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 ,大小:22.75KB ,
资源ID:18721176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872117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规则Word格式.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规则Word格式.docx

1、工作人员死亡的,可以由其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的,应当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第十二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一至二人参加仲裁活动。其他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单位推荐的人、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的其他公民。委托他人代理的,应

2、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人如果变更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解除代理权,应当书面告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第十三条 当事人个人一方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的,应当共同书面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不能协商推选代表人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表人在仲裁中的行为对其他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必须经被代表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被代表人的明

3、确授权。第十四条 与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参加仲裁活动,必要时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遵守仲裁庭纪律,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履行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在人事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应当暂缓执行处理决定。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X围;(四)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属于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五)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六)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七)未经过其他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XX、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XX、职务和联系方式;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XX、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XX和住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5、或者未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之日起五日内补正,补正完毕并提交之日视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申请人不按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受理。第十八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仲裁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九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

6、责审查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应诉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或者指定仲裁员;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七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第五章 组成仲裁庭第二十一条 人事争议仲裁

7、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或者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负责仲裁庭成员的召集并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动。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前款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

8、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相关的仲裁员。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的回避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六章 开庭准备第一节 当事人举证第二十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一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第二十五条

9、 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X负责举证。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不同意工作人员辞职或者单方面作出解除、变更聘用合同等决定引起人事争议的,由作出决定的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或者虽提出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X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请求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10、延期举证,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

11、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 申请调查取证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XX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以及需要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一次。第三十一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

12、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相互委托调查。调查人员调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询问被调查人或者证人,应当先问明XX、年龄、职业等基本情况同时应当问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员、记录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或者证人应当在阅读笔录并确认无误后,逐页签名。仲裁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XX。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

13、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

14、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鉴定费由申请一方预付。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XX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

15、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三节 证据交换第三十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但证据交换不超过两次。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准许延期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仍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的证据,而不审

16、理该证据可能导致仲裁明显不公的,可视为新的证据。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期限,应当在最后一次仲裁庭辩论之前。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仲裁庭不予接受。第七章 审理和裁决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证据交换后,仲裁庭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由仲裁庭指定仲裁员组织庭前调解。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辩论结束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四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和其

17、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予以审查确认。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第四十一条 庭前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组织开庭审理。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七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当

18、事人可以协议公开仲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旁听人员凭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旁听证进入仲裁庭。第四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应当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口头或书面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口头驳回的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

19、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的,按原程序更换应当回避的仲裁员。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一)申请人陈述;(二)被申请人陈述;(三)有第三人的,第三人陈述;(四)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五)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但仲裁员不能与当事人进行辩论或者明确表态、暗示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观点。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20、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仲裁员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仲裁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也可以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也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第四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仲裁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

21、当XX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 (二)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

22、、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仲裁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质证,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但对本案无关的问题,证人、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调查结束后,应当组织辩论,辩论按以下顺序进行:(一)申请人及代理人发言;(二)被申请人及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代理人发言或答辩;(四)互相辩论。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引导或者告知双方应当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辩论终结后,仲裁庭应当询问各方的最后意见。当

23、事人在辩论中应当听从仲裁庭指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与本案无关的发言,或者有人身攻击言论、不遵守仲裁纪律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制止。经劝阻无效的,可责令其退出仲裁庭。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在辩论结束后明确表示同意调解的,仲裁庭可以当庭调解也可以休庭后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可以在合议后当庭裁决,也可以另行择期裁决。仲裁庭当庭裁决或者决定择期裁决后,应当宣布闭庭。第五十六条 庭审结束前,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同意当事人要求重新调查收集证据、鉴定的,应当明确补充证据的期限,逾期不能提出的,仲裁庭可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决定不再开庭审理的,应当将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

24、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书面质证期间。第五十七条 在案件受理后,裁决作出前,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撤回仲裁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仲裁申请。第五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人事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仲裁庭对重大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第五十九条 书记员应当当庭记录开庭活动。开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阅读。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5、拒绝签名的,书记员应当在开庭笔录上记明情况。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开庭笔录最后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第六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作出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并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第六十一条 对裁决书中的错、漏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第六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26、。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一)公告期间;(二)鉴定期间;(三)处理当事人对管辖异议和回避请求所需的期间;(四)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有合理原因不应当计入的期间。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中止仲裁活动:(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活动的;(二)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人事争

27、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认为的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况。仲裁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仲裁。出现不可能恢复仲裁活动情形的,应当终结仲裁活动。第六十四条 有关开庭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的程序同时适用于独任仲裁员开庭处理的案件。第八章 执行和监督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必须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人事争议仲裁

28、委员会申请复核:(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产生不公正裁决的;(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四)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六十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发现本委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确属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第九章 期间和送达第六十八条 人事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一方当事人将载明有关争议的事实的书面材料依法送达另一方当事人的,送达之日即可认定为人事争议发生之日。第六十九条 仲裁期间和仲裁文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有关的人事人才上公告送达仲裁文书。第十章 附 则第七十条 本规则中除“十五日”、“三十日”“六十日”外,其它“日”均指工作日。第七十一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案件难易程度和花费的办案时间等情况给予仲裁人员办案报酬。办案报酬从财政部门拨付的经费中支付。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XX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