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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还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Word文件下载.docx

1、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 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 亡赔偿金。”该通知采纳的却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一并主张的观 点,实质上又坚持了传统的惯常做法,稍有区别的是不再单列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而 是将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3.作者观点结合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 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能一并主张,否则有违侵权法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且在性质上也 属于重复性赔偿项目。但考虑到目前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较低的现

2、状 ,建议在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的同时,应依据国情适当提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 赔偿金的数额。其次,尽管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已被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 赔偿金吸收,但为了防止直接受害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使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道德风险,在诉讼程序上应当赋予被扶养人要求侵权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的独立请求权。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沿革及相关法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被扶养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该行为 导致了被扶养人身份权中的扶养请求权的破坏,因此,加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形成损 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1、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沿革新中国建立以来,人

3、民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对被扶养人原则上责令加害人予以赔 偿。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尽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 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 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之后,统一了全国人民法院的做法,为被扶养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中都有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也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详见下面披抚养人生 活费赔偿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4、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条、第28条。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是有的只是规定死亡时才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进行赔偿,而对残疾受害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则不予以赔偿二是由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缺乏统一、明确的计算标准 ,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极不统一,影响公正;再有,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质量的提高 ,人均寿命已经大为提高,赔偿十年的做法有些不合时宜,需要进行调整;最后,这些规定中缺乏扶养人扶养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规定。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在 本条作出了进一步

5、科学、合理的明确规定,赔偿计算更加合理,操作性更强。2、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相关法条2.1、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 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 生活费等费用。2.2产品质量法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 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 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 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

6、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2.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第37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 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匚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 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 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7、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 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 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 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 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 岁的,年龄每小一岁

8、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 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 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 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 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对其他的被 抚养人扶养五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凭据支付。2.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 1

9、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 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 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 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 ,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 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10、无固定收入 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 过5年。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 器具的费用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 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

11、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 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 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 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

12、收 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 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 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 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 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 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

13、法院所在地上 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 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 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 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 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14、费、交通费等为治 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 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 ,如受害人有被抚 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010年6月30日三、被扶养人的法律特征及范围?1.被扶养人的法律特征(1被扶养人须是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构成被扶养人的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受害人生命

15、权或劳动能力丧失的后果。在 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中,被扶养人是其中的一个主体,但必须不是直接受害人,而是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可能是单数,也可能是复数,均须为独立于加害人 与直接受害人以外,但又存在法定联系的人。(2被扶养人须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被扶养人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有法定的联系。这种法定联 系,就是直接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 人之间,具有法定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法律关系,就是 亲权或亲属权,以及其派生的扶养请求权。(3被扶养人须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的人行为人在实施侵

16、害行为之前,实际上是被扶养人身份权的义务主体,尽管其所实 施的行为没有直接作用于被扶养人身上,但是,当其实施的行为剥夺了直接受害人的 生命或使直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以后,却使被扶养人所享有的对直接受害人的法 定扶养权利遭受损害,丧失了这一法定扶养权利。这一损害事实尽管不是加害人的 行为直接造成的,但间接地侵害了被扶养人的这一法定扶养权利,却是客观的事实。(4被扶养人须是因此而享有法定扶养赔偿请求权的人加害人既然因其行为使被扶养人丧失法定扶养权利,那么,在加害人与被扶养人 之间必然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加害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对被扶养人应承担赔 偿义务,被扶养人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对加害人享有损

17、害赔偿请求权。与其他侵权法 律关系不同的是,被扶养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不是一般的金钱给付 ,而是其丧失的法定扶养权利。因此,被扶养人是享有法定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人民法院在审理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案件中,必须把握被扶养人的特征,准确 认定请求人是否属于处于赔偿权利人地位的被扶养人。2、被扶养人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被扶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 必须对此予以确定。我们认为,认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点(1被扶养人不限于受死者生前扶养的卑亲属被扶养人包括所有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的卑亲属和尊亲属。只要与死者生前 有扶养关系,均可视为被扶养人,这里的扶养关系

18、是概括的概念,包括我国民法中的赡 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可单纯理解为只有平辈份亲属的扶养关系。(2被扶养人是否限于与死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权利人对此,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德国式,法律规定限于 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者”另一种是原苏联式,法律规定由死者扶养的或者在死者生前有权要求 死者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我国民法通则采后一方式,在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 人”。相比之下,前者比后者规定要严,前者只包括法定扶养关系,后者不仅包括法定 扶养关系,还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实践应以法定扶养为限,理由见下述注释。我国上述立法的本意并非是要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为事实扶养关

19、系的界 限不好界定,应以法定扶养为限,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扶养人是 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 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 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3胎儿是否应包括在被扶养人范围之内胎儿本未出生,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其出生之前 已经事实上存在,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作为他 (或

20、她的扶 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扶养权利被剥夺。为了保护死者所应抚养的胎儿出生后的 扶养权利,法律一般都规定胎儿是被扶养人,享有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民法 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对胎儿扶养权利的保护。对胎儿扶养权利的保护 ,属于人身权 延伸保护的范畴,有利于保护第二代的健康成长,且又为立法通例,应当采纳上述先进 立法例,在实践中应当将胎儿列入被扶养人范围之内,具体的赔偿,可从其出生之后给 付。(4被扶养人不应当包括有扶养期待权的权利人国外有将扶养期待权列入保护范围的,对于期待的扶养权利的丧失,亦可予以赔 偿。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为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才为被扶养 人,享有扶养期待权的人

