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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格式.docx

1、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条 未获得批准,不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连续不足两周的或累计旷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的,按XXXX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或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的,根据作弊行为的具体情况给予下列

2、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及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以及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三)带头违反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及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及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和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

3、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及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认定,并报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备案,有违反如下学术道德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一)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等存在抄袭现象,或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在未参与实质研究的学术成果上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

4、署名顺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三)在申报课题、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情况证明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四)伪造、篡改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软件计算结果等)、研究结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代投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单位的

5、;(二)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四)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五)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纪律或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在校内外公共场所进行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影响他人且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五条 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一)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资助工作及各级各类评奖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二)在竞选学生干部中弄虚作假的;(三)在各种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四)有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六

6、条 酗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酗酒后滋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殴打他人、参与打群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持械打人、打人致伤、带头打群架、唆使他人打架、策划打架、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传播、复制、贩卖、出租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

7、分。第二十一条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四条 骗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办理银行卡或信用卡,或在校内外开展不良网络借贷业务或活动,造成他人经济、人身、名誉等受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

8、看处分;第二十六条 未获得批准,举行或者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七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一)登录非法网站的;(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三)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的;(四)发布涉密内容的;(五)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六)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外出租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或在寝室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相关规定的,

9、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存放“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变阻器等各种违章电器和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无人的情况下给充电灯、手机、笔记本、充电宝等设备充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违规给大功率电器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使用劣质插线板、充电宝、蓄电池等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经指出后仍然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变阻器等各种违章电器和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的,给予记过处分;(五)在教室、宿舍或

10、其他公共场所私接电源、私拉电线(包括从日常生活插座私接使用空调,从空调电源私接插线排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六)在宿舍、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防火区域吸烟或违规使用明火的,给予记过处分;(七)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或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故意移动、损毁消防设施或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九)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原因引起火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条 盗窃、诈骗、破坏或违规占用国家、集体、私人财物或资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

11、分。第三十一条 参与卖淫、嫖娼或从事其他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有调戏、侮辱、骚扰他人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二条 作伪证、制造假案、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三条 私自篡改或伪造证书、证件、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等或使用上述诸类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四条 侵犯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破坏校园环境,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12、:(一)随地吐痰,践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果实等,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二)在学生宿舍内饲养猫、狗等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学生密集区,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三)乱扔垃圾或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四)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五)其他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第三十六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七条 参与涉恐违纪行为的,根据违纪事实给予下列处分:(一)被他人教唆、引诱或出于好奇等原因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

13、刷品、图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私自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等其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校园内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或标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教唆、胁迫、引诱他人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八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视

14、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九条 所在地区或学校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损毁学校名誉,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冒用学校、校内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开展和参加各类社会活动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擅自以学校名义作出承诺的;(三)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虚假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的;(四)未经批准利用学校场所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五)

15、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和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的;(二)多次违纪或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违纪的;(六)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七)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八)在迎新季、毕业季和重要纪念日等关键时间节点违纪,或在专项工作整改期间顶风违纪的。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的;(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的;(三)受

16、他人胁迫违纪的。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成立调查小组,着手调查并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第四十五条 学院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撰写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处(研究生院)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

17、分意见。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第四十七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处(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经学校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四十九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

18、知书可依次采取下列送达方式:(一)直接送达: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收。(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学院领导、辅导员及见证人将上述文书送达学生住所,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同时,撰写留置送达情况说明(学院领导、辅导员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报学生处。(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学院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学院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15日,即视为送达。第五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XXXX大学校内申诉规定

19、(试行)办理。第五十一条违纪处分决定书违纪处理登记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四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第五十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端正态度、积极进取。每两个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第五十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还应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良好得到学院或年级(班级)认可的;

20、(二)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30%及以上的;(三)在正式比赛、竞赛、评比中(如:科技创新大赛、创新创业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社会调研评比等),获得团体或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受到院级及以上表彰的;(五)因见义勇为受到院级及以上表彰的;(六)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荣誉获得学院表彰的。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创新

21、创业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社会调研评比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五)学校认可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处分期间因毕业、结业、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者,可在离校前申请解除处分。第五十七条 处分期间休学者,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待复学后顺延至处分期满。第五十八条 解除处分程序:(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XXXX大学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

22、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二)学院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三)学生处(研究生院)在收到学院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四)学校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学院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第五十九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五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校字201738号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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