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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1、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运用筹集的公积金,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第三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担保采取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可抵押的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方式。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银行;借款人

2、是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职工个人;保险人是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指委托人;保证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是指委托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六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

3、能力;(三)按规定足额缴存公积金;(四)有购买住房合法的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五)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六)有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七)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所购、建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委托人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每户在未全部清偿公积金贷款之前仅限贷一次。第九条公积金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且同时不能超过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限。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十一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

4、,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并向委托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借款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empirenews.page-(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单位出具各自经济收入的证明;(三)购买住房的,应出具合法的住房购销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自建住房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土地管理、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四)出具有相

5、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的证明;(五)借款人配偶方或家庭主要直系亲属偿还贷款承诺书;(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七)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答复。第十四条经委托人审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由委托人通知借款人到受托人处办理有关贷款手续:1、采取住房抵押方式贷款的: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人与受托人签订抵押合同、保证人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人

6、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由受托人办理合同的公证;抵押人按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规定办理抵押住房保险。2、采取质押方式贷款的: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出质人与受托人签订质押合同;由受托人办理合同的公证。第十五条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填写借款借据,由受托人按委托贷款通知单发放贷款。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六条借款人应从借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第十七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最后一次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7、:12×贷款年限贷款本金×月利率×(月利率)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_12×贷款年限-1(月利率)第十八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可采取下列还款方式之一进行还款:1、到受托人指定会计专柜处用现金偿还;2、在受托人处办储蓄卡、信用卡委托受托人按月代扣偿还。采用委托扣款的,借款人应事先与受托人签订贷款委托扣款协议;3、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借款人工资偿还;4、使用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偿还贷款。采取这种方式的,必须一次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第十九条贷款期内,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受

8、托人应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罚息利率计收罚息。!-empirenews.page-第二十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借款期内,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实际使用期限结计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内,借款人向受托人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后,经受托人同意,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一、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经受托人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二、调整还款计划的提前部分还本,应有一定的限制额度。超过限额提前还款的,

9、借款人可根据需要调整还款计划,即还款期限不变,分期还款额作相应调整;低于限额提前还款的不调整还款计划。第六章住房抵押第二十一条住房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以所购、建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若以其他住房抵押时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第二十三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或受托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五条住房抵押合

10、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 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行为对设定的抵押物造成损坏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抵押合同由受托人妥善保管。第七章有价证券质押第二十六条采取有价证券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以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第二十七条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

11、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八章住房保险第二十八条用住房抵押贷款时,抵押人必须办理住房保险。第二十九条在贷款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第三十条住房保险,按照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执行。第九章合同变更第三十一条合同变更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保险人及其它有关各方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empirenews.page-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十三条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

12、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十章违约及处置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3、未经抵押权人(质权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或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6、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人或受托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7、抵押(质押)人、保证人违反抵押(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

13、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委托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第三十七条处置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委托人应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第三十八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

14、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国家规定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委托人、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条受托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贷款委托合同。受托人未按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的贷款形成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第四十一条对受托人挪用委托贷款基金作为他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委托方工作人员在审核贷款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委托方强令受托方违规发放贷款或受托方的工作人员对强令其违规发放贷款未予拒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98)洪房资字第014号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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