21、并非是生前扶养的人,因而不属于被扶养人。(5丧失劳务请求权的人应否列为被扶养人我国大清民律草案第969条采纳此制,将其列为被扶养人。这种情况,国外 立法并不多见,在民国民律草案中即删去了这一条文。我国民法通则没有 这样的规定,当然不应将其包括在内。(6新旧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的范围的不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47条规定:侵害他 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里 对于侵害他人身体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实际扶养人,也赋予被扶养人的法律地 位。这一司法解释成功

22、地运用现有法律规定,科学地解决对伤害致残的被扶养人的 扶养丧失问题,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不同规定。国家赔偿法总结了最高司法机关这 一司法解释的成功经验,已在其第27条第(2项后段,确认伤害致残被扶养人的扶养损 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 条第2款对作为间接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予以明确界定,即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 属”具体而言,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义务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一类 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3、;还有一类是虽已经成年,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人。这些 人都是依靠受害人在人身损害死亡或者致残前扶养的,都属于进行赔偿的被扶养人 的范畴。法院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的认定应以此为据, 以前的规定与此内容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有些遗憾的是,该解释未对胎儿的生活费 赔偿请求权予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民法理论,进行探索,将出生后为活体的 胎儿列入被扶养人的范围之内,对其应得的生活费进行赔偿。四、被扶养人抚养损害赔偿的理论发展被扶养人基于何种理由而对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理论上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中世纪,法律

24、认为得以近亲被杀一事之本身为理由,对于加害人请求给付法律 规定的身价金。至近代,法律本着个人主义立场,否认侵害生命本身为近亲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理由,仅承认侵害生命权的行为造成死者遗属的损害作为赔偿请求的理 由。但对于被扶养人请求赔偿的具体理由,却有继承丧失说和扶养丧失说两种不同 主张。1、 继承丧失说是指生命受侵害本人,如尚生存时,其应得收入由其继承人继承, 今因生命受侵害致继承人丧失继承利益,得向加害人请求赔偿。此说优点为被害人 可得较多赔偿,缺点为如果被害人为卑亲属时,由尊亲属继承者,因卑亲属生存余命较 长,结果反比尊亲属死亡时利益较多。其为不合理,至为明了。2、 扶养丧失说认为死者遗属非

25、本于其资格而当然获得请求权,而仅得丧失扶养 请求权、丧失扶养期待权、丧失劳动请求权为理由。至现代 ,各国基本采用扶养丧 失的理论,原来采用继承丧失的国家,也改变了看法,或全部用抚养丧失,或既采继承丧 失说又采扶养丧失说,无论根据哪一方面请求都可以,如日本。3、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采扶养丧失说的主张,认为不法侵害 他人致死,如果死者生前对于第三人负有扶养义务,则加害人对该第三人员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义务,就是因为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生命权时,是同时侵害了该被扶养人的扶 养权利。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采取了 继承丧失说”并相应地通过技术处理作 了规定。五、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被

26、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具有特殊性,即:它的构成必须以侵害生命 权和健康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为前提,同时要求既具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责任的构 成,又具备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具有双重性的特点。1、损害事实,既要具备直接受害人生命权或劳动能力丧失的结果,又要具备受害 人扶养请求权丧失的结果。构成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以直接受害人生命权的丧失或劳动能力丧 失为其构成的前提条件。被扶养人扶养权丧失的客观后果,以被扶养人受直接受害人生前扶养,因直接受 害人的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而使被扶养人丧失此扶养请求权为必要。被扶养人与直接受害人生前存在的法

27、定扶养关系,以我国婚姻法的明文规 定为限,其具体内容是:(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 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 妹的抚养义务。正在履行的法定扶养关系已经丧失,是被扶养人损害事实的最终结果,这就是因 为直接受害人的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而使正在履行的法定扶养关系最终的断绝。 在这里,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后果与间接受

28、害后果最终结合 在一起,体现了损害事实的双重性特点。2、 违法行为,虽为同一个行为,却须具备既违反生命权、健康权保护的法律,又 违反保护他人法定扶养权利的法律的特点。构成此种侵权责任,加害人必须实施侵害生命权或健康权的行为。但这个行为 具有双重的违法性,即同一个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既违反保护生命权、健康 权的法律,又违反保护法定扶养权利的法律。当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剥夺了直接 受害人的生命权或侵害了健康权,同时又侵害了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权利时,这一行 为就既违反了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律,又违反了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权 利受到保护的法律,使这一行为具有了违法的双重性。3、 因果关系,要求一个违法行为与两个损害事实各有不同性质的因果联系。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基 本要求。在扶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同时存在两个损害事实,法律要求这一个侵权 行为对于两个不同的损害事实,都必须具备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直接受害人生命权丧失、健康权损害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事实之 间的因果关系构成,应依相当因果关系判断。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固然构成;具有相 当因果关系的,如伤害他人,因破伤风而死亡者,亦构成侵权责任。人身伤害致劳动能 力丧失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则更易于确定。在违法行为与被扶养人法定扶养权丧失的损害事实之间,固然仍可依相当因果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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