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FRFOB )6.国外某买主向我出口公司来电“接受你方12日发盘请降价5%”,此来电属交易磋商的(还盘)环节7.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8.下列条件中,(主要交易条件必须完整齐全)不是构成发盘的必备条件9.逾期接受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发盘人的意愿10.发盘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前,后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后)二、判断题(判断正误,共10道小题)11.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是价格差别。国际贸易趋向于导致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均等化。 ()12.2000通则中C组贸易术语的主要特点之一是费用与风险划分相分离()13.对卖方而言,采用CIF贸易术语较采用CFR贸易
2、术语风险大。(14.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 ()15.贸易顺差是指进口大于出口。16.托收是通过银行进行的,托收是银行信用。17.出口方在采用托收时,一般应选用CIF价格术语 ()18.对外贸易能增加一国就业量,提高国民收入,并且国民收入的增加量将为贸易顺差若干倍 ()19.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及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为分批装运。()20.进口货物课征关税后,会导致进口国的国内价格上涨,进口数量下降。三、主观题(共3道小题)2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
3、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拒绝,因为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2.天津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了出口肠衣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FR天津港,甲公司依合同的规定将肠衣用木桶装妥后交承运人所属的“美虹”号货轮运输。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并附加漏险。“美虹”号在途中由于突遇台风使船剧烈颠簸,当船抵达目的港时发现大部分木桶破碎,货
4、物损失约20万美元。买方因此拒收货物,请问买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不能,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口),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或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港,所需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既有卖方与保险公司交涉。23.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外商发价,磋商过程如下:(1)10月1日,我方用信函形式向外商报实盘,限10日复到有效;(2)10月4日,我方又用信函形式发出撤回通知(3)10月5日,外商收到我方1日的发价,并当即用电报形式向我方发出接受函(4)10月7日,外商收到我方4日的撤回通知,当即又用电报形式向我方发出确认5日接受的函
5、件。事后,关于合同是否成立,双方发生分歧,请做出判断,对合同是否成立做出明确答复,简述理由。成立,原因如下;此项的发盘中明确规定了接受的有效时限;所以此项发盘不可撤销,也就是说撤销无效;所以此合同成立。第二次作业若合同规定有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不得拒收货物样品买卖时,如果合同中无其他规定,那么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大完全一致某公司出口彩电共1000台,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运输时有20台被撞,包装破裂,外壳变形,不能出口。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轻工业公司发货时,可以装运(1000台)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溢短
6、装条款5.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的散装货物的交货数量,可以自动有(5% )的机动幅度按照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有无批注来划分,海运提单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仓至仓”条款是(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共同海损(是部分损失的一种按照货物重量,体积或价值三者中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运费表内以(M/W or Ad. Val)表示按国际保险市场惯例,投保金额通常在CIF总值的基础上(加一成2000年通则)是国际商会制定的用以规范贸易术语的法规,对于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合同中的规定与国际贸易惯例发生冲突时,要以惯例为准。华沙
7、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制定的用来规范各种贸易术语的法规。某外商来电要我提供芝麻一批,按含油量45,含水分12,杂质3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需要,我方出口商品,应尽量采用按买方样品成交(在出口贸易中,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成交。在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货物的品质差异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毛重是指净重加上皮重。溢短装部分的货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CA术语成交,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才算完成交货
8、义务。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国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不出庭应诉,不出庭应诉.我方将合同影印邮寄送该法院就行了,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双方约定的仲裁,那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法院无权受理该案。仲裁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对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强制执
9、行。在我国,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包括当事人双方为解决争议而特意签订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之间以书面达成的其他形式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三方面作用是互相联系的,其中,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是很关键的,就是说,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是不成立的。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库存仅剩3900台,卖方若以这
10、3900台交货,是否构成违约?请问卖方能否援引5%的增减幅度以3900台彩电交货,为什么?否,若以3900台交货,构成违约,卖方不可以援引5%的增减幅度以3900台彩电交货,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P600关于约数的规定: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 a: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语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增减幅度,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制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幅度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到买方。买方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弥补损失。某公司与国外客户洽谈一笔土特产品出口业务,双方
11、以CIF条件成交,确定了具体的价格与双方责任。由于该货物销售季节性很强,故买方在签约时坚持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卖方必需保证货物于5月底前到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不合理,因为CIF是装运合同,不能规定到时间,卖方没有义务保证按时到达目的港,卖方交单即交货,无需保证到货。第三次作业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若以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报价都是由卖方发出的。由买方发出的发盘一般被称为(递盘)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一项“迟到的接受”,如果该迟到不是由于受盘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属于第
12、三方责任,则该接受在原则上是(有效 )的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一个有效的发盘应该在(送达受盘人)时开始生效根据公约的规定,下列内容中(货名数量价格)是一项发盘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在交易磋商中,有条件的接受是(还盘的一种形式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人们制定了很多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并形成了一些惯例,其中包含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术语合同而制定的。在外贸业务中,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被称为(佣金)在下列术语中,只有(DDP)需要由卖方办理进口报关并承担有关费用航空运单代表
13、货物所有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当信用证对是否允许转运问题上没有作出规定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则卖方可以中途转运。由于在不同时间、不同港口将货物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故应算作分批装运。按CFR条件成交时,如卖方装船后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则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采用联运提单时,由于承运人收取了全程运费,故有关货物中途转运和交接工作,均不需要托运人办理。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之一是,在海难中船舶和货物都必须遭到一定的损失(平安险与水渍险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保险公司不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而后者则承保此项损失。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期限适用“仓至仓”(WW)条款,若被保险货物未
14、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货到最终卸货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凡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防止被保险标的扩大损失而采取抢救行为所支出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数量多少,保险人均应一律给予补偿。汇票、本票和支票都可分为即期的和远期的两种。“天伦”号货轮从香港至日本的航行中因遇雷暴天气,使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雇拖轮将“天伦”号拖到避难港。下列选项不应列入共同海损的是(1)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2)失火烧毁的货物,(3)为将天伦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4)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说明理由。(2),理由:我国海商法
15、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1)、(3)、(4)三项都属于共同海损。而选项B属于单独海损,即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对于单独海损,应由受害方自行承担损失。我某公司出口大豆1000公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天津/青岛,目的港:纽约.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天津青岛各装500公吨于第196次的顺风号轮,目的港为纽约,在海运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不能拒付,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6、中规定,同一船只,同一次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运船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中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虽然是在不同的港口装运货物,但是因为我们都是用的是同一艘船196次驶往同一目的地纽约,所以应该视为整批装运,银行不应该拒付。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现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1)否 ,因为由于信用证独立,银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2)否,因为银行正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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