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如业主不同意工期延长,则按上述2.3执行):a.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b. 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c. 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上。d. 业主原因的工期调整。2.5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2.6 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2.6.1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2.6.2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害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2.6.3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
2、况另行协商。第三条 工程质量3.1 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为 。3.2 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3.3 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3.4 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火灾、自然灾害等及人为破坏和使用不当之因素情况外,乙方保证对所供材料在工程全面竣工后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使用性能不变,并提供原生产厂家签署的同等期限的产品质量保证书。第四条 环境安全标化4.1 乙方须加强自身的施工现场管理,执
3、行甲方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第五条 合同造价5.1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第1.3条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是不再计取任何费率,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次包死不再调整的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5.2 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5.3 工程量及综合单价:5.3.1 工程量暂定为: m3 (M)。5.3.2 钻孔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钻孔灌注桩工程量按桩设计长度(以设计的桩
4、顶标高至桩底标高,计算长度时不增加预留长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5.3.3 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须经甲方和业主代表共同书面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工程量结算增减依据,未经甲方、业主代表共同书面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5.3.4 钻孔灌注桩综合单价为: 元/ m3 ,此单价以含钢 量 KG/ m3计算,结算时实际钢筋含量超过或少于此单价的含钢量时,钢筋按 元/吨调整。5.3.5 本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桩位测量定位放线、桩机作业场地处理至符合桩机作业标准、钻机及辅助设备的机械进出场费、挖砌泥浆沟槽、拌制护壁泥浆、人工挖桩孔、安放护口管、钻机就位、调整垂直度、
5、钻桩孔、钻孔取土及土外运、钢筋笼断料焊接绑扎、安放钢筋笼、吊放导管、清孔、灌注水下砼、桩垂直度及桩顶标高的控制、废泥浆的装卸外运清理堆置、填桩孔、施工完毕后的场地清理等所有相关内容,还包括由于工程原因引起的桩不能连续施工和按甲方指令移位或停机等待状态等因素、因孔壁坍落采取的应急措施费和多用砼费用、本工程周边管线和周边设施保护的一切技术措施费用、原材料及成品的检验测试费、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费、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石方桩基分中心的交易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文明施工、治安交通市容环卫环保巡警申报和协调费、夜间施工申报、乙方合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5.4 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
6、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第六条 材料供应6.1 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供应商必须在甲方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内。如乙方另行选择供应商的,则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合格证等),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甲方有权供应其中的部分材料。6.2 工程所用材料均须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的确认,乙方在正式采购和施工前须将材料的样品提前送甲方和业主及监理,且需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方可开始采购。6.3 一旦材料的样品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未经甲
7、方、业主及监理同意,不得作任何变更。6.4 甲方有权于材料出厂前测试检验,乙方须在各批材料出厂前3天通知甲方。6.5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业主、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相一致,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质量标准,并必须向甲方提供出厂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6.6 进场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如发现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等不符合规定,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必须封存不得使用,经核查如确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时,甲方有权要求
8、乙方拆除,清理及重做,乙方承担所有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七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7.1 甲方委派 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7.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承担自己的部分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7.3 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8.1 乙方委派 同志为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
9、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后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8.2 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但需甲方认可,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第九条 甲方责任9.1 负责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9.2 在开工前7天负责向乙方提供桩位施工图 套,并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水文资料及地下管线图及其他相应的资料。9.3 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9.4 在乙方开始施工前,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9.5 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9.6 协助乙方向业主办理按总合同条款允许的变更和签
10、证。9.7 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9.8 在开工前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9.9 在施工期间提供乙方施工用电源、水源,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相应扣除乙方施工用水、电费。9.10 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公生活方便,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乙方自行解决。9.11 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乙方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9.12 甲方接乙方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报告、工程
11、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乙方进行验收。第十条 乙方责任10.1 工程开工前,应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包括经甲方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置的批复文件。10.2 开工前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甲方、业主、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10.3 工程开工前,乙方应负责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土石方桩基分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付清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单价中)。10.4 甲供材料运到工地后,甲、乙双方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乙方在收料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
12、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进行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10.5 乙方负责桩机作业场地的处理至符合桩机作业标准。10.6 由于地下障碍物造成不能正常施工,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提出处理方案,甲方收到通知和处理方案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以保证施工正常进行。10.7 乙方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严禁擅自处理。乙方在施工时由于非他人原因造成的桩断裂等现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10.8 乙方在施工时对危险区域应设立警戒线,确保第三者的安全。10.9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进度计划要求确保桩机的数量,并保证根据现场
13、进度要求随时增加机械数量,但并不因此增加费用。10.10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桩位测量报告,施工中发生的异常现象等书面报告。10.11 乙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10.1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乙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10.13 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10.14 从甲方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
14、流动电缆,由乙方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10.15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甲方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甲方、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延长,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甲方的损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10.16 乙方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
