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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藏敦煌Дх06521残卷考释文档格式.docx

1、其在任以来,13、年别状迹,14、随问15、 辩答。若知长官考有不16、当,17、18、 以状通送。10、户部格:敕,诸州应朝集,长官、上佐分番入11、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12、集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员后集。13、 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14、敕:刺 史 到任,当年 2、残卷内容之考证总体来看,全卷似乎可分为四部分:、1-3行,因仅余两排双行夹注,我们不能确定它们是否为同一内容的断简。按第一行中的“排山社”,又见于英藏号开元户部格残卷:21、敕:如闻诸州百姓结构朋党,作排山社,宜令州22、县严加禁断。23、景龙元年十月廿日这是景龙元年十月的一道敕文,被编入开元三年奏上的开元

2、格中。至于排山社的性质,目前还不十分清楚。土肥义和先生认为排即盾牌之意,排山社是农民们结成的具有武装性质的私社,故政府要加以禁断。 考虑到同卷文书42-48行所载天授二年七月廿七日敕文中关于岭南风俗的描写:“所有忿争,不经州县。结集朋党,假作刀排,以相攻击,名为打戾。” 则土肥先生的推测是有一定道理的。本卷中再次出现“排山社”一词,或者正是重申这个禁令。第2行中的“嶲州”,系中都督府,位于剑南道南部,东北距成都一千二百九十里,为蛮、獠等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元和郡县图志卷三二记载:“本汉南外夷獠,秦汉为邛都国,秦尝攻之,通五尺道,改置吏焉。周武帝天和三年,开越嶲地,于嶲城置严州。隋开皇六年,改为西

3、宁州,十八年改为嶲州。皇朝因之。至德二年没吐蕃,贞元十三年节度使韦皋收复。” 据严耕望先生的研究,嶲州地当唐与南诏交通之要道,为控制清溪道之战略要点,唐与南诏之通使与用兵多从此道。 方国瑜先生则指出,唐失嶲州在至德元载,当时吐蕃与南诏联兵,共陷嶲州,南诏得南部,吐蕃据北部。至贞元十年南诏与吐蕃决裂,独占嶲州,其势力遂伸张至大渡河岸。 至于同一行的“会川”,乃是嶲州之一属县,高宗上元二年置,因战略位置重要,“天宝初又于县侧立会同军,在今州南三百七十里是也。” 咸通以后,会川陷于南诏,成为其两个都督府之一。 寻本行内容,估计是因为嶲州蛮汉杂居,朝廷为戒谕地方官不得聚敛而下的禁令。当然,这仅是推测,

4、实际的情形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总之,由于这部分残缺太甚,目前尚无法对其作出合理的全盘解说。、4-9行。这一部分存字较多,在传世文献中也有可资比较的记载,其内容是关于朝集使制度的。按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曰:“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它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元日,陈其贡篚于殿庭。” 这是对盛唐时期朝集制度的总体概括,但其定型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例如,朝集时间是在开元八年十月的一道敕文确定的;岭南与僻远小州可以参军、县官代行朝集早在圣历元年正月就开始了; 而边要州

5、的都督、刺史不在朝集之限的规定则到开元十八年才最终确定下来。 不难看出,本卷文书的4-9行正是关于朝集时间的规定,因此我们先来分析与之相关的敕文。唐会要卷二四的记载比较明确:“开元八年十月敕:诸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一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今以残卷内容与此敕对照,检其同异如下4、考课令:诸都督刺史上佐 都 敕:诸 督刺史上佐每年分5、番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若录事参军有 蕃朝集,限一 6、月廿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两相比较,文书所载与唐会要敕之内容基本相合,同出一源,恐无疑义。可注意者有三:第一,唐律疏议卷十的一条疏议

6、明确记载,朝集时间是由“令”来规定的:“及事有期会,谓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据刘俊文先生的研究,所依之“令”是考课令。 因此,文书本条系唐令无疑,其来源正是这道敕文。从文书抄写形式上来观察,以双行夹注对正文进行补充说明和具体解释,这是唐令的一般体例,如为学界熟知的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其编排就是正文与小注相间。 而以“某某令:诸”起首,更是一道完整唐令的典型格式,对此,只须翻看仁井田陞先生的唐令拾遗即可了然。 第二,残卷内容远比唐会要敕文所载丰富,它不仅规定了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分番朝集的时间,而且以双

