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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环保法规摘译.docx

1、乌兹别克环保法规摘译乌兹别克环保法规摘译一、乌兹别克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涉及环保的法律约有35部,其中最主要的有: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辐射安全法(2000年8月30日);俄文名称: ;俄文网址:www.uznature.uz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保护法(1992年12月9日);俄文名称: ;俄文网址:www.uznature.uz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特别保护自然区法(1993年5月7日);俄文名称: ;俄文网址:www.uznature.uz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水及水利用法(1993年5月6日);俄文名称: ;俄文网址:www.uznature.uz5、乌兹别克斯坦

2、共和国动物世界保护及利用法(1997年12月26日);俄文名称: ;俄文网址:www.uznature.uz6、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合理利用能源法(1997年4月25日);俄文名称: ;俄文网址:www.uznature.uz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1999年4月15日);俄文名称: ;俄文网址:www.uznature.uz8、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态鉴定法(2000年5月25日);俄文名称: ;俄文网址:www.uznature.uz9、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世界保护及利用法(1997年12月26日);俄文名称: ;俄文网址:www.uznature.uz10、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气保护

3、法(1996年12月27日);俄文名称: ;俄文网址:www.uznature.uz1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典(1998年4月30日);俄文名称: ;俄文网址:www.uznature.uz1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危险生产目标工业安全法(2006年9月28日)。俄文名称: ;俄文网址:www.uznature.uz二、乌兹别克环保法规要点摘译(一)关于土壤保护法规要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然保护法第17条 土壤使用条件土壤是地表表面具有生命活力且与植物层一道发挥作用的地面繁殖层。土壤用于在不降低其产能的情况下获得野生及培植作物收成。位于建筑物下方的腐殖质层土壤应移开,搬到其他地方用于提高土

4、壤产能。(二)关于森林保护法规要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森林保护地方国家政府机关及国家自然和林业保护机关保护森林免受森林使用方法的破坏,包括非法采伐及其他有害影响。地方国家政府机关及国家林业机关采取措施保护森林免于火灾并与火灾进行斗争,必要情况下利用企业、机关及组织的消防、掘土技术及交通工具吸引居民参与灭火,在火灾高发季节限制或禁止居民进入森林及乘坐交通工具进入森林。森林使用者应遵守森林防火安全制度,在作业地点采取防火 措施,在出现森林火灾的情况下能保障灭火。第33条 保护森林免遭病、虫及其他有害因素的影响森林使用者持续利用以下方法保护森林免遭病、虫及其他有害因素的影响:关注及预报

5、森林病灶、工业危害区、公共生活污染及其他因素发展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大量有害物繁殖及森林病害传播,提高森林生态稳定性。(三)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要点乌兹别克斯坦自然保护法第20条 大气使用条件大气是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大气空间。在不允许改变、污染当地空气以及不在规定标准以外减少空气的条件下使用空气。按照部、机关、企业、机构及组织的国际协定,个人应减少及最终完全停止生产及使用对臭氧层有害的化学物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气保护法第24条 企业、机关及组织在大气保护方面的义务企业、机关和组织,其行为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质、生物有机体、温室气体、破坏臭氧层物质有关以及物质因素对大气造成有害影响的,应:

6、遵守大气净化及降低有害物质影响设施、设备、仪器及检测装置的使用规则;在生产区周围设立生产防护带;采取措施降低有害物质排放;按照规定程序检查、清点并统计有害物质允许排放标准执行情况;推行节能工艺,节约热力资源,使用生态洁净能源;鉴于可预见到的不好气象条件,履行与“环保委员会”协商一致的关于降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生物有机体的措施;对企业及交通干线地带影响环境和居民健康的有害物质进行评估;遵守剧毒物质及易挥发化合物的保存条件、使用规则以及对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采取措施防止弹药及抢险垃圾进入大气,避免出现潜在险情,减少大气越境污染;保障废物有效利用并采取措施防止在废物收集及加工过程中造成大气污染。