15、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产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10.17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应及时报告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业主、设计、监理、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10.18 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工程返工,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由此而引起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在3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甲方,经甲方核实后及时报业主并经业主同意后给予补偿。10.19 乙方队伍进场后必须将施工队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三证
16、”复印件和施工人员名册交甲方项目部,乙方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因无证操作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在项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乙方人员调动必须在名册上及时调整及调整相应的证件,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如未经同意擅自撤离现场,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10.20 乙方用工必须遵守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8周岁未成年工及55周岁以上老年工,由于非法用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严禁职工家属、小孩借住工地宿舍,违反规定
17、造成后果的均由乙方负责。10.21 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如下证件:a. 身份证。b. 上岗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c. 工作单位记录卡。d. 健康证明。e. 就业证。f. 暂住证。若不符合手续,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10.22 乙方施工队伍应组建相应的工会组织,进场后一个月内应明确项目工会负责人,并及时报甲方项目工会组织员,参加工地工会联席会议。10.23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乙方施工人
18、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须定时上报工地工会联席会议。10.24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在民工宿舍内应配备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工人须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钢筋工手套、电焊工服装、电焊工眼镜、电工绝缘鞋等)。10.25 乙方应按时交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如甲方代乙方交纳该费用的,乙方同意该费用在甲方支付工程款中扣除。10.26 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或业主或甲方提出,经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
19、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业主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与乙方进场人员花名册不符者;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10.27 乙方在工程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甲方人员,损害甲方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除乙方单位合同总造价的15直至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10.28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10.29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
20、伤亡事故除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外,还应在半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将详细书面情况上报给甲方。10.30 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乙方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全面解决。10.31 乙方必须贯彻上海市建委、市劳动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配备专职安全员执行和遵守甲方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10.32 乙方自备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及要求,必须向甲方报验后方可进场,在使用前须通过甲方的验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
21、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并纳入甲方机械管理范围,如因乙方自备设施、设备、机械不良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10.3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各种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工程月报、工程周报、施工进度报表、工程资料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10.34 乙方须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做好材料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作。10.35 乙方须在质监站竣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11.1 乙方同意以下列第 种方式对乙方履行合同进行担保,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供分包履约担保书。11.2 预付款银行保函:在甲方支付乙方预付
22、款前,乙方需出具与预付款同等金额即 万元的预付款银行保函给甲方,预付款银行保函的期限为出具保函开始到预付款在每月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中全部回扣完为止。11.3 履约保函: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并在第一笔工程款支付前,乙方需出具合同金额的 %计 万元的银行保函给甲方,履约保函期限从本合同内容开工到乙方完成合同规定全部义务为止。11.4 提交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约后 天内,乙方须提交合同金额的 %的履约保证金 万元于甲方的指定银行,至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全部义务为止返回保证金。11.5 分包工程款抵冲履约保证金:从甲方付乙方第一期工程款开始,扣合同总价的 %工程款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扣款期数从第一期甲方付
23、乙方工程款开始到第 期甲方付乙方工程款结束,共分 期扣完,并必须在分包工作量达到50%合同总价前暂扣完毕,等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全部义务为止,开始释放暂扣工程款部分。11.6 履约担保的其他约定方式:11.7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义务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及他人损失的,乙方同意除在质量、工期、安全标化等方面受到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罚款和承担甲方受到各方面(包括业主方)的罚款外,还同意将该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及赔偿之费用。第十二条 付款及结算方法12.1 本工程预付款为 万元。12.2 预付款回扣方式: 。12.3 乙方应在每月25日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上报甲方,经甲方及监
24、理核准认可、且经业主认定工作量并向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后,甲方按被核准的每月完成工作量的 %支付。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月度累计工程款支付至累计工作量的 %时,即停止付款。1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的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审定后,正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12.5 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合格后,并在竣工结算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 %工程款予乙方,余下的 %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 年后,经甲方及业主确认工程无质量缺陷时,付清全部保修金余款。12.6 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工程款的支付,并共同承担资金风险。由于
25、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支付乙方的情况,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责任,但乙方有义务会同甲方,共同向造成资金风险的业主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第十三条 图纸13.1 甲方在乙方分项工程施工前提供施工图 套(已包括竣工图在内)。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13.2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14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 套。第十四条 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14.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乙 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 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
26、收记录上 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 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4.2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尽快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 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一 式 份,其中原件 份,复印件 份,按本工程所在地、 区域所管辖的质监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需符合上海市档案 管理部门的要求。14.3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进行验收,并给予乙方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工期不顺延。14.4 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所有施工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 签字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为乙方整改后再次 提请甲方验收并经甲方、业主、监理签字验收通过的日期。第十五条 工程保修15.1 保修期限:乙方对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开始算起。15.2 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或施工缺陷原因引起的质量 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到报修通知后48小时内落实维修工作并维修完毕。15.3 乙方对工程有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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