7、行夹注的形式对录事参军等代替长官上佐朝集的制度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从残卷的记载,我们也可纠正今本唐会要在流传过程中产生的某些传抄错误。例如,敕文开始的“诸督”,“督”前显然脱一“都”字;到京时间的“一月”,显系“十月”之误。顺便指出,会要所载“分蕃”,当作“番”字。更重要的是7-9行。其内容我们在中国存世文献中尚未找到相关的文字,但非常幸运的是,我们在日本养老令的考课令中发现了可资对照的材料。如上所述,这部分内容是关于朝集制度的,而其核心内容则是外官的考课问题。养老考课令对此有如下规定:“凡大贰以下及国司,每年分番朝集。所部之内,见任及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来,年别状迹,随问辨答。” 试将残

8、卷内容与之依行比较如下4、令:凡大贰以下及国司, 每年分5、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若录事参军有 番朝集, 所部之内,见任及 7、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 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来,年别状迹,随问 8、辩答。若知长官考有不当, 辨答。 9、随状通送。不难看出,残卷所存相关字句与上述养老考课令完全相合,二者显然同出一源,我们可依据后者复原前者。至于其中含义,是说朝集使入京,对于所部内之官员,无论是现任,还是解代者,都应熟知他们一年来的功过行能,这样才能在应付外官考课的问题时对答如流。按唐前期考课之制:“每年别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二人,其一人校京官考,一人校外官考;又定给事中、中

9、书舍人各一人,其一人监京官考,一人监外官考;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其检覆同者,皆以功过上使。京官则集应考之人对读注定,外官对朝集使注定讫,各以奏闻。” 也就是前引唐六典所云朝集使必须“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通过二者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认识:第一,可以肯定,残卷的这一部分正是唐考课令之一条,“令”前残缺之二字,确信为“考课”二字无疑。第二,关于这条考课令的年代。按,养老令撰集于日本元正天皇养老二年,学界一般认为其蓝本是唐永徽令,也就是说,这条养老考课令所依据的唐令可能是永徽令。另外,由以上分析可知,朝集使赴京时间

10、的规定是由开元八年十月的一道敕文确立的,因此,本卷所载的这条唐考课令就不会是开元七年的令,而只能是李林甫等人于开元二十五年新定之令。在这条令中,既包括了此前的部分令文,又将新颁制敕编入其中,可见,开元二十五年的这次定新令,是实实在在的“删辑”、“改修”。第三,残卷也提供了不少朝集制度的新信息,例如,第8-9行曰:“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是对朝集制之核心内容外官考课进行规定:对地方长官在考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现象,朝集使应当主动汇报。因为朝集使是由都督、刺史、上佐轮流担任的,很多情况下,入京朝集的不是长官,而是上佐,从而出现了残卷所云“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的规定。对此,我们还可

11、从日本令集解的记载中得到旁证。按该书卷十八考课令规定“凡官人景迹功过应附考者,皆须实录,其前任有犯私罪,断在今任者,亦同见任法。即改任,应计前任日为考者,功过并附。注考官人,唯得述其实事,不得妄加臧不。若注状乖舛、褒贬不当,及隐其功过以致升降者,各准所失轻重,降所由官人考。即朝集使褒贬进退失实者,亦如之。对于最后这一规定,令集解注释引古记曰问:“即朝集使褒贬进退失实者亦如之。若为?”答:“朝集使不在所褒贬,唯长官所褒贬有不当者,必正谏合改正。今赍不当考文来,所以降朝集使考耳。何以知者?下条云:大贰以下及国司,每年分番朝集。依此文,朝集使一事以上合知也。古记是大宝令的注释书,成书于天平十年正月至

