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服务库党委中心工作,对财务工作进行督查,督促效能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八)组织库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并参与评议、考核工作。(九)负责向党代表、库党委和分公司纪委报告和联系工作。第三条 纪委委员工作职责。纪委委员协助纪委书记、副书记工作,负责抓好分管的各项纪检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认真学习库党委和总公司、分公司纪委的有关文件,贯彻执行纪委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二)发挥个人在纪委集体领导中的作用,参与纪委各项计划、总结的讨论,对纪委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参与纪委各种文件的起草,参与纪委权限内的各种党员违纪案件的讨论。(三)参与对党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受理各种类型的举报、
2、申诉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并认真做好记录。(四)参加纪委会议,并认真作好会议记录。(五)密切联系群众,注意了解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反映和党员的思想动态,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纪委书记汇报。(六)经常与纪检监督委员会成员沟通情况,并对其工作给予指导。(七)认真完成库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纪检信访工作人员职责。(一)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必要的初查。受理党员、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二)负责办理业务范围内的、线索清楚、案情单一、时间紧迫、易查易结的举报信访案件核查部分举报线索,为立案提供依据。注意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
3、益。(三)承办总公司、分公司和库党委批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的调查及其他事项的办理任务,并做到按期优质报结调查结果。(四)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等信访问题,及时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定期综合反映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信访举报情况的登记、传阅、统计、立卷归档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报表。第二章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直属库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内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报告人范围。直属库全体干部。第七条 报告内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
4、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嫁娶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事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部门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者)活动等情况;(七)本人从事的其它有偿经济活动情况;(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第九条 报告的内容,
5、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个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第十条 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报告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三章 纪检工作联系制度第十一条 为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制订本制度。第十二条 联系制度的方式。直属库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所在党支部。第十三条 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学习贯彻落实总公司、分公司有关反腐倡廉工作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情况;(二)了解纪检工作中遇
6、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新观点、新思路,采取的新方法、新措施;(三)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四)收集党员、干部、群众对纪检工作的意见、建议;(五)配合中心工作,加强直属库干群之间的联系、沟通和指导。第十四条 联系人按照要求要经常开展调研和指导,围绕反映强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推动工作。第四章 纪检监察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第十五条 纪律检查部门的受理范围是: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
7、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受理群众对直属库全员范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全员范围内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第十七条 一些虽然并不直接涉及纪检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而是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或咨询,但只要是有关直属库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问题,也属于受理的范围。第五章 纪检信访办理规则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规范信访举报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部门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特制定本信访举报办理规则。第十九条 受理(一)对
8、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应分别在纪检信访登记、办理情况表上按反映的内容逐项进行登记。(二)属于检举控告的信访,应摘登检控的主要情节和涉及的单位、人员、对重大问题要详细记录。属于申诉的信访,要摘登申诉的理由和要求,受处理情况、时间及批准部门。(三)登记及时,做到不拖不压,无特殊情况应当日登记完毕。(四)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问题的信访,登记其有参考价值的内容。(五)不属纪检业务范围的信访,也要登记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向库领导汇报,实行归口管理。(六)凡是库领导交办和批示的信访举报件,均应注明记录批示内容。(七)一信多投和重复信访,在原登记薄上注明件数及重复信访时间,如反映新的问题要补登
9、。(八)信访举报内容登记后,对反映一般问题的信访件,由纪检部门部门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反馈来信来访人;属重大问题的信访,应及时向库党委主要领导汇报,然后按批示进行查处,并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作双向反馈。第二十条 来访(一)对来访者礼貌热情,以诚相待,对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内容要记录在来访登记薄上,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能当即答复的按政策给予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约定时间给予答复或解决。(二)每月的库领导接访日,库纪检部门部门应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凡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登记处理。(三)来访者反映比较紧急或比较重大的问题,应及时向库领导汇报,作出妥善处理。(四)凡是集体来访,应要求他们选出代表(5
