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办理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1. 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29号) 5.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4】14号)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2、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租房自住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办理机构:到公积金账户所在管理部或银行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地址、电话:各管理部的地址和电话在“业务网点分布”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各管理部于受理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办理程序: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单位核实职工提取材料后,出具提取申请书,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提取业务。如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者职工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本人持上述材料来办理相关业务。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办理公积金约定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可定期转入职工指定银行储蓄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