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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相关知识幻灯Word文档格式.docx

1、v 历经300多年的发展,统计学目前已经成为横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的多科性的科学。v 统计学是有关如何测定、收集和分析反映客观现象总体数量的数据,以便给出正确认识的方法论科学。v 从横向看,各种统计学都具有上述共同点,因而能够形成一个学科“家族”。从纵向看,统计学方法应用于各种实质性科学,同它们相结合,产生了一系列专门领域的统计学。v 现代统计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抽象的数量为研究对象,研究一般的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和分析数据方法的理论统计学;另一类是以各个不同领域的具体数量为研究对象的应用统计学。v 第一章 统计法律问题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v 政府统计与统计法的概念和特征v 统计法的概

2、念和特点v 统计法的表现形式v 统计法的作用 v .政府统计的概念v 就是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v .政府统计的特征v 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v 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v 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v 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v .政府统计的功能v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v .政府统计的任务v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v 统计调查,是指统计调查者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

3、计调查对象、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调查方法等,依法向统计调查对象搜集统计资料的活动。进行统计调查的目的,是取得准确、及时的原始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政府统计机构向党政领导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的各种统计资料,都是通过组织实施统计凋查取得的,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开端和基础。v 统计分析是统计调查的延续,是将搜集来的大量、详细的统计资料,按照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加工整理,进行实事求是的、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剖析各种指标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揭示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性,预测它们发展的趋势,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或推断,提出有助于决策和管理的咨询意

4、见和对策建议,是一个从现象到本质、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统计分析通常是把数据、情况、问题、建议等融为一体,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与一般统计数据相比能够更集中、更系统、更清晰地反映客观情况,又便于阅读、理解和利用,是统计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手段。v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v 统计资料,是统计调查工作的成果,是通过统计调查得到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从内涵上讲,包括为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所需要的宏观和微观的资料;从外延上讲包括描述过去、剖析现在、预测未来的资料;从形式上它具有数量性、连续性、可分享性的特点。v 统计资料包括原始统计资料和

5、经过整理分析的综合统计资料。v 综合统计资料反映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是社会的公共信息资源,除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保密以外,其他的综合统计资料都应当及时予以公布,提供给全社会统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社会经济状况和改革发展进程,是统计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统计咨询意见,是指利用统计部门所掌握的丰富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科技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对策建议。近年来,统计部门在向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大量统计信息的同时,还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统计信息,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

6、展和科技进步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工作,探索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党政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了一大批质量较高的统计分析资料和咨询建议,拓宽了统计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使统计功能进一步拓展。 实行统计监督v 统计监督,是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从总体上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经济、社会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协调、稳定地发展。统计监督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依据一整套能够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状态的统计指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是否符合客观规律进

7、行监测,及时发现违背客观规律的现象,并向决策机关发出预警信息。关于统计监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三种。v 一是通过各级统计部门定期编制的宏观经济监督和预警统计报告,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报告,全面、系统地监测、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揭示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规律。v 二是通过各级统计部门不定期地就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的分析研究报告,发挥统计的监测和预警作用,监督和准确分析、判断宏观调控措施的效应,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三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统计部门通过建立起来的宏观经济监测和预警制度,用

8、一整套统计指标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当经济“过热”或“过冷”时,及时向政府发出警报,并提出可供操作的宏观调控建议,以量化的指标对国民经济进行客观的监督,使统计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监测仪”的作用。v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v 政府统计实际上是有关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力使用社会统计资源、实施统计调查的活动,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活动。政府统计的这种性质,必然要求建立、发展起一套相应的统计法律规范,要求政府统计活动必须依法开展。v 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作为一项需要相对人配合的行政管理活动,政府统计部门必须具备法律赋予的统计调查权力,依法行使特定的统计调查职责;被调查

9、对象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配合统计调查的义务,依法及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只有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政府统计才能顺利实施,才能搜集到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v 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统计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滥搞调查,以节约经费、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必须依法保密,争取被调查者的信赖和支持;政府统计资料必须及时对外公布,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v 统计法制正是随着政府统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政府统计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对统计数据的需求日益增多,另一方面积极配合政府统计调查、提供统计数据的被调查者比率下降。几乎在所有市场经济体

10、制的西方国家中都存在着人们拒绝参加统计调查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抱怨统计调查所带来的负担。由于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人都担心是否能做到数据保护,人们对统计调查也变得十分敏感。从国外情况看,依靠法律的有效实施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统计法制,依法统计,必然是搞好政府统计的关键所在。v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v (一)统计法的概念v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与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产品用户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理解统计法的概念,有两点需要

11、把握:v 首先,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v 其次,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 (二)统计法的特点v 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v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v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例如,会计法以人们在财务会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

12、象;金融法以人们在货币流通和使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统计法则是以政府统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政府机关内部的关系,也有政府机关与统计调查对象的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因为统计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v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v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v 根据法律规范的效

13、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v (一)统计法律v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修订。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v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14、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v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二)统计行政法规v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v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该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 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作出

15、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的决定,再次对其作了修改。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统计行政法规还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此外,由国务院发布的一些决定和命令,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三)地方性统计法规v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16、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v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四)统计行政规章v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v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

17、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四、统计法的作用v 法的作用,就是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其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功能,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社会管理。v 统计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v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v 首先,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人员配置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

18、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其次,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这样就保证了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为提高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创造了条件。第三,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

19、代化。国家统计信息工程的实施,对于加速我国统计现代化的进程,全面实现统计信息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进一步提高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水平,提高统计对国民经济宏观决策的快速支持能力,实现统计信息的全社会共享,促进统计信息的国际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后,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现代化统计工作,没有渊博的学识和多方面的业务技能是不能胜任的,每一个统计人员都要有真才实学。适应这一要求,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证有技术职称的统

20、计人员的稳定性,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要加以系统培训。v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所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所谓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v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所谓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

21、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及时地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这是政府统计活动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v 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

22、完整的统计资料。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第二节 统计法基本原则v 主要内容:v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v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v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v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v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法基本原则v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

23、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依据。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v (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v (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v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必须从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方面来予以规范和保障。如果没有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统一,各类统计调查就会陷入无序状态,统计调查中采用的统计指标、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计量单位、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等就会不一致,统计数据就无法进行必要的加工、汇总和整理,统计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展,各类综合性的宏观统计数据就难以取得,统计就失去了其反映客观实际、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义。v (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

24、责原则v (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v (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v 1、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统计机构如果不依法积极履行其法定职权,就是失职,就应当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v 2、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v (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

25、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v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v 所谓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各种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v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v (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v 即统计调查对象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仅要真实、及时、全面,而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义务。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v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v (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v (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

26、负担v (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 共享原则v (一)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v (二)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手段v (三)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v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四章还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基本职责、管理关系作出了规定。v 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有: (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v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

27、主。v 这种双重管理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v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v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v 3部门统计系统 (二)经费管理方面 v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v (三)业务管理方面 v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主要表现为: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v 统计法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

28、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在设计和组织实施统计项目时,都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v 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v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v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v 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v 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v 首先要设计统计调查方案并明确:v 统计调查的目的、任务: 为什么调查v 统计调查的对象、单位: 向谁调查v 统计调查的

29、项目、表格: 调查什么v 统计调查的时间、期限: 什么时候调查v 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任务,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搞好统计调查,才能提高统计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进一步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服务。v 统计调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根据调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等。下面主要介绍政府统计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v (一)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v 政府统计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二)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v 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对政府统计调查,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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