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受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四)、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五)、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六)、协调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包装、贮运、使用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区域内散装水泥
2、、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汽车进入城区交通控制路段时,须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的,公安、城建、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给予通行方便。第七条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符合环境保护和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第八条 对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散装办定期会同质检部门对其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及化验、计量等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
3、应当按照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时,市散装办应对散装水泥设施部分进行检查和验收。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按照市散装办的要求限期整改。新建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应得到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许可,否则相关部门不办理建厂手续。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预)制品企业的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比例不得低于90%。凡进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等重点
4、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须经市散装办审查批准。具体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发展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禁止在市(县、区)建成区内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从事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水泥的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对水泥生产企业按照袋装水泥生产量按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对水泥使用单位按照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装水泥专项资金。其
5、中,工程建设使用水泥,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买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效发票,经市散装办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装办可以委托地税部门征收。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根据上年度水泥产量,分月向市散装办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装办可以委托各县(市、区) 住建局、管委会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施工许可
6、证前征收。以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否则不予颁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具体缴纳办法:渭南市城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持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市散装办申办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手续。各县(市、区)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委托各县(市、区)住建局代收,每季度末向市散装办统一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未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而已经开工建设的单位,由市散装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的,市散装办将依法申请人
7、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十五条 本市区域内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市散装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市散装办可与地税部门定期检查水泥生产企业的账务,以确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征收。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具体使用范围:(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
8、专用设施;(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三)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四)发展散装水泥宣传、技术培训、人员奖励;(五)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贷款的贴息;(六)代征手续费;(七)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八)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七条 市散装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按照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下达的年度计划,分季度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上缴专项资金,并可提取8%
9、的手续费,市地方税务局可提取1.5%的手续费。各县(市、区)住建局代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按相应比例支付手续费。市散装办支付代征手续费用不得超过实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10%。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项目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或改造等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市散装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市散装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10、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有权对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生产、散装水泥设施建设,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情况以及所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市散装办定期对在散装水泥使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二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
11、期仍不缴纳的,市散装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散装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再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办理该笔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第二十三条 凡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由市散装办依据相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散装办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市散装办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
12、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事项,国家、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物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使用单位,主要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并以自己名义申领与该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及许可证件的单位;渭南市区、各县(市、区)建成
13、区范围,以市城乡规划部门、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散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改字200612号)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4、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政令199953号)5、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0284号)6、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指导意见(商改字200665号)7、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