12、天平十二年八月间。 此书征引了大量的唐令格式,成为仁井田陞先生复原唐令的一个重要来源,本条所载恐亦出自唐制。我们可参照其规定推知残卷“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的含义:因为朝集使入京时带着地方各级官员的考簿,在考堂上,他必须回答负责外官考课的官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如果他知道长官在考课本地官员时有不当之处,必须主动向中央汇报,“以状通送”,否则自己会受到降考的处罚。关于朝集制度,我们还将另文讨论,此不多及。、10-13行。与第二部分的考课令一样,这一部分也是关于朝集制度的,而且非常明确地标明它是一道户部格。唐会要的记载与之相较,更是契若符节:“其年十一月十二日敕:诸州朝集使,长官、上佐,分蕃入计

13、,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禁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官后集。” 我们依前例对照如下 10、户部格:敕,诸州应朝 敕,诸州 朝集使,长官、上佐,分蕃入 11、计,如次到有故,判 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 12、集限,其员外同正员, 禁限。显而易见,文书中残余文句与唐会要所载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的这道敕文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可以断定二者同出一源,也就是说,这道敕文被编入格中,因此,对于文书残缺部分据此加以推补,如上节录文所示。需要说明的是,会要敕中的“禁限”,当误。残卷作“集限”,文意无疑更加通达,会要可能是在传抄中出现了错误。下面我们来分析这条户部格的一些相关问题。如所周

14、知,唐代前期的法典体系由律、令、格、式四部分构成,其中又以格为最权威、最活跃的因素,作为律、令、式的追加法,它可以修改、补充、变通它们的规定,甚至能以格破律,如唐律疏议卷四“诸彼此俱罪之赃”条疏议曰:“其铸钱,见有别格,从格断。余条有别格见行破律者,并准此”。 毫无疑问,唐格的研究对于整体理解唐代法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不过由于唐格亡佚已久,现存文献中只能找到极少片段,所幸敦煌吐鲁番遗书中保存着几件唐格写本残卷,成为唐格研究最为宝贵的原始材料,在对其进行解读研究方面,前辈学者作了大量的工作, 特别是刘俊文先生的大作论唐格敦煌本唐格残卷研究,更使我们对于唐格有了较为清晰的理解。 目前汇集敦煌吐鲁

15、番中唐格文书的着作有如下几种:山本达郎、冈野诚、池田温合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第I卷法制文献; 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 这三种着作对于唐格的研究工作有很大的推进作用。之后池田温先生又发现了一件新的唐格文书,即北京图书馆藏周字六十九号残卷,据他考订为开元新格卷三户部断卷,他并据此研究了开元后期的土地政策问题。 我们先将目前已经判定的敦煌吐鲁番本唐格残卷列表如下,作为我们研究本条格文的对照材料表一名称编号特征录文与研究备注神龙散颁刑部格S3078+S4673首全尾残,共余120行,明确题名:散颁刑部格,下列刑部四司名称。每条格文起首有

16、“一”标示,无“敕:”字,亦无每格所据敕之年月。山本等/32-35;刘/246-269;唐/563-569神龙吏部留司格)Ch3841首尾俱残,余16行,每条格文以“敕:”字起首,每条下有小字注释之年月日,而格文不一定另起一行,如第5行下部即开始另一条格文。山本等/38;唐/574;刘/270-275吐鲁番出土,刘氏原拟题:垂拱后常行格,不确,其后已更正,参看注释27。开元户部格S1344首尾俱残,余69行,每条格文以“敕”字起首,且另起一行,下列年月日,除第50行外,年代也另起一行。山本等/36-37;刘/276-294;唐/570-573即开元三年三月颁行的开元前格。开元户部新格北图周字六

17、九号首尾俱残,余45行,每条格文以“敕”字起首,且另起一行,年代也另起一行。池田/159-175池田先生考证为开元二十五年九月颁行的户部新格。开元兵部选格P4978首尾俱残,余18行,每条以“一”起首,曰“准兵部格后敕”、“准兵部格”、“准开元七年十月廿六日”。山本等/39;刘/301-306;唐/576唐氏拟题:唐天宝年代兵部选格,但刘氏考定其当在开元19年到25年之间。可以看出,不同年代的唐格文书在抄写格式上颇有差异,但没有一件文书直接标明为:“某某格:敕,”的形式,这透露出一个信息,即这条格文是作为一道完整的唐格,为本件文书所引,但整件文书的性质却不是唐格文书,我们从其它文献引用唐格时的

