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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证明书补发word版本 10页Word文档格式.docx

1、年 月日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命书经201X年5月10日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选举冯秀芳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五年。年月 日监 事 任 命 书经201X年5月10日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 选举黄有福为公司监事,任期五年。 全体股东签章:年 日月经 理 聘 任 书经201X年5月10日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聘任冯秀芳为公司经理,任期 全体股东签章:五年。股东出资协议书经本公司全体出资人研究,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公司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共同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二、公司出资人依照公司章程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风险共担、利益分配按出资比例实行红利分成,每个出资人

2、都有责任、义务共同促进公司发展。三、股东出资的货币,期限在年 月 日前如数到位,货币存在公司专用帐户上,待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起十日内将投入资金转入公司正式帐户上。四、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五、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五十万元,全体股东保证不得在本公司营业期间抽回其出资。六、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引起 的纠纷,概由本公司出资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年月日篇二:股东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3、为发展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第三条 公司由 X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第五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实缴资本额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实收资本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八条 股东

4、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货币 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 实缴出资额货币 出资时间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 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

5、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

6、公司债务;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7、优先购买权。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并

8、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经营活动等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股东会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

9、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

10、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如下比例行使表决权:法人股东票个,自然人股东票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11、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总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总经理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总经理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总经理;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12、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六章 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

13、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条 总经理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总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

14、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其薪酬。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15、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

16、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篇三: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文件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二、地 点:公司会议室 三、主持人:张三 四、参加人:张三、李四 五、内 容:1、审议并通过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十章四十二条; 2、选举张三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3、选举李四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4、聘任张三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5、以上人员均不属于国家法

17、定法规规定的八种人。二一四年七月三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经二一四年七月三日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选举张三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经二一四年七月三日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选举李四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经二一四年七月三日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聘任张三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出资 协议书 三、股东出资的货币,期限在201X年7月13日前如数到位,货币存在公司专用帐户上,待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起十日内将投入资金转入公司正式帐户上。五、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万元,全体股东保证不得在本公司营业期间抽回其出资。六、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引起的纠纷,概由本公司出资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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