7、实施大气保护措施不应导致对周围自然环境土壤、水及其他标的的污染。(四)关于水体保护法规要点乌兹别克斯坦自然保护法第19条 水及水库使用条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地表、地下及海水在保持必需水量自然流转和标准洁净度、保持水生动植物群、不允许污染水库、保持生态平衡及不给水库诸如景观要素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地方国家政府机关、林业及水业机关有义务在靠近水库地带形成河流的区域进行还林、造林,并对其进行保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水及水利用法第24章 水体保护第99条 保护水体免遭废料和垃圾的污染及堵塞禁止企业、组织、机关及所有公民:向水体抛洒生产、生活及其他形式的废料和垃圾;由于油品、木材、石油化学及其他产

8、品的损耗而污染及堵塞水体;用生产和生活废料和垃圾以及石油化学产品污染排水道、冰面、水库及冰川表层,其冲刷造成地表和地下水质量下降;用化肥和农药污染水体;只有在遵守本法第73、74和75条的情况下才可向水体排放污水。第100条 休养地水体保护为了保护饮用及生活用水供应,居民治疗、休养及康复用水,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休养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第101条 地下水保护从事开采及使用地下水的机关应对取水及其毗邻地段地下水进行观察,并对水量及水质进行清查。如果在进行与矿区找矿、勘探及开采等有关的钻探及其他矿山作业时,掘开了地下含水层,应立即将情况通报环保及农林业部门并按照规定的地下水保护程序采取措施。禁止在任何

9、情况下钻挖用于排放工业污水的井眼,当它们可能成为含水层的污染源时。自行喷出但不能使用的井眼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用标准设备进行装备、暂停使用或填毁。在高品质地下水形成区域不允许建立固体和液体废料收集场、垃圾场及工、农业及其他废料堆放场,这些都可能成为地下水域的污染源。地下水保护措施由企业实施,包括建立井眼观察网,企业的行为对地下水的状况产生影响。第102条 小河保护企业、机关、组织、农庄、农场及果园,其经营行为对小河的状况及动态造成负面影响的,应与农林业及环保部门一道采取措施保持水量、水质和洁净度。(五)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要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气保护法第22条 影响大气状况的企业、设

10、施、交通干线及其他项目的选址、设计、建设、改建及使用企业、设施、交通干线及其他项目的选址、设计、建设、改建及使用,现有技术工艺流程和设备的完善及新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在遵守大气保护法的前提下实施。影响大气状况的企业、设施、交通干线及其他项目建设定址、设计、建设及改建应与地方政府部门、“环保委员会”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协商。(六)关于工业、农业等污染事故处理及赔偿标准2006年2月6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第15号关于完善特殊自然资源利用支付体系的决议规定了排放工业废料赔偿标准。其中,第4号附件对废料排放赔偿额规定如下:废料种类度量单位每吨排放废料赔偿额(千苏姆)有毒废料:其中:级特别

11、危险毒性吨3.5(约合2.7美元)级高危毒性吨1.755(约合1.35美元)级中度毒性吨1.053(约合0.81美元)低度毒性吨0.351(约合0.27美元)非毒性废料:采掘工业吨0.0312(约合0.02美元)加工工业立方米0.01872(约合0.01美元)其他非毒性废料吨0.0936(约合0.07美元)(备注:2007年12月6日1美元1296苏姆)第2号附件对燃烧1吨燃油(个人交通工具除外)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赔偿额规定如下:发动机燃料油名称向大气排放1千克污染物赔偿额(苏姆)加铅汽油0.3861非加铅汽油0.1404汽车柴油0.1404内燃机车(铁路)柴油0.1404压缩天然气0.0936

12、液化石油气0.1638再生燃料0.1053航空汽油0.182水运燃料(船用重油)2.808第3号附件对向水体及山地排放污染物赔偿额规定如下:污染物名称向水体及山岭排放1吨污染物赔偿额(千苏姆)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铵氮亚硝酸氮硝酸氮氨丙烯酸苯胺铝丙酮安特沫(杀虫剂)丙腈氧气生化消耗量(满)苯铍丁醇落叶剂悬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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