18、体例也可得到旁证。例如,唐会要卷八一用荫所引:“户部格:敕,应用五品以上官荫者,须相衔告身三道。若历任官少,据所历任勘”。从前文分析可知,这道格文采自开元八年之敕,而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注曰:“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 因此本户部格的编纂当在玄宗之时。这一时期删撰格文的情况,据唐会要卷三九定律令载开元三年正月,又敕删定格式令,上之,名为开元格,六卷。至七年三月十九日,修令格,仍旧名曰开元后格。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二十五年九月一日,复删辑旧格式律令,中书李林甫、侍中牛仙客、中丞王敬从,

19、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冕、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县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辑旧格式律令及敕,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奉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颁于天下。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又载:“至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又着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 为便于省览,我们根据上文,并参考刘俊文先生的研究,将玄宗在位期间格的编纂活动列表如下:表二法典名称与卷数奏上或颁行时间主持人开元格十卷开元三年正月卢怀慎、李乂等开元后格十卷开元七年三月宋璟、苏頲等开元格后长行敕六卷开元十九年裴光庭、萧嵩开元新格十卷

20、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李林甫、牛仙客天宝新定开元新格十卷天宝四载萧炅玄宗时,格凡四修,开元三次,天宝一次,中间还有一次格后敕的编定。因本道格文采自开元八年之十一月十二日敕,它显然不可能是开元前格或开元后格。又因明载为户部格,则亦非格后长行敕。因此,它只可能指后两者之一。据刘俊文先生的研究,天宝新定开元新格对开元新格的损益很少,其依据只是开元二十五年到天宝四载间新发布的制敕,即新唐书刑法志所云“稍复曾损之”而已。我们初步判定,本条户部格出自开元二十五年的开元新格。、第14行。从残划可以推断,第四个字为“到”字,第二字据残余的立刀偏旁可推补为“刺”字,第三字可意补为“史”字。此行文字可推补为:“敕:刺史

21、到任,当年”,我们推测此敕很可能也是关于朝集制度的,即刺史赴任后,是否可以当年入考的问题。由于朝集使入京后,升迁的机会很多,因此许多刺史到任未久,即忙着入京朝集,朝廷曾屡加禁止,史载:“先是,朝集使往往赍货入京,及春将还,多迁官;宋璟奏一切勒还以革其弊。” 开元二十一年四月一日的处分朝集使敕也指出:“若声绩未着,黎庶未康,牧守来朝而辄迁,参佐逾年而竞入,此独为人之资地耳,岂是责成之意耶?” 到次年八月更明确下诏:“刺史到任,不得当年入考。县令阙,不得差使。” 对此诏书,册府元龟所载更详:“朕忧于理人,委在牧宰,虽已分命,仍未尽诚。如闻刺史新除,所莅不过数月,即营入计,无心在州,政教阙如,朝寄安

22、在?自今已后,刺史到任,皆不得当年入考。” 我们推测,本行所载之敕很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这道敕文,“当年”之下或即“不得入考”四字。3、残卷性质与拟名4、残卷内容考察既竟,下面我们就来探讨其性质。总的看来,本卷文书中包含有一条开元二十五年的考课令、一条同年的户部格以及一条可能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敕,而且,所有内容都是关于朝集制度的,从不同方面对朝集制作出规定。那么,这样的一件文书究竟是什么性质呢?我们认为,它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删定律令格式的同时编纂的那部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从前引唐会要卷三九定律令的记载可知,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李林甫等人在删定律令格式的同时,“又撰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

23、类相从,便于省览。”对此,旧唐书刑法志、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四的记载略同。值得注意的是,本件文书的抄写体例与文献所载格式律令事类“以类相从,便于省览”的特征完全相合。此书逸失已久,而目前所能见到的相关材料更是少得可怜,长期以来,人们并不清楚此书的内容,对其在法制史上的地位也未加注意。钱大群先生曾指出:“开元二十五年的格式律令事类未得传于今世,但是有两点可以确定:一是撰写的目的是以类相从,便于省览,这是与官署有关的条文的分类编抄,并不是各法皆与刑律合体。二是这部事类是开元二十五年的事,而不是今传唐律永徽四年的律疏。” 钱先生的主旨是想说明,唐代并不是众法合一于刑律,这自是不错,但开元年间

