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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3365篇Word下载.docx

1、(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第23章第1节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本题涉及专利侵权、善意侵权行为的问题。甲公司获得新型专利后,乙公司制造、丙公司销售,丁医院使用该专利产品的,均构成侵权行为。但乙、丙、丁均不知道甲已经获得专利,所以其侵权为善意侵权。对于善意侵权中如果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3.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

2、正确的?(2016年卷三19题。单选)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第24章离婚救济C本题主要考查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有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3、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家暴属于离婚时过错赔偿事由,且该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故A、B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4.下列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哪一个?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C、甲、乙口头约定,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就将甲所有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送给乙D、甲、乙书面约定2012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

4、心第1章第3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A选项中,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给乙造成财产损害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乙遭受的损害应当由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中,甲、乙关于乙搭乘便车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不构成违约;同时,甲的行为也不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甲、乙之间也不成立侵权之债。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附5.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

5、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12题,单选)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本案属合同之债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第12章合同B本题主要考查债的发生。在调解协议书中甲、乙与丙约定,甲、乙各自向丙赔偿5万元,此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且不存在无效事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此债务为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故A项错误,B项正确。丙获得工伤补偿,与甲、乙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并没有必然的关系,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即使丙

6、获得了工伤补偿,乙也不能因此推翻此前的合意,故C项错误。既然甲、乙与丙的协议是甲、乙各自承担5万,则甲、乙与丙之间形成的是按份之债,甲、乙只需要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即可。故在甲已经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甲6.甲公司系品牌设计企业,经常承接一些节假日前的宣传与品牌设计工作,乙公司系燕窝销售公司,欲与甲公司合作七夕节主题的相关品牌宣传和推广事宜,双方就此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A、乙公司有违约行为B、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甲公司人员在前去的途中因山洪冲断唯一的道路,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宣传设计C、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

7、,但甲公司一直未派人前去,经乙公司催告仍未见动静D、甲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乙公司就同一主题同时也委托了其他设计师进行宣传设计第18章合同解除的条件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选项C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法定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选项C的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的是乙

8、公司。故本题答案为B。7.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其学生小张。甲去世时,小张正在美国留学,1年后小张从美国回来,才知道甲已经去世,又过1年后,才知道甲曾立有将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小张的遗赠。小张能否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套毛笔和砚台?A、不能,因为小张没有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已视为放弃接受遗赠B、不能,小张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架钢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C、能,因为小张直到甲死亡后2年才知道甲的遗赠D、能,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第25章继承权的保护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

9、甲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乙,乙为受遗赠人,但乙在甲死后2年后才知道甲的遗嘱,知道时乙未超过2个月表示接受遗赠,其有权接受遗赠,故C选项正确。A选项的错误在于,其时间界定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而不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故该选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B选项的错误在于,受遗赠权为形成权,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该权利就产生,受遗赠权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D选项的8.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由乙承担

10、,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31章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题中,酒店因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乙砸伤甲提供了间接的原因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对于甲遭受的损害,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在乙无力承担时,由酒店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C

11、选项。题外话9.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第11章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关于A选项。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物权、债权、监护权)的,该占有为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权源

12、的,为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权源的,为恶意占有。甲擅自占有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且甲知道自己对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利,属于恶意占有。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关于B选项。出题人的意思是:甲、丙间的租赁合同有效,在停车位租赁期间,甲负有容忍丙占有、使用的容忍义务,甲无权请求丙向自己返还停车位。法律10.某乡政府为鼓励乡属矿石厂多创税利,乡长与矿石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该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3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问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第4章

1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本题中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它是一个行政合同。因此,D项正确。11.甲和乙二人因合伙经营不善共同欠丙10万元,乙对丙表示无力一次偿还,希望能够分期偿还,丙同意,对此,甲并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A、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B、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C、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都中断D、甲在得知此事时,其对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第6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

14、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甲、乙对丙负连带债务,乙同意履行债务不仅引起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12.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7题,单选)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

15、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第10章权利质权本题主要考查权利质权。根据民法理论,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除适用关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定外(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须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即债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具体而言,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的效力在于:通知债务人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但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1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专