10、人之内)其余动员先回,然后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同时,尽快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和反馈,防止事态激化。第二十一条 查处、结案(一)凡直属库纪检部门受理自办的信访案件,无特殊情况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总公司、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转办要求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或转办案件要按时回报,不能按时报结的应说明原因。(二)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写出调查报告和填写信访结案审批表经纪检部门书记审核批准后,将有关材料要求上报和结案归档,归档做到一案一卷。第二十二条 归档(一)信访举报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传递、办理、保管等要做到及时、准确、严密,不错漏遗失。(二)档案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11、借阅信访举报案件材料,要办理借阅手续。信访举报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必须经纪检部门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第二十三条 保密(一)对署实名的信访举报件实行专人登记,专橱存放,情况只局限于受理人及调查人掌握。(二)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第六章 纪检部门学习制度第二十四条 纪检部门学习制度(1)全体纪检监察干部领导应自觉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法规以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业务素质。(2)落实纪检部门教育学习计划,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
12、总公司和分公司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政纪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为主。(3)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纪委委员每年集中学习两次,纪检监察干部每月集中学习半天,个人自学不少于三小时。(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撰写学习体会,每年完成一篇理论研究或业务研讨文章。(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总公司、分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永城直属库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公司、分公司要求,结合直属库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直属库信访工作遵循“文明接待、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受理、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任何
13、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信访工作,做到依规、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件件有痕迹,事事有结果”。第三条 信访工作由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第二章 问题线索处置第八条 直属库成立信访办公室,与综合科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受理直属库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为方便接待来访,保障直属库正常工作秩序,直属库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综合科指定1人专职负责接待、协调、督办信访工作。直属库信访办公室职责:(一)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二)办理直属库交办的和
14、市政府、市纪委、市直工委等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件,并报告办理情况;(三)就地解决直属库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不得拖延、不得上推,并把信访件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信访人;(四)做好信访件的信息登统、督办落实、分析研究和材料的定期报送工作等;(五)妥善管理信访件档案资料。第三章 受理范围第九条 直属库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一)因对直属库有关制度规定不清楚或不了解而反映情况、提建议意见的;(二)反映直属库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三)反映个人或部门违反有关政策的问题;(四)直属库已受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处理意见;(五)其它需直属库受理的信访件。第十条 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逐级表达诉求,对于以
15、下情形直属库不予受理:(一)涉及法律诉讼的;(二)超出中储粮职权范围的。第十一条 信访反映其他外部门或外单位问题的,按照归口办理原则,引导信访人到相关部门或单位反映情况。第四章 立案调查及流程第十二条 信访办公室对来信、来电、来访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信访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主要诉求等相关内容。办理程序为:了解信访内容填写信访拟办单呈报领导审示落实承办(转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资料归档整理等。对实名举报的信访件,在按规定办理的同时,主动联系信访人,直接向其答复办理结果,并做好相关解释及思想工作。第十三条 对多人来访的,要求其推选代表反映问题,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纪律第十四条
16、 信访办公室接到信访件后,应在限定时间内办结,并形成书面报告,统一向库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呈报办理结果。第十五条 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已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给予答复;对政策不明,但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需调查才能办理的,由信访工作人员填报信访拟办单,报经领导批准后,安排相关人员核查。第十六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加以处置,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第十七条 信访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复杂的,向直属库、分公司说明理由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十八条
17、直属库接到分公司下达的信访件处理意见后,应在30日办结,并书面向分公司报告落实情况;对分公司下达信访件的处理意见有疑问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库反馈意见。第十九条 与分公司各职能处室加强合作,密切配合,不得推诿塞责、弄虚作假或置之不理;直属库信访工作人员要妥善管理信访材料,不得漏登漏报信访信息,不得丢弃、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更不得向外界泄露信访内容。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库党委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处理。(一)未建立信访工作机制、指定负责信访工作人员的;(二)同一信访内容,连续上访3次(含)以上的;(三)一年内,中心库
18、辖发生3起(含)以上到直属库或省直有关部门上访的;(四)直属库在信访工作中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造成信访件事态扩大、矛盾激化、工作被动、负面影响较大的;(五)总公司、分公司督办的信访事项未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的。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处理:(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办理、督办,或者没有遵守保密、回避规定的;(二)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五)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因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六
19、)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漏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的。第七章 考核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信访办公室负责统计各直属库年度信访工作办理情况,下列情况为业绩考核扣分指标:(一)对分公司交(转)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及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越级、集体上访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或处理不得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多次发生越