24、确实有一种为使用方便而将律令格式编在一起的风尚。例如,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除了着录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外,同类着作还有裴光庭唐开元格令科要一卷。 另外,在宋史艺文志中着录了萧旻开元礼律格令要诀一卷, 从书名推测大致也属同类,不过更将礼的内容也纳入其中了。那么,本卷文书会不会是这两部书中的一部呢?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大,首先,这两部书都是私家着述,而本卷文书纸质精细,书法颇佳,体例严整,无不显示其官方抄本之性质,远非私家着述可比。这一点,与格式律令事类的性质与流传情况相当。因为此书是李林甫等中央高级官员主持编纂的官方着述,且史书明言其编成之后,“奉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颁于天下。”可见,此书确曾在

25、中央精抄并颁行天下,其实用性非常明显。由于只抄了五十本,似乎沙州还分不到一本,则此卷写本或为凉州抄送本,或为沙州录副本, 当然也可能只是从书中摘抄的与地方官府有关的部分,无论如何,其为官府文书殆无疑义。其次,从内容分析,本卷也不可能是这两部书之一。先看裴光庭的唐开元格令科要,此书今亦不存,从名称可推知其编纂特色大略也是将格、令之精要排列于一起。通志艺文略在着录此书时说:“裴光庭撰,记律令科目”, 恐不全面,因为书中当还包含着格的内容。又,裴光庭曾于开元十九年主持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所以沈家本在谈到此书时,曾推测道:“格后长行敕,裴光庭与修,此或其时所纂录者。” 即他认为此书可能是与格后长行敕同

26、时编成的,这一推测有一定道理。更重要的是,裴光庭卒于开元二十一年三月乙巳, 这样,载有开元二十五年新定考课令与户部格条文的本卷文书就不可能是这部书了。至于开元礼律格令要诀一书,颇疑作者萧旻即天宝四载主持修定新格的刑部尚书萧炅,宋史艺文志所载乃是传抄中出现的讹误。若然,则此书在时间上是可能的,但要以一卷的篇幅记载礼、律、格、令,肯定不会很详细,而应如其书名所示仅为“要诀”而已,反观本残卷,所载考课令与户部格都非常详尽,决非“要诀”可比。总之,本卷不可能是这两部书中的一部,而很可能是开元二十五年成书并颁行天下的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因此,我们初步将其拟名为:“唐开元二十五年格式律令事类残卷”。那么,

27、该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有何意义呢?这要从其编纂形式上进行探讨。如史书所载,它的突出特点是将格、式、律、令的相关规定“以类相从,便于省览”,这在本残卷中得到了充分验证,即无论是考课令,还是户部格,抑或是敕书,凡是关于朝集制度的内容,都被编在一处,可见,所谓的“以类相从”的分类原则,应该是以事为纲,如同书名所反映的那样,即“事类”。这种编纂形式的渊源何在?从隋代以来,律令格式并行,构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典体系。在唐律疏议中,曾征引许多令、格、式,计约一百三十条左右,其中有些是对律文的具体解释,还有一些则是对律文的变更与调整,如前所述,当律文与现行格文冲突时,处理原则是“以格破律”。这个特点已为学界所注意,有些学者就此提出唐代刑法的特征是诸法合一,钱大群先生反对此说。无论如何,唐代确实出现了一些汇集律令格式的书籍,如唐初裴寂所撰令律十二卷, 到开元年间就更多了,如上文所举,同类书籍,私修者有裴光庭的唐开元格令科要、萧旻的开元礼律格令要诀等,最终出现了中央政府官修的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这样一部集大成的法典汇编。此外,前辈学者研究表明,在唐宋法制史上有一个最为突出的变化,就是法典体系由唐代的律令格式向宋代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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