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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法工作心得关于建立健全化解涉诉信访长效机制的思考Word下载.docx

1、涉诉信访的运行逻辑可以简单表达为:司法裁判当事人不服信访司法权再次启动或者追究法官责任。涉诉信访类似于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莫伸者,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诉,它是一种与法定的复审复转制度相区别的非正常程序的申诉制度。涉诉信访的主要成因可归结为以下七个方面:1.法院的工作职责定位原因。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实上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聚集点,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处理的纠纷和矛盾如房屋拆迁、征地补偿、企业改制后产生的劳动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法律规定由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又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就必然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并导致当事人

2、上访。在这种情况下,涉诉信访量大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2.我国行政体制、司法体制和信访体制尚不健全。许多应当由地方党政部门解决的问题,如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因罪犯家境贫穷而得不到赔偿、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司机无力赔偿、雇佣关系、帮工关系产生的侵权纠纷当事人无力赔偿等情况,当事人上访都作为涉法涉诉上访,要求法院处理。一些地方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工作方法简单,引发诸多矛盾。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后,矛盾转移到法院。3.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缺失。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促使法官发现案件真相和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无偏;二是通过一种看得见的正

3、义的程序,推导出一个正确的裁判结论,使当事人对该裁判结论口服心服。我国现行诉讼法缺少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许多基本制度,过多地体现了“有错必纠”的实体正义原则,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中都设置了当事人可以到法院信访的条款,却未规定必要的限制。这些设计与追求实体正义的立法理念有关,但无疑过于理想化了,导致程序制度上的重大缺陷:一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经由终审判决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二是使当事人陷入无限地申诉和上访的怪圈中。4.上访当事人观念上存在误区。当事人通常缺乏法律知识,尤其缺乏现代诉讼制度所要求的程序意识,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以及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社会正义的具体条件认识模糊,从而导致其上访行为

4、脱离理性轨道。特别是对于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参与诉讼所需承担的风险缺乏清醒的认识。部分当事人坚持“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法外行政权力的干涉,认为只有找到更高级别的领导才能解决其诉讼问题。5.法官队伍自身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少数法官工作作风不够踏实,责任意识不强,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够,个别法官能力、素质低下,裁判不公或司法腐败,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或抵触情绪,进而引发信访。二是“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执行拖拉,甚至出现执行不当,当事人在执行无果的情况下不断信访讨“说法”。三是少数法官不善做来访人的思想工作,有些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不

5、够透彻,而来访的群众大多情绪比较激动,承办法官又不善于稳定其情绪,没有做好解释息诉工作,致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能接受,导致重信重访发生。四是有的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初信初访处理重视不够,由于法官工作压力大,腾不出更多的时间对上访人予以解释,或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当事人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6.社会舆论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部分媒体的误导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重复上访、缠访不良风气的形成。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胜诉后,一旦案件无法执行,有些律师、法律工作者就指责法院执行不力,当事人败诉后,又说法院判决不公,诱导其四处向领导机关和上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怂

6、恿当事人不断地信访。二、当前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信访总量居持续高位运行,越级访、进京访比例高。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处理接待涉诉信访的具体情况是:201X年为1066687(人)次、201X年79万人(件)。虽然经过努力,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总量下降,但是不可忽视的现实是,仍然存在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多数当事人习惯越过办案法院,直接找党委、人大、政协或者上级法院甚至有的直接进京、赴省越级上访反映问题。这些涉诉信访案件的存在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稳定局面的维持都有一定的影响。2.重访、缠访现象突出,处理难度较大。从近年来信来访案件情况看,信访当事人一人多次多地上访、缠访的比例较大,有的甚至经几级

7、部门和法院复查,无论从适用法律、认定事实及诉讼程序均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但信访当事人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无理取闹,纠缠不止。有的信访案件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和关系,社会影响面大,处理起来较为棘手。3.群体性诉讼来访增多,诉前信访工作压力增大。此类信访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安置、企业破产、劳动保险、涉农纠纷等领域,出现“边审边访”现象,即当事人在立案、审理阶段就开始信访,信访时间提前。4.处理涉诉信访方式行政化,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未纳入法制化轨道,信访秩序混乱。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8、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涉法信访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自行处理解决,不应归类于一般意义上的信访案件。当前,一些信访部门对待信访问题的处理并未依照条例执行,而是随意性很大,无论什么问题都管,而处理的方法往往比较简单,造成推诿扯皮,问

9、题却长期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对于法律纠纷,信访部门过多介入,而不能引导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助长了一些群众的“上访风”。个别地方的信访问题解决情况,主要看群众“闹”的程度,让一些群众产生误解:“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因此,集体上访接连出现。还有的信访部门工作缺乏独立性,主要看领导脸色行事,靠领导批示,靠上级批条子来解决问题,也助长了一些群众找领导上访或越级上访之风。目前,各级领导部门都把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和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和法院工作的一项指标,通过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责任制、信访工作量化考评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形式,采取以信访量多少给各地排名、要求