16、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位于山西某地的煤矿B、某村的农田C、陈列于故宫博物院的文物D、某部队的办公大楼第8章国家所有权本题涉及国家所有权的客体问题。根据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可知,位于山西某地的煤矿专属于国家所有,A项不选。又根据物权法第51条和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陈列于故宫博物院和部队的办公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故C、D两项不选。根据物权法第58条的规定可知,某村的农田属于集体所有。故B项当选。14.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2015年卷三1题,

17、单选)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3章第4节法人的变更本题主要考查基金会法人。基金会法人属于捐助法人的一种。民法总则第93条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基金会法人应由执行机构执行法人事务,而非由创始人、出资人决定,也不是由法定代表人单独决定。故A、B、C项错误。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规

18、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15.李某酷爱小动物,是某市流浪狗救助站的管理人员。某日,李某在回家途中发现有一只浑身沾满泥土的狗躺在路边,左前肢血流不止。李某将其带回救助站并进行治疗,花费1000元。而后李某在网上张贴了该狗的照片,寻求领养人。数日后,张某找上门来,声称该狗并非流浪狗,而是其家养的宠物,在小区内不慎走失,在网上看到照片后才找到这里。对于李某和张某之问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张某需要偿付治疗费1000元B、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基于救助站的特殊身份,张某不需要

19、偿付狗的治疗费C、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处理D、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合同处理第16章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实施管理行为,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本案中,李某误将张某之狗当成流浪狗,他是出于道德、职业、爱好等因素才出手施救,并非为了避免张某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处理,张某应当支付狗的治疗费用1000元。故选项C正确,A、B错误。李某和张某之间没有合意,不存在合同关系,选项D错误。本题正

20、确答案为C。16.下列各情形中,甲有权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是哪一个?A、甲请人耕田,耕田者误将甲的邻居乙的土地耕作,而乙预计10天后在该土地上盖房B、甲依合同须向丙支付10万元,丙依合同需向乙支付10万元。后甲受丙的指示向乙的账户汇款10万元,汇毕,甲发现自己和丙的合同无效C、甲饲养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将该羊当作己有宰杀并消费D、甲在蛋糕店花500元定制一个生日蛋糕,并托蛋糕店送给丙。蛋糕店误将蛋糕送给同名同姓的乙(乙与丙同一天过生日,住一栋宿舍楼),乙(无消费蛋糕的经济能力与计划)误以为蛋糕系送给自己的而消费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A选项中,甲、乙间成立支付费用性不当得利,但是,乙的得利属于

21、强迫得利,排除甲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选项中,虽然事实上是甲向乙支付了10万元,但在法律关系上,须认定甲向丙支付了10万元,同时,丙向乙支付了10万元,甲、乙间不存在给付关系。所以,若甲、丙间合同无效,甲只能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不得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C选项中,乙宰杀甲的羊之后,羊虽然不存在了,但乙的财产因此消极增加,构成不当得利,甲有权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故C选项当选。D选项中,乙虽误食17.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

22、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10题,单选)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陈老伯购买房屋内心想法是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

23、低,这是动机错误,对方无从知悉,不属于重大误解,不能撤销。民法上也无认识错误的概念,故AB项错误。题干中并无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不属于显失公平,故C项错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18.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B、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C、甲、乙、丙

24、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D、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如果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甲、乙、丙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三人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且未明定共有的性质,应视为按份共有,故D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应认定甲、乙、丙对房屋的份额均等。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系抽象的存在,份额

25、存19.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2015年卷三10题,单选)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第17章顺序履行抗辩权本题主要考查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合同法第

26、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乙之间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乙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虽然乙还负有交付房屋使用书的义务,该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甲支付房款属于主给付义务,在乙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的前提下,甲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属于违约,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D项正确,A项错误。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20.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2015年卷三6题,单选)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第5节发现埋藏物A本题主要考查埋藏物、无权处分。埋藏物被发现后,有明确权利人的归权利人,没有权利人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权利属于甲,因此,瓷瓶应当归甲所有。丙将瓷瓶卖给丁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另根据物权法第114条、107条的规定,甲是权利人,乙不是权利人,因此,甲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是丁之后2年之内向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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