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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1、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七条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四)无知识产权纠纷。第八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2、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第九条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六)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

3、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第十条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一)无偿资助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4、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二)贷款贴息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

4、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3、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地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可重复申报。第三章开支范围第十二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

5、。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第十三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一)无偿资助项目费,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二)贷款贴息项目费,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第十四条管理费是指用于创业中心和中介机构从事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及评价工作的经费。管理费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详细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第十五

6、条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资金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章项目申请与受理第十六条市科委每年结合北京市科技项目建议征集指南以及科技部发布的项目指南、申请须知,公布当年的北京市创新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资金,应按照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第十八条创业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市科委评审。第五章项目评

7、审、立项与资金拨付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建立联合评审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审小组,共同开展专家联合评审。联审小组每年根据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情况,分批组织专家联合评审。第二十条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仅限于在专家库内遴选专家。专家库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由创业中心负责。第二十一条联审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参照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第二十二条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规

8、范,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评审,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通过联审小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一)评审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第二十四条联审小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联审小组尊重专家的评审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第二十五条创业中心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立项建议,报市科委、市财政局

9、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第二十六条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与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第二十七条创新资金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第二十八条创新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10、,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六章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创业中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对创业中心的管理工作和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三十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二)合同计划的进度执行情况;(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定期填报、提交项目执行情况

11、信息调查表;(二)创业中心每年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意见;(三)市科委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四)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

12、用处理。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向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审核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发生企业名称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承担企业提出项目计划指标变更申请,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企业关键信息发生改变等情况,但不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报市科委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预算科目、结构之间进行调整,报市科委审批,但人工费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三)项目预算总额或项目承担企业调整,报市科委、市财政局批准。第三十五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

13、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创新资金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合同到期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需由承担企业在项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出具意见,报市科委审定,送市财政局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第三十八条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具体的验收形式根据科技部及市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时企业需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填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创业中心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提出验收结论建议,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第四十条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计发xx253号)和市科委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北京市匹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高发xx684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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