10、进京接访、开信访移办单等强化考核力度的措施。基层法院迫于压力,最后以明显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代价来满足非分要求,从而达到息访的效果。而实际上,很多已经息访的当事人因为得到了信访的好处,再次以各种理由上访,进而引发新的信访,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而且还助长了上访无序现象的产生。5.信访救济机制存在弊端。一是从严格的理性角度出发,信访这种将权利救济寄托在首长批示、清官出现前提上的制度,是一种扬人治抑法治的做法,这与我国目前国家现代化发展方向背道而驰。问题和矛盾的解决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是否关注以及处理措施是否有力,诉诸的是个人的领导权威,而并非司法权威。这种解决模式无疑具有

11、相当大的局限性,某一时段的某个典型问题可能得到解决,但却不能保证所有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居高不下的信访量统计,仅是一种显性信访,还有大量的隐性信访存在,面对信访处置的这种现状,将有更多人选择信访救济方式,群众都知道我们怕上访,所以不论有理没理,该不该上访,一律都上访,因为只有上访才能形成舆论压力,才能引起上级的重视。二是信访救济的非程序性与司法独立精神存在背离。信访救济的现实方式是通过法律外途径(权力)再次启动更高的司法权力或其他权力,以维护自认为应当保护的利益。这无意中导致了本就无法保持独立的司法机关更易受到来自上级的压力和干预,有时会造成要取得涉诉信访处理纠纷的理想结果必然以牺牲司法独立为

12、代价。在维护稳定的政治任务面前,左右法官思维的是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上级长官的意愿,法院作为独立审判司法机关的身份被暂时忽略了。三是信访救济处理的非理性与司法权威之间存在着对立。对信访问题的处理一般并不强调处理过程的理性和对规范的遵守,而是千方百计地“息访”,不看过程只求终极目标,其结果极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是在当事人的压力与更高的权力所压迫下赋予当事人不适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漠视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并随意对其进行打压,通过其他途径对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进行限制,迫使其放弃信访要求。第一个极端走向使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得不到尊重,上级领导的批示就可以“推翻”一个判决,司法无权威可言。第二个极端

13、走向使既定法律和制度不再被普遍遵守,当事人人权遭到严重侵犯,各个部门为“息访”所采取的各种过激行为法院亦不予立案处理。法律不再被民众信仰,司法更无权威可言。四是信访救济所彰显的价值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背。信访救济是一种无序的救济,是一种没有穷尽的救济,其所彰显的价值不是利益的公平分配而是“多索多得”,不是“法律人人遵守”而是“权大于法”,而当“权大于法”时就非常容易出现“以权谋私”。这种非正义理念与推进我国社会经济民主政治平稳较快发展所需要的公平、稳定、秩序等理念不相吻合。三、建立化解涉诉信访长效机制的对策1.大力加强审判管理,实行源头治理。要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监管保障体系,在案件导诉、立

14、案、保全、证据交换、庭审、调解、文书制发、宣判、执行、诉讼费收取及案款管理等环节制定详尽的操作规范和监管细则,全面管理,严格执行,最大限度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在立案阶段,坚持审慎受理原则,树立适时受理和适度实体审查理念,对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既不能简单的拒之门外,也不能不加区别的来者不拒,一概受理。矛盾纠纷异常复杂,涉及面广,通过人民调解或行政协调处理更适宜的,可通过人民调解或行政协调解决,不能随意扩大审判权,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审判阶段,加强对庭审的监控和指导,要求审判人员严格执行程序法,注重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和公示性,让群众能够看见法律的公正,感受到

15、法律的权威,触摸到法律的正义。切实做到在审查卷宗材料与交换证据时限制上访苗头,庭审过程中稳定上访苗头,调解活动中消除上访苗头,裁判结果送达时排查上访苗头。在执行阶段,规范执行行为,注意申请执行人的诉求,注意被执行人的情绪,注意执行和解的方式,注意强制执行的力度。2.提高服务质量,践行司法为民。要切实践行“为大局服务”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党委确定的工作重点开展审判工作,从大局的高度认识、分析、解决审判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敏感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积极审慎处理各类案件,为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良好司法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举措,构建审

16、判贴近群众的司法为民机制,做到快审快结,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坚持把调解放到纠纷和案件处理的最高位置,充分运用综合协调的手段,采取教育、协商、疏导、救助等多种办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减少诉讼对抗,确保审执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实现和谐司法。要建立和完善诉解对接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村、乡、县”三级信访调解网络,加大对乡、村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的培训,充分发挥乡、村调解组织的前沿阵地作用,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

17、态中。3.加强法官队伍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干警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从思想上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建立民意沟通工作制度,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使民意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各项决策顺应群众要求,符合司法规律。认真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等问题,严禁干警对待当事人

18、生、冷、横、推。大力推行法官行为规范、法院文明用语和法院禁忌用语,规范司法行为,塑造文明形象。三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建立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学习制度,以岗位练兵为基础的业务培训体系,科学考评,严格奖惩,努力增强人民法官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从更高起点思考谋划人民法院工作,立足办案,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四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强警示教育,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法律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案件当事人的监督。本着

