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节 设备招议标第四条 矿领导下达批复意见后,由矿计划科根据设备金额及其它情况确定是招标还是议标。确定好招议标方案后,确定投标厂家(招标不少于5家,议标不少于3家),完成招议标程序,由机电矿长、机电运输科等相关单位参加完成招议标工作。第四节 设备验收入库第五条 新设备到矿后计划科、财务科及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员或主管人员到现场验收设备的质量、数量及专用工具,并收集各类证件(使用说明书、煤矿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第六条 验收后的设备要及时填好原始记录,建立设备档案,做到一台一档。第七条 入库设备填写设备入库单后,分类存放。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必须对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第八条 大修设备必须经设备管理员检验合格后,并经防爆管理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准入库。第五节 设备的发放、回收与调配第九条 各单位使用设备必须提前1个月向机电运输科报计划,机电运输科负责进行汇总。如未报计划造成设备没有到位而影响生产者,由各单位自己承担责任。第十条 全矿的设备,由机电运输科统一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配、外借、乱拆、乱卸,否则限期整改或交回,未按期完成的,罚款50元/日,直至整改合格或交回为止。第十一条 所有使用设备的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认真、业务熟练的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领取、建帐、管理、回收及交接工作。第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的设备(配件)由队长签字
3、盖章,设备管理员到机电运输科办理手续后,到机电运输科设备库领取。凡领用设备(配件)不到机电运输科办理手续的,任何人不得发放,如不经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员允许私自发放者,罚当事人50元/次。并且做到一切出入库的设备要有出入凭据。第十三条 安装所需设备,由安装单位统一到机电运输科办理设备领用手续。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后,机电运输科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进行设备(配件)现场交接,不经交接不得使用,否则罚款100元/次。第十四条 现场交接的设备,在交接无异议时(出现异议,由机电运输科负责裁定),交接双方当天到机电运输科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停发一切设备,后果自负,并处以转交设备(配件)原值10%的罚款。第十五条
4、 对于新安装和井下移交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接收单位之前由原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原单位赔偿;移交给使用单位后,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第十六条 日常生产中,损坏或因工作面延伸或缩短,增加或减少的设备(配件)由使用单位到机电运输科办理领用及出、入库手续。多余或拆除的坏设备必须按机电运输科通知时间及时回收,延迟不回收者,罚款100元/天台。第十七条 机电运输科对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备用设备(配件)要集中规范存放,凡发现备用设备乱扔乱放的,罚款100元/台,链条、刮板每根(块)罚款20元。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的原则是“谁使用,谁维护”,使用设备的单位要爱护本
5、单位的设备,凡因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设备(配件)原值的12倍罚款。第十九条 各单位领用设备时必须将本单位设备配件记入登记本。领用设备时持本单位登记本到机电运输科办理领用手续,持领用单到仓库领用设备。节假日期间的设备领用,要有领用单位值班队长写出书面借条,由机电运输科值班科长签字后,凭借条复印件领用设备,但必须在节假日后24小时内补办领用手续,否则超一天罚款50元。第二十条 凡属使用单位回收的设备,必须在2日内运至平地,并由机电运输科验收后办理转(销)账手续。否则对使用单位每日100元/台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设备拆除回收时,由机电运输科组织使用单位、回
6、收单位等有关部门现场验收、清点、交接。同时办理移交手续,回收单位必须按时回收升井并运至指定地点,严禁丢失或损坏设备(配件),因运输环节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配件者,对回收单位处以设备(配件)原值12倍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回收的设备,由回收单位运至平地,并及时通知机电运输科确定存放地点,若私自摆放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台。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退回的起动器、馈电开关必须把开关架及标志牌一同交予机电科,否则延误一天罚款50元。第二十四条 对于更换下的坏设备、配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如果在安全检查时发现工作场所存有坏设备、配件,罚使用单位100元/台(检查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如发现备用设备丢失者,由使
7、用单位按丢失设备(配件)原值1.2倍罚款。第二十五条 回收的设备,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员要全面、认真检查、填写设备回收单,办理销账手续,手续不清的罚责任人30元/次。第六节 安装调试第二十六条 对大型设备的安装必须以招标的形式确定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必须有机电设备安装资质,并严格按照设备安装标准进行安装、调试。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由矿机电副总负责组织安装单位负责人、分公司生产部、质检站、设计单位、矿机电科、机电矿长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要严格按照煤矿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后颁发设备运行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对小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设备,由安装单位统一到机电运输科办理
8、设备领用手续。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后,机电运输科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进行设备(配件)现场交接,不经交接不得使用,第七节 设备日常维护检修第二十八条 全矿设备的大修理由机电运输科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对其使用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前,必须经机电运输科允许后方可进行改造。第二十九条 使用过程中损坏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派人及时运至平地并通知机电运输科,由机电运输科安排检修。因技术装备等原因本矿不能维修的,由机电运输科写出申请,报请矿领导批示后,由机电运输科安排外修。第三十条 机电运输科下达的设备检修,配件制作计划及临时突击任务,机电队必须按时保质完成,否则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502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设备在修
