,未按规定退处掌子头,未将摇臂载割头落地,罚机组司机200元。第159条 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车地点下方站人,罚责任者200元。第160条 离高空立井内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300元。第161条 井上下煤仓和高空行走地点无遮护栅栏或损坏,罚责任人200元。第162条 矿灯房发放矿灯,红灯率超过0.5%,罚责任者100元。第163条 未按规定装接地线,罚责任单位100元/处,接地线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元/处,罚机电队长或专职电气管理人员100元,各配电点、配电室,无电气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记录不完善或填写不认真每次罚款300元。第164条 井上下“重地”“闲人免进”“严禁烟火”等警告牌的场所,禁止随便入内,不听劝阻或外来人员,不办理登记手续者,罚责任者100元。第165条 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166条 人与物同罐拉升,罚责任者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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