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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公法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四、简述题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答: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一)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二)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三)有国际求偿能力。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二)国家合并。(三)国家分离。(四)国家解体。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解除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一)同意。(二)自卫。(三)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四)不可抗

2、力。(五)危难。(六)危急情况。五、论述题1.试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既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的对象、效力根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它们之间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国家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该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其次,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都借用了国内法的概念。最后,从国内法看,它也受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影响。2.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因而是国

3、际法确认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1)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3)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4)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作业2一、不定项选择1.AB 2.B 3.B 4.D 5.AB 1.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2.几何学划分法、天文学划分法、自然划分法3.责任制度、

4、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4.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5.大使、公使、代办1.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2.大陆架-大陆架是沿海国管辖之内的该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3.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4.领事-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此外,派遣国还可以从当地选任名誉领事担任领事职务。四、简答题1.简述南极条约法律体系及南极的法律制度。南极条约和其他公约或议定书以及

5、南极协商会议通过的决议构成了目前南极的法律体系。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1)和平利用南极。(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2.简述领海中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2)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保护权;沿海国需承担不得妨碍等的义

6、务。3.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一)除国际条约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二)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均有管辖权。1.试述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规定。第二次大战以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行为屡屡发生,严重危及国际民航的安全与声誉。为了防止和惩治这样的行为,以维护国际民航安全和促进其发展,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其中1971年制定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主要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管辖、引渡及起诉等问题作了规定。

7、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上述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或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该公约对飞行中的规定与海牙公约相同。蒙特利尔公约对管辖权的规定与海牙公约基本相同,它规定:

8、与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及该罪行相关的其他非法行为有密切法律联系的国家都有管辖权;相关缔约国均有普遍管辖权。蒙特利尔公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及起诉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以便起诉。2.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按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代表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职员。就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而言,外交代表应包括馆长及使馆的所有外交职员。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财产、文书和信件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这种豁免是绝对的;民事和行政管

9、辖,这种豁免是相对的。(4)免税免验。(5)其他豁免。作业31.ABCD 2.ABC3.ABCD 4.AB 5.C1.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交换或交存批准书2.最高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3.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4.非武力方法和非干涉方法5.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1.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名称或措词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2.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

10、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3.斡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4.和解-和解又称调解,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1简述条约的修订。条约的修订指条约的当事国于条约有效期间改变条约的某些规定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双边条约的修订与订立一项新的条约所适用的规则并无区别,无需论及。而多边条约的修订与订

11、立条约的情况不完全相同,分为两种情形:(1)条约的修正,即在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2)条约的修改,即在条约的若干当事国之间修改条约的规定。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程序事项以外的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在实践中,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一般被认为不构成否决。3.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一)追究犯罪者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二)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原则。(三)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四)上级责任原则。(五)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1.试述联合

12、国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的宗旨规定在联合国宪章的第一章第一条,共四项:(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3)促成国际合作。(4)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为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在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七项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

13、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有: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提交的案件。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

14、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作业4一、请分析国际法经典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本案审判主要涉及惩治战争罪行问题。国际上惩治战争罪行问题虽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同盟国在凡尔赛和约中规定组织军事法庭追究战争的主要责任者的责任,试图要将德国元首和政府高级负责人交付国际审判。但由于种种缘故致使惩治战争罪行的设计终成泡影。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人类遭到了惨不堪言的灾难。所以联合国家(向德、意、日作战的国家)通过它们达成的协定和声明表明了惩治战争罪行的决心,并以建立国际军事法庭实现了这一决心。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实践不仅开创了审判战争罪犯,惩治战争罪行的国际范例,而且发展了战争法。一是它确定了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不仅把破坏和平行为、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和反人道主义行为定为犯罪行为,而且确定这些行为属国际犯罪行为。二是确立了追究战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本案所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被其后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按该宪章组成的远东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再次付诸实践,并获得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95(1)号决议的肯定,被概括为七项原则。联合国大会还在1968年的决议中进一步宣布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和不适用法庭时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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