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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3.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 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第二章 接受条件和录取手续第三条 到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第四条 我校对外国留学生实行一年的试读期。 试读期满 , 必修课1程考核合格,并经省教育厅批复,方可取得正式学籍。试读期间,学生违反宁波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第五条 计划内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直接下达计划, 分配至我校学习,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安排汉

2、语补习。 每学年开学前,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 由教务处负责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第六条 凡具有高中学历、汉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国留学生均可申请自费来我校本科专业就读。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外招生宣传工作及外国留学生申请材料审批工作。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 教务处负责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第七条 我校接受国外正规大学的在读学生,以及与我校签署过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专科学院的大专毕业生, 插班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第八条 已在国内其他高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经原接受学校同意,我校考

3、核同意接受,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录取证明、在学证明、成绩单、健康证明和无违法违纪等证明。拟转入学生应在原学校办理完毕转学和离校手续及外国人居留证迁移手续后方可转入我校学习。2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宁波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来学校报到,并按规定缴费。报到期间,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证件审查、缴费管理、法规教育和学生证、居留证办理等手续,各学院负责新生的教学安排。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交流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外国

4、留学生新生入学后 3 周内,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或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体格检查或复查由国际交流学院组织安排。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有关医院诊断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身体康复后, 凭正规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于下一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二条 已取得学籍

5、的外国留学生的注册手续办法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考勤与纪律的基本要求参照宁波大学相关3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虽经请假但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上课按实际学时计算,实习按每天 5 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社会实践、运动会、志愿者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少于等于 3 天的由所在学院审批 ;

6、 超出 3 天的由所在学院同意,并通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 两周以上的须同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 请假一个半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 允许先口头请假, 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立即补办手续,补假程序同上。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及学生学分和成绩评定标准参照宁波大学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参加考试,采用与中国学生相同试卷,考试场地可单独安排在国际交流学院进行。 由国际交流学院教师负责监考。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必须获得学分的课程,如不合格均须重修。重修学分列入学生选课学期的选课总学分, 成绩按实

7、予以记载。4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者,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六章 课程修读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应按照留学生注册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课程修读方式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中国概况 (3 学分 ) 、汉语 (8 学分 ) 为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外国留学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在国际交流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外国留学生课程的免修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留学生可免修英语等外语课程及体育、 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训练课和思政等课程。第二十二条 插班进入我校学习的国外大专毕业生、国外大学的在读学生及由本国其他

8、院校转入的外国留学生, 其原学历阶段所得的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校教务处同意,可免修有关课程。其余课程均按我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选课、缓考等手续参照宁波大学的本科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或转学申请,一般限定一次。1. 课程学分累计积点分在该专业同级学生中排名前 30%,且无纪5律处分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或者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或转

9、学就无法继续学习的 ;4.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 ( 如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 省级及以上机构评定的学术科研成果或专利等 )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转专业、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 1 学年者 ;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3.应作退学处理者 ;4.无正当理由者。第二十六条 具备一定汉语知识的外国留学生,经国际交流学院考核,如学校教学条件允许, 可转入留学生汉语言 ( 对外 ) 本科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可以免修, 课程免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办法,参照宁波大

10、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患病或因伤,经有关医院诊断,认为需6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 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 应予休学。外国留学生女生可生育休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休学由本人申请、附医院证明,经所在院( 系) 和国际交流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一般以 1 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 1 年,但累计不得超过 2 年。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的外国留学生应回国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属负责。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因特殊原因 ( 如创业,参军等 ) 须中途休学的,经本人申请

11、、所在院 ( 系) 和国际交流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休学 ( 保留学籍 ) ,休学一般以 2 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 3 年。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学校不对其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 (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正规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国内有关医院复查合格 ) 、经所在院 ( 系) 和国际交流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复学。2.休学期间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九章

12、退学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可不因成绩原因退学。7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者 ;2.休学或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有关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 癫痫、严重传染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5.学生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者。因上述事由退学的学生,不属于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之疾病 ( 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 者,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并根据学习年限 ( 至少学满

13、1 年) 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3.退学学生应在学校退学文件发布之日起 1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十章 毕( 结) 业管理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德、智、体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 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教学计划为依据。具备辅修资格的学生, 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第三十九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外国8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业, 延长学业期间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

14、学生管理规定执行。要求延长学业的外国留学生,须由本人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外国留学生延长学业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毕业。第四十一条 修业期满,修读了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 ( 含实践 ) ,但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作结业处理 ; 未达到结业条件者,作肄业处理。第四十二条 申请结业的外国留学生,符合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中有关结业换发毕业证书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第四十三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

15、会颁发的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试行办法 和宁波大学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教务处提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四条 文、史、法、教育、经济、管理类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未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六级, 其他类专业未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三级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 英语、日语等外语语种专业除外 ) 。第四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位授予可以不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和学位课程的限制。9第四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其他学位授予条件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七条 与我校签署过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专科学院的在读学生插班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的,具体按照有关协议处理。第四十八条 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国际交流学院予以配合 ; 其他外事活动或特殊情况,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管理。第四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宁波大学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经第 46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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