9、理前,由机电运输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确定设备的维修级别,并作好记录;设备在检修装配前由机电运输科进行中间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组装;修理完毕试运行后,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员要填写好检修记录。第三十二条 所修理的设备在平地能试运转的都要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经机电运输科验收鉴定后方视为修理合格。第三十三条 凡修理后经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要及时重新进行修复不得影响使用。属修理原因造成的,对修理单位处100200元/台罚款,并追究其责任。第三十四条 非常规设备出库前,要进行入井前的常规检查,了解设备参数和使用注意事项。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者,按损坏设备(配件)原值对使用单位进行罚款。第八
10、节 设备的报废第三十五条 设备超过使用年限,技术状态差,因事故造成损坏,修理费超过该设备原值的80%以上的设备,由机电运输科组织报废鉴定。第三十六条 设备报废,按上级有关规定,成立有董事长、总经理、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电运输科、财务科、计划经营科、纪检部门等相关负责人为主的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并认真填写设备报废鉴定书,并认真做好台帐登记。第三十七条 批准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妥善保管,不能乱拆乱卸零件,更不准随意处理,报废设备的残值处理权归董事会和煤炭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第九节 设备配件管理第三十八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配件的计划汇总、编制及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由一名工程技术人
11、员负责配件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各月配件计划的编制及一般零配件图纸测绘工作。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生产所需的配件,根据配件计划名明细表表格的内容要求,按设备机型分别编制,报机电科(分外委、自制两种计划),由机电科统一汇总报供应部门安排购置或加工。1、凡逾期不报者,每超一天,对配件管理员罚款5元,截止24日以后不报者,每超一天罚款10元。月底由机电科根据生产情况编制该队配件计划。2、各单位对计划编制工作要认真对待,队长必须审核签字,不得敷衍了事,否则机电科有权拒收,并每次罚款20元,凡各单位虚报、多报者每次罚款50元,因此而影响生产的,责任由各单位负责。3、计划出现失误时,每处对
12、责任单位罚款10元;4、各单位的自制配件计划,应附零件图,如特殊情况或零部件比较复杂时,机电科委派技术人员负责配合测绘。(二)安全预评价范围第四十一条 领取的配件,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将问题反馈到机电科,由机电科通知供应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50-2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检修配件使用后3天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机电科汇报,由机电科组织检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分析,找出原因,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200元罚款。(7)列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依据、原则、内容。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交旧领新制度领取配件,非一次性报废的零部件及有利用价值的零配件损坏后,一律交
13、设备库,由设备库出具回收单,使用单位凭回收单到机电科办理修理及领用手续,凡损坏的零配件不及时回收,按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第四十四条 凡属工作面新安装的设备,需备用配件时,必须在接收设备后3天内凭设备移交清单到机电科办理配件备用手续,逾期影响生产者,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第四十五条 根据生产需要,在工作面生产中需移交或工程结束需回收的设备,备用 应由移交方随设备一起移交给接受方或回收方,由双方验收,填写移交清单,签字生效。若移交过程中发生丢失,按原值100%罚款。若清单上未出现备用配件情况,视为移交单位未移交,责任和罚款由移交方承担。(3)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第四十六条 机电科应
14、根据我矿生产实际,制定完善我矿各种配件消耗定额,绘制配件消耗图表,各单位应根据配件消耗定额编制配件计划,控制配件消耗,降低库存,加快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第四十七条 须加工的零配件加工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每超一天罚款20元,因此而影响生产的加倍罚款。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与安全预评价第四十八条 各队加工的零配件必须在加工完成后3天内领走,否则每超一天罚款20元。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九条 每月25日前,有关单位要如实上报本单位配件、材料库存表,机电科要及时检查,发现虚假者,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50-200元,并限期整改,同时对配件管理员罚款10/次。5
15、.定性、定量评价第五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合理安排库存量,机电科有权在全矿范围内调拨使用,不听调拨的单位每次罚款100元。第十节 奖惩(二)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的步骤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有关条例进行罚款。第五十二条 升井待修设备,经验收后,发现设备丢失配件者,按该配件原值1.2倍罚款。(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依据和基本内容第五十三条 使用单位交回的待修设备,编号牌、铭牌、标志牌应齐全,如缺少,每台(件)罚款50元。第五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合理使用设备,如出现以下情况,经分析属责任事故者,按以下办法执行。1)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一节 设备管理方法第五十五条 矿成立机运部设备管理组,配备
16、专职设备管理员,各主要使用设备单位要有一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网员,使矿设备管理工作形成上管成线、下管成网,专职管理与群众管理制度相结合的良好局面。第五十六条 设备组统一管理和调剂平衡全矿机电设备,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卡片和各类报表。第五十七条 不构成固定资产管理的小型设备,由使用单位建账管理,外委单位在我矿使用的设备也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八条 设备组对矿各专(兼)职设备网员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设备网员学习有关设备管理规定,各单位在调整设备网员时,要及时通知设备组。第五十九条 设备组按上级有关规定对设备统一分类编号,实行台帐、卡片、微机管理,主要固定设备须建立技术特征卡片,固定运转设备须一设备一档案。定期检查帐、卡、物、微机四对口,做到帐帐、帐物、帐卡相符。第六十条 所有管理程序开展微机辅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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