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周兴明 乙方:甘肃鸿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就承包采砂项目,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已取得玉门市玉门东镇周兴明砂厂的采砂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详见采矿许可证)。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允许乙方在上述砂厂内承包采砂。二、乙方采砂所需机械、厂房等设施设备全部由乙方自行投资,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三、乙方承包采砂期限自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4月1日。在此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采砂场转包他人,如有违反乙方承担违约金50000元整。四、在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4月1日承包采砂期间,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部分承包费20000元整(注:最后一次结算时,
2、乙方从甲方提取的砂石料款中扣除),从2011年4月1日以后,乙方按每方砂石料提取1.5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承包费。数量由甲方派人会同乙方人员每日从砂石料场拉出砂的车数和方数料单为准。2011年4月1日以后的承包费每5000立方米结算一次。乙方若拖欠承包费,每日按逾期付款额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销售砂石合同,承包费用及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五、乙方在生产期间应严格遵守玉门市玉门东镇人民政府关于河道采砂禁止破坏植被、堵塞河道的通知的规定,若违规采砂,应按上述通知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由于雨季山洪爆发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免责。 乙方在生产期间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进入甲方砂厂采砂范围(以甲方砂厂内所建房屋以南200米2500米以内,房屋以东300米以内)不得超越以上采砂范围,在不影响乙方生产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许可其他人在甲方砂厂其他范围采砂。 七、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