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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镇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措施.doc

1、长宁镇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措施第一条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预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镇常住人口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镇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缓学、免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缓学、免学或休学证明,由镇人民政府或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予批准的,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督促适

2、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五条预防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以镇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劳动、公安、工商、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预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工作。第七条各级、各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负责预防本校在校学生辍学工作。职责为:(一)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二)建立校内预防学生辍学的目标责任制,依法奖惩有关人员;(三)配合有关部门对辍学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并说服、动员、督促辍学学生复学;(四)帮助本校辍学学生依法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五

3、)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六)加强学校管理,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手续,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清楚;(七)及时向镇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本校在校学生辍学情况,同时向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预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工作。职责为:(一)组织当地适龄儿童进行入学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时书面通知相关学校,协助学校做好新生入学的学位准备;(二)建立当地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档案;(三)对当地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的缓学、免学或休学申请进行审批;(四)按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说服、批评、教育等措

4、施,督促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履行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应掌握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情况,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复学工作。第十条建立预防义务教育阶段辍学保障制度。对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或可能辍学的儿童、少年,有关部门和相关中小学校应给予其经济资助,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第十一条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如发现学生辍学,辍学学生所在学校应及时了解学生辍学原因,并对辍学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说服、动员。经说服、动员无效的,辍学学生所在学校应于5日内将辍学学生情况

5、书面报告镇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向镇人民政府通报。第十二条建立督促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复学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在接到学校关于辍学学生情况报告的5日内,应采取有效措施,责令辍学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限期改正,督促辍学学生复学。第十三条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基本情况登记制度。镇人民政府和镇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辍学学生情况登记制度,准确填写长宁镇义务教育辍学学生情况登记表,形成完整的工作档案资料。第十四条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辍学责任追究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一)拒绝接受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二)因侮辱学生人格、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辍学的;(三)对学生辍学情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四)以各种理由劝退在校学生的;(五)因教师师德原因或学校其他原因导致学生辍学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由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宁镇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一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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