19、“严查厚爱”的精神,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通过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无一错案、无一干警违法违纪、无一不文明执法现象。五是加强审判业绩考评制度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审判工作政绩考评体系。不仅要以提高结案率、执结率、调解率为目标,更要以止争息诉、案结事了、胜败皆服为目标;不仅要看办了多少案件,更要看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社会是否普遍认同。坚持“四个到位”,即工作目标与岗位职责结合到位,工作目标细化、量化到位,奖惩措施到位,工作通报、整改落实到位,促进办案质量不断提高。4.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增强化解信访实效。一是要科学设置机构,建立相对独立的信访机构,在现有职权

20、的基础上赋予其对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权、检查监督权、责任追究建议权。要尝试建立审判服务机构,为诉讼群众提供“一条龙”服务,切实做到“有信必回、有访必接、有惑必解、有难必帮”。二是要全面落实维稳责任。加强领导包保化解力度,强化“四定五包”责任制,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实施责任追究。建立涉诉信访案件责任倒查制度,对重信重访案件逐案评查,对因有失职渎职不廉等行为引发上访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每个审判或执行人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无论何时因办案不公、不廉、不快等问题出现当事人上访,

21、承办人都必须负责向当事人解释、并做情绪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如不能妥善处置,由院监察室予以查处。三是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常态化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上下协作、内外联动、综合治理的信访工作机制。在党委领导下,建立人大、政法委、信访局、法院等单位的联席会议,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建立领导预约接访、信访预警、定期排查、定期分析、应急处置、回访下访等一系列制度,推动信访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四是要因案施策,区别对待。对经审查实体和程序确有问题的案件,坚持有错必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诉求合理而依法又难以解决的案件,要采取“调解协商为主

22、、解决民生为主、理顺情绪为主”的办法息诉罢访;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寻求合理可行、缓和矛盾的“拐弯处理”办法,不能搞硬碰硬,使对立情绪更加升级;对于“拐弯处理”也不奏效的无理上访,既不能过多地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无限制满足其经济上的漫天要价,要在认真评查终结、解决实际困难、反复做工作、进行训诫的基础上进行衔接,使其得不到好处,该依法打击的也要依靠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处理。(弘利教育)5.建立信访案件终局性解决机制。一是要制定并完善规范化的司法终局解决程序。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从司法机关的实际运用需要出发,设计具体的操作规则,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终局性解决机制

23、,使得司法终局解决程序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以及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统一性。二是要修改完善再审制度。对于判决生效后的信访,作为涉诉信访的处理,可以通过完善再审制度来构建涉诉信访的司法终极解决机制,也就是把涉诉的信访程序划归至司法程序,由司法权力来实现司法的终局性。再审应当实行一裁终局,对终局的再审裁决,不得再申请再审。三是要实现权力的有效监督。为防止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随意使用终结机制,不重视实际问题的解决,就需要有监督机关定期评查各地的信访终结案件,发现问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纪检监察干部等社会群体的参与监督,也能够促使涉诉信访办案人员依法、客观、

24、公正、及时处理案件,实现息诉罢访。四是要加大对非法上访、无理上访的打击力度。当前,非法上访、无理上访等问题比较突出,由于个别部门和领导“谈访色变”,心理上对涉诉信访有一种无形的恐惧感。所以,存在对非法上访、无理上访等教育、打击不力的问题。对非法上访、无理上访的迁就,就是对合法上访、有理上访遵纪守法积极性的打击,对信访制度的破坏作用极大。我们既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各种诉讼权利,又要坚持打击非法上访者、无理上访者,维护国家信访制度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切实加快信访立法规范信访秩序。可以依照现有的信访条例,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研究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法,对信访

25、人的主体资格、行为要求、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明确规范,区分信访情况,明确接处责任,建立健全信访终结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依法信访权利的保护力度和对违法上访无理缠访闹访的处理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访责任追究机制,可以在刑法中增加对无理缠访、闹访等构成犯罪的处罚条款,努力把公民的信访行为引导到国家法律轨道上来,以促进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开展。五是要尽最大努力落实好社会救济措施。在处理信访案件的时候,有些上访当事人确实有一些道理,或者在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工作确有瑕疵,保护权利不充分,此时给予上访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助,有利于信访的及时解决,维护社会的稳定。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拨

26、付了专项资金用于救助信访当事人,但是资金管理和使用较为分散。司法救助资金大多数地方由政法委管理,每年年底审批后拨付;政府拨付的社会救助资金由信访部门管理使用。救助资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效果不是很理想。建议将所有救助资金全部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利于及时化解信访案件。六是要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移送机制。凡是已穷尽法律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手段后当事人仍上访不息的案件,要通过争取领导支持,不再作为涉诉信访案件对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交由上访人所在地的镇政府和基层组织稳控,法院协助配合。总之,涉诉信访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法院应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大力推进信访法制化进程,要切实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信访工作规律,不断提高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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