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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Word格式.docx

1、(三)渎职罪的立法沿革5三、渎职罪的构成要件6(一)主观要件6(二)客观要件6四、渎职罪的成因7(一)日常生活角度71.国内监督力度的缺乏72.潜在“人情”的情况9(二)理性选择角度101.利益的引诱102.职务的内在驱动12(三)其他角度121.制度原因122.理论价值观的变化13五、减少渎职罪发生的对策14(一)建立相关的监督体系14(二)完善权力相关结构16(三)规范权力的相关运行机制17(四)增加渎职犯罪的成本18六、结论20参考文献22致谢232012级经济管理专业 XXX内容提要:渎职罪,在现实情况中,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具备一定权力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

2、滥用职权,或不正当的行使职权,这样的情况基本就被称为渎职罪。在现实情况中,渎职罪隶属于职务犯罪,而在职务犯罪整体的范畴内,渎职罪,渐渐的在现实中成为了社会的热点问题。近几年来,渎职罪在实际的犯罪过程中,渐渐的呈现出了一些较为明显的特征,其中较具代表性的特征包括:案件分布范围较为广泛;具有明显的渎职特征;串案情况较多;“权力寻租”的情况日渐成风;作案次数变多。以上所述的这些特征,对当前渎职罪的预防机制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 据此,笔者对渎职罪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将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论文框架等;第二部分介绍了渎职罪

3、的基本理论,也就是理论分析;第三部分,主要研究渎职罪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渎职罪的成因,其中分为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为根据问题提出的相关对策。最后为结论。本文借鉴了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渎职罪的内在问题,进而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力求能够为相关人士的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同时希望能够为促进我国渎职罪预防能力的提升。关键词:渎职罪 问题 研究Some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Grade, professional, nameAbstract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

4、uty, in the reality of the situation, mainly refers to the state organ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have a full staff in the process of exercising public power, abuse of power or improper exercise of the powers, such basic is called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In reality, the cri

5、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belongs to the duty crime, and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in the whole category of duty crime is gradually becoming a hot issue in reality. In recent years,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in the actual process of crime, gradually showing a more obvious characteristi

6、cs, which more representative features include: case distribution range more widely; has the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on case more; Rent-seeking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rampant; the number of crime become more and more. The above characteristics, the research on the preventio

7、n mechanism of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and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Accordingly,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and some problems were studied, in the specific course of the study, the thesis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mainly introduced the resear

8、ch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research ideas and methods and framework of the paper; 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also is the theory analysis; the third part, mainly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of the elements. The fourth part, the author an

9、alyzes the cause of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angles to its analysis. The fifth part is the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 Finally, the conclusion is.This paper draws on the related fields of research results, on the basis of, through the inhere

10、nt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and puts forward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strives to provide certain theoretical basis for research of relevant personage, also hope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in our country to improve prevention ability.Keywords: Crime of

11、 dereliction of duty; problem; study一、绪论(一)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渎职罪的相关问题也开始渐渐的呈现在了人们的眼前。毫无疑问,从目前的现实来看,我国正较为全面的进入到了现代化进程之中,此外,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也正在处于较为关键的阶段,在这其中,渎职罪问题成为了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阻碍。近几年来,我国各个省市的渎职罪现象,都呈现了上升的趋势,可以说,渎职罪的具体现状,极为严重的破坏了整体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是直接的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目前,广大人民群众,早已经对渎职罪的现象深恶痛绝,却束手无策。在这其中,如何更好的效遏、打击、预防渎职罪,也

12、就成为了我国现实情况中亟待解决、研究的一大问题。笔者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深知渎职罪对社会、人民的危害,因此,笔者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渎职罪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了自己多年的学习、实践经验,对我国渎职罪的有关概念、现状进行简要的研究,并对我国渎职罪预防机制的完善,提出自身的建议,希望能够更好的了解我国渎职罪的犯罪情况,为有效的打击渎职罪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二)研究目的、意义从大体的背景来看,我国也较为重视渎职罪的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外在因素,渎职的相关问题在我国内还是难以解决,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愈演愈烈。总的来说,渎职罪的现状,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稳定的重大阻碍。特别是近年来,还有很多人无视政

13、党的管制,更加疯狂的进行“渎职”行为,在这里我们能够完全的看出这些犯罪分子对中国共产党的极度蔑视。而为了在现实情况中对渎职罪的犯罪现象进行减少,就必须要在了解其犯罪成因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加强预防机制,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职务犯罪的整体范畴中,当属渎职罪影响最大、范围最广、最为普遍,因此,渎职罪的预防,在我国,具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甚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直接的对我国社会的繁荣稳定进行维护。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国情党情的具体变化,还是权力制约、监督的具体难度,都告诉人们必须要不遗余力的确保权力能够正确行使,从而进一步的确保渎职罪现象

