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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1、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逸仙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资助办法大学博士生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大学笹川优秀青年奖学基金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申报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大学关于旁听生的管理办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大学关于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大学关于医科科研型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附

2、件: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一览表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大学关于对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等管理的补充规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规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有关规定及办理程序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证管理的规定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规定附录: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学研究生院关于重申坚决制止研究生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通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

3、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居于国一流大学前列、世界知名的国际化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学校秉承先生“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的校训,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

4、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

6、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新生,以及怀孕的新生,由职能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

7、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

8、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或者补考等,研究生按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本科生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本科生课程成绩绩点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研究生按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本科生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其他专业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9、)经审核后予以承认。本科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申请双学位、双专业,申请的资格、程序等有关事宜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批准,在毕业前可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研

10、究生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工作变动及健康等原因,可以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本科生转专业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

11、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研究生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本科生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研究生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本科生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休学学

12、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

13、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职能部门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在学校规定年限,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且通过毕业

14、论文答辩、本科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取得毕业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在学校规定年限,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本科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容,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作结业处理。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的本科学生在一年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修或者重考,申请程序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学年或以上且课程

15、考试及格的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学年或以上而中途退学的本科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凡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本科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或者修完双学位、双专业者,相关证书的颁发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九条由学校颁发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16、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会、研究生会向学校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照学校成立学生团体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围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

17、、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

18、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活动。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先向学校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或通信设备,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不得传播有害信息、从事犯罪活动。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

19、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第五十二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

20、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处分决定书由院(系)负责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职能部门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

21、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

22、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八条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有关的学生管理规定,报学校批准或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9月1日起施行。其他校有

23、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XX7月修订)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

24、系)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注册按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需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

25、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三章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方面。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一)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重考或者补考等,按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中期考核,按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三)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的答辩时

26、间安排由学位评议组会同院系、教研室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事宜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第八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九条研究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其他专业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相关事宜按大学研究生跨校、院、系选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

27、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有以上行为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容相

28、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容相关的资料的;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学号等信息的;5.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8.请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10.课程论文有抄袭行为的;11.其他作弊行为。对犯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第1-5款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

29、6-10款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第11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三)任课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对犯有第1-4款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5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不得授予学位。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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