20、级上访,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力、不及时的。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综合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永城直属库重大问题线索研究处理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线索受理工作程序,提高重大问题受理效率和质量,结合直属库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办理,防止一信多办,杜绝重复交叉办案的原则。第二章 信访办受理和处置的重大问题线索第三条 直属库领导干部和各科室受理的包括电话、来信、来访举报等各种渠道受理的信访举报,交由信访办统一登记后分流办理,防止多头转办、交办。第四条 信访办对上级信访部门转、交办的重大问题线索直接受理 。 第五条 信访办对
21、收到信访举报件进行认真梳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同级库党委管理的干部 、总公司和分公司交办、损害群众利益 、关注度较高等类型,筛选出重大问题线索,经分管库党委委员、库党委书记批示后,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与综合科合署办公)备案办理。第三章 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和处置的问题线索第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下列案件线索直接受理登记并实行统一管理:(1)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交办或者批办的由本库办理的案件线索;(2)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重大问题线索;(3)各级政府、新闻媒体等转来的重大问题线索;(4)办案中、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5)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等移送的重大问题线索。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各科室
22、抄送备案的重大问题线索和直接受理的重大问题线索,应明确专人负责,逐件登记,建立台帐,定期汇总并及时向库领导反馈。第八条 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审理室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第九条 直属库重大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第十条 信访办对集体排查拟办的重大问题线索,成立重大问题线索研究专项处理小组,经库党委研究批示后,交由该小组负责,办理交、转办手续,并进行线索办理全程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及相关科室应按规定将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报告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处分决定书等文书或复印
23、件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第十二条 各承办线索室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报批、报送或移送、办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城直属库重大问题上报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肃党的组织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请示报告的程序第二条 请示报告必须按内容对口、逐级进行。日常工作对口请示报告。重大问题由直属库综合科梳理整合,根据实际,经库党委批准,上报分公司。第二章 请示报告的内容第三条 请示报告的内容:(一)按照总公司、分公司部署和要求,需要直属库加以贯彻落实的重大事项。(二)事关直属库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三)有关职工思想稳定的重大
24、信息。(四)按规定应向分公司报告或对直属库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五)重大问题决策时,特别是库党委领导班子难以统一认识的问题。(六)贯彻执行既定工作部署,决议和决定,遇到新的情况,需要对原部署、决议和决定做出调整的重大情况。(7)直属库工作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处置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及阶段性重大工作情况,需要上级答复处理的特殊问题等。(8)直属库辖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个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10)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三章 请示报告的形式第四条 请示报告根据内容和时间要求的不同,可分别采取会议、书面、电话或口头等形式进行。紧急、重大问题应立即以电话形式先行
25、报告。第四章 请示报告的要求第五条 阶段性工作定期请示报告;紧急及特殊问题即时请示报告;影响重大、事关全局的问题立即请示报告;需进一步了解清楚的,先行报告初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详细情况随后报告。第六条 请示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言简意赅。第五章 请示报告的责任第七条 请示报告的责任: (一)建立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责关系的重大制度。直属库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保证总公司和分公司精神、决定等在直属库的贯彻落实。(2)各支部、科室、收储库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直属库领导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做到客观真实,渠道畅通,传递迅速。综合科是及时收集重大情况的总渠道。(3)各
26、支部书记、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将本支部、科室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分管领导和库党委请示报告,库党委根据实际向分公司报告。凡发生重大情况迟报、漏报和瞒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责任领导责任。(四)直属库领导班子成员应结合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对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纳入评比重大内容。永城直属库重大案件通报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重大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重大案件通报第二条 案件通报是指在重大案件发生后,库纪检监察部门以案为鉴,开展的带有查摆、剖析、反思、总结
27、性质的通报工作。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案件的再次发生。第三条 案件通报工作一般选择在立案或案件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第四条 案件通报内容包括案发经过、案发主客观原因、案件性质和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在案件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案件查办结果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等内容。第五条 案件通报前,我库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发案相关职能刻室以及分管纪检的领导、党组成员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调
28、研分析,总结案件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分析涉案人员心理动机和诱发因素,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件通报工作的质量。第六条 案件通报工作可采用发文、召开职工会和干部大会等形式进行。采用会议通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直属库范围内进行。第三章 案件反馈第七条 案件反馈是指我库纪监监察部门开展案件通报工作后,对发案部门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办案程序、执行处分决定以及案件回访等有关情况予以逐级上报的工作。第八条 案件反馈目的在于落实逐级呈报制度,使库纪检监察部门掌握领导班子在案发后开展治理整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第九条 案件反馈的内容通常包括:落实整改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办案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和案件回访等内容。第十条 检查办案程序和案件回访的具体工作由库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办案程序分为案中检查和案后检查两种形式,主要检查办案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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