14、能够真正的得以遏制。在这样的具体情况下,加强渎职罪的研究,就变得极为必要。另外,在新时期下,渎职罪本身,已经渐渐的转变了从前的面貌,突出了一定的崭新特点和态势,这就直接给我国对渎职罪的预防和打击,提出了较新的难题,据此,本文对渎职罪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目前的情况制定了现实中的具体对策,这就使得本文具备了一定的现实意义。(三)研究方法在现实情况中,本文采取理论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归纳整理法、对比分析法等进行定性研究。为了对渎职罪若干问题进行完整的剖析,笔者查阅了大量关于渎职罪方面的理论内容,掌握了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合理的对渎职罪问题进行研究的相关方法及运作方式,着力提升了本文的深度性。而通过

15、文献分析法,笔者在查阅了相关人士对渎职罪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期刊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整理法,重点对参考文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整理,这也就使得本文更具理论性和指导性。二、渎职罪的基本理论(一)渎职罪的概念想要对整体问题进行研究,就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明确渎职罪的相关概念。在现代汉语中,“渎职”一词以一种固定搭配的形式出现,在我国现存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渎职一词的解释为:不尽职责,在执行任务时犯严重过失。以上是从语义上对其进行具体的定义。然而,在法律上,渎职却具有着特殊的含义。它不仅指相关人员存在着的过失行为,同时也指故意的行为。可以说,在我国的法律中,其既包括一般的渎职行为,同时,也包括渎职的犯罪行

16、为。对于渎职罪的定义而言,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国情的情况下,渎职罪的概念也不尽相同。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而言,通常会将渎职犯罪理解为滥用职权,认为其造成的后果是对国家、地区的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侵害。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对滥用职权罪、贿赂罪进行了概念界定,而这两者恰恰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因此,渎职罪包括了滥用职权罪、贿赂犯罪。在我国,对于渎职罪的具体概念,学者们对其较为重视,并从广义、狭义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第九章对其进行了规定,但是,除此之外,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也属于渎职性犯罪。再者,刑法第 167 条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 168 条规定的国

17、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都要完全属于渎职罪的范畴。再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渎职罪仅仅指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笔者认为,渎职罪的概念在实际情况中应该表述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国家公共管理职权进行行使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都遭受到了重大的损失,这些行为应该按照刑法进行处罚。(二)渎职罪的分类想要对渎职罪进行分类,就必须要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在这一部分,本文主要以法律对主体身份的不同要求入手,对渎职罪进行分类。从这样的角度来看,渎职罪可以在现实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三类。具体的说,所谓

18、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顾名思义,就是单纯的指在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所存在的渎职罪,换句话说,就是只有具体的司法人员,才能构成这种渎职罪的主体。细致的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犯的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等,除此之外,无论是执行判决失职罪、裁定滥用职权罪还是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等等,都要完全的包括其中,而这些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而言,其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等,除此之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也当被囊括在内。这些犯罪并不要求犯罪的主体是某些特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最后,对于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

19、员而言,其渎职罪只能由某些特定国家机关中的人员才能构成。以上所述,基本就是对渎职罪的具体分类。(三)渎职罪的立法沿革针对渎职罪,国家对其较为重视,并对其进行了专门的立法。从最初的阶段来看。在1979年刑法中第83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的人员都是渎职罪的主体。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也不断的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到了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正式的把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也加入到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当中。在现实情况中,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大量非国有经济也完全的介入到了我国经济领域当中,这也使得大众对渎职罪又再一次的进行了重视,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20、正式出台,其把公司、企业中的人员进行了区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中对渎职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确定。而由于法院审判权的地位,在实践中,渎职罪基本上也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此后,到了1997年,最新修订的刑法正式的进行了实施,在这之后,刑法对渎职罪职的规定,也受到了国家理论界、司法部门的质疑。国内相关人士认为,1997年刑法在对渎职罪的规定方面,主要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渎职罪的主体被限定的过于单一。其次,在对渎职罪进行规定的过程中,很多条款与实际的案发主体并不符合,因此,具体的规定无法更好的发挥作用。再次

21、,1997年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体渎职犯罪的规定十分有限,同时,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最后,1997年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定,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正确适用。总的来说,1997刑法颁布后,渎职犯罪没有更好的被打击,恰恰相反,渎职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迫于现实压力, 1997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增加了进一步的规定。以上所述,基本就是渎职罪的立法沿革。三、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在这一部分,主要对渎职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细致的研究,从其主观要件的角度来看,不能不提到复合罪过的相关问题。所谓复合罪过,其主要是相对于单一罪过而言。这一理论主要在我国1997年刑

22、法中提出,其中对这一理论的倡导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案例,通过案例我们能够看出,无论是滥用职权罪还是玩忽职守罪,其具体的罪过形式,都可能存在着两种可能,那就是故意行为和无疑行为,然而,在刑法条文,现实并不允许将这两种罪过的形式进行具体的设定。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就试图从理论上对这种情况进行具体的解读。总的来说,对于复合罪过理论而言,其是对渎职罪罪过进行研究的重要手段,以上所述,基本就是渎职罪的主观要件。(二)客观要件再从渎职罪的客观要件来看,行为是刑法领域中最先使用到的客观要件之一。在刑法上,所谓行为,归根结底,都是构成要件的行为,而这就是刑法中的犯罪的实行。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

23、,对于刑法上的具体危害行为来说,其主要就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所实施的带有危害性质的活动。在渎职犯罪中,危害的具体行为主要表现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具备一定权利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或不正当的行使职权,从而致使人们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渎职行为而言,其恰恰是众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中的一种。根据上述研究,结合渎职罪自身的特点,我们就可以对渎职行为进行界定,在这其中,行为是否直接的违背了相应职权,也为相关人员对某一行为进行判断(判断其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渎职行为)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四、渎职罪的成因(一)日常生活角度1.国内监督力度的缺乏经过了现实中的具体研究,笔

24、者对渎职罪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分析。在这一部分,重点对渎职罪的成因进行研究。毫无疑问,只有明确现存的问题,才能够对问题进行解决。在对问题与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笔者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分别的分析。首先,从日常生活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还极度的缺乏监督力度,这也就间接的使得我国渎职罪发生的现象比比皆是。对于渎职罪来说,一旦缺乏较为有力的监控者,那么,就很难不出现问题,而一旦出现问题,最终的结果,往往就是难以收拾的局面。总的来说,缺乏有力的监控者,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监督机制存在不健全的情况。我们知道,在现实情况中一旦缺乏必要的监督,那么权力就很容易在实际情况中被滥用。这是因为,权力本身具有着多层性

25、质,而其具体的性质往往会随着权利拥有者的主观意识的改变而进行变化,因此,在实际情况中。权利本身既可以用来行政,也可以用来谋私,而权力的监督力度如果较小,那么,渎职的情况无疑就不可避免。多年来,我国相关部门采取了现实中的很多措施,希望能够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毫无疑问,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的形成一套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首先,我国的内部监督,在实行方面,往往仅仅是以领导为中心,在这种监督体制下,监督权,往往仅仅是来自领导者个人,这也就使得在很多情况下,监督基本形同虚设。细致的说,我国政府领导无论是在能力方面,还是在权利的实行程度方面,亦或是在

26、大众对其的认同度方面,都远远不能够与国外领导比肩。另外,我国很多政府领导的意识都存在偏差,认为领导要凌驾于百姓之上,殊不知领导的存在着只是为了人民的服务。在能力和意识都存在着偏差的情况下,我国政府领导往往不能够更好的行使监督权,这在媒体和现实两方面中都能够看出来。事实上,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领导本身,而在现实中,大部分中国人民都知道,政府历来是官官相护。虽然这样的说法较为偏激,但是,官官相护的问题确实在一部分政府关系中存在,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也使得政府领导无法更好的实行内部监督。再者,我国现行的党内监督,在制度、规范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而且我国的党内监督,其实施的力度

27、也还不够,监督手段也过于片面,这样纸上谈兵的监督,具体的监督效果甚至还不如内部监督。事实上,无论是我国的人大、纪委,还是享有监督权力的组织,他们在现实中的实际权力并不大,而在执行其监督权力时,往往也会受到各方的干扰。最主要的表现之一,就是监督权基本会受制于行政权。在我国现行的落后体制下,行政监督机关,虽然在实际情况中,实行了双重领导的体制,但是,其主要是受到政府的领导,这就使的所谓的“双重领导”变成了“一重领导”,根本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最后,我国群众监督的力量极为薄弱。首先,中国群众的思想水平较低,思想境界较差,他们往往只重视自身的利益,对国家的事宜根本不管不顾,这也使得群众监督的力量始终无

28、法提升。其次,群众虽然普遍具有着憎贪的心理,但是,一部分群众已经对中国政党表示极度的失望,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常常感叹“共产党不如从前”。虽然这仅仅是人们茶余饭后的笑谈,但是,不可置疑的是,很多群众已经不想涉及中国政党的一切事情,因此,他们往往会抱着一种无所谓的心态,即便发现了问题,也并不愿意监督举报。再次,国内相关部门往往会对上访者采取打压报复的手段,而人民群众势单力薄,在举报后一旦遭到打压报复,就只能够自己承担后果,这也极为严重的挫伤了我国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以上所述,基本就是我国缺乏监督力度的最好表现。这样的情况直接的导致了不法分子在进行渎职的过程中更加肆无忌怠,并抱有侥幸的心理,最终导致渎

29、职罪的一再发生。2.潜在“人情”的情况潜在的“人情”,也是间接导致渎职罪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对于中国目前这个社会来说,“人情”的重要性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大多数人都认为,在如今这个时代懂得人情是一件好事,如果不对其进行重视,就无法更好的融入这个社会,不融入社会,社会的“潜规则”也就会将其淘汰,因此,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有学问的人还是没学问的人,有社会地位还是没社会的人,城市人还是农村人,在这个社会中,都学会了人情往来。试问,融入这样的畸形社会,真的是正确的吗?如果都融入这样的社会,那么中国社会还会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发展?目前,在我国各个部门中,潜在的“人情”情况,在渎职罪的违法现象中比比皆是。顾名思义,潜在“人情”的情况,也就是指潜在的意图通过人情进行“交易”的渎职权力行使者。我们知道,我国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手中往往都掌握着普通民众所不可企及的权力,而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权力,本质上主要就是希望权利拥有者能够完全的造福于民,以共产党的理念来看,拥有权力就应该以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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