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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在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中,对线路运量分级及相关要求作了适当变更,各运量级间有 万人次的弹性跨越,并与轨道交通体系分类一致,更符合实际情况。本标准首次提出客流预测的内容,对项目初期建设规模与列车运行服务水平结合作出规定。第三章规定了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内容,线路长度和超长线路,以及控制保护地界。第四章扩充为车辆与限界,提出目前运行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首次提出对车辆与隧道的安全疏散基本要求;首次提出车辆定员、站立人员拥挤度的评价标准。增加了第五章运营组织与管理,将原第七章中“运营组织”部分分解过来,首次对列车运行速度和车站配线提出新的规定。对第六章车站建筑强化安全疏散的建设原则和规模控制。第七章的

2、运营装备,补充了自动化装备内容。第八章车辆基地规定各种车型,不同作业功能的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的占地指标(车),为节约用地和控制用地提供了依据。第九章明确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应建立预防、报警、逃生、救援的安全系统”和“防灾、疏散”的原则,以及节能、节地、节约资源的规定。第十章增加了项目各阶段投资估(概)算的控制比例。 为保证修订质量,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结合多项设计实例开展专题研究,稿件经多次讨论,并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与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车辆与限界、

3、运营组织与管理、车站建筑与结构工程、机电系统与设备、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安全防护、环保和节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共十章、八十六条。在标准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需要修改和补充本建设标准,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组(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北大街号,邮编),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

4、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主要参编人员:沈景炎 秦国栋 郑毅 俞加康 孔繁达 于波 申大川 周建 徐明杰 李国庆 杨秀仁 于松伟 宋毅 丁建隆 毕湘利 欧阳长城 徐正良 许斯河 冯爱军 任静 魏怡 牛英明高朋 许建军 沈建文 仲建华 熊朝晖 倪昌 靳玉广 李永芳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 ()第四章车辆与限界 ()第五章运营组织与管理 ()第六章车站建筑与结构工程 ()第七章机电系统及设备 ()第八章

5、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 ()第九章安全防护、环保和节能 ()第十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一车内乘客站立人员密度评价标准 ()附录二列车编组、定员与运能参考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推进技术进步和车辆、设备国产化,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健康发展,修订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

6、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系统、钢轮钢轨系统的新建工程项目。市域轨道交通系统、有轨电车系统、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既有线的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低耗高效,节约能源、资源和土地,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充分体现地区特色,力争实现项目生命周期内价值的最大化。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超前规划,适时建设,量力而行,有序发展。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远景线网规划。从实际需求和可能出发,把握项目建设条

7、件和建设时机,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应与铁路、民航、公路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规划建设进行有机衔接,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运输服务需求。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应与城市远期总体规划相符合,重点选择近期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时机、建设时序和建设规模,落实建设资金,做好沿线土地利用和控制规划,支持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发展,初步构成线网基本骨架,形成初始规模效益。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树立网络化资源共享理念,开发轨道交通资源,开拓经营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益,提高自我发展和抗风险的能力,减轻城市财政负担。第九条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初期建设规模,应按客流预测、筹资能力和网络效应等综合研究确定;提高车辆和机电设备国产化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资源。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以城市轨道交通远景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基础,按全线(包括支线)范围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有关专题论证研究。其研究报告内容应保持年内的时效性。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线网规划、项目建议书(含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除客流预测专题报告外,应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土地使用评价等四项专业报告;并建

9、立防灾救援的应急机制,保证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设计,应依次做好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对工程复杂的项目,宜作试验段工程,试验段工程必须在总体设计指导下进行。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

10、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的规定确定。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 表线路运能分类 高运量 大运量 中运量(钢轮钢轨) (钢轮钢轨单轨)线路型式全封闭型部分平交道口列车最大长度() 单向运能(万人次) . . . 适用车型 或 、及单轨或最高速度(/) 平均站间距() . .旅行速度(/) 适用城市城区人口规模(万人) 注:、型车和单轨车的技术规格见表。、级线路是全封闭快速系统,采用独立的专用轨道和信号,高密度运行。级线路具有专用轨道和部分信号的中低运量系统,但部分路段设置平交道口。“适用城市城区人口规模”系指人口规模能达到或超过此限的城市轨道交通线

11、网中的主干线等级,其余线路可根据运量选用较低等级。旅行速度指一般情况下的特征数据。当车辆最高速度大于?时,有关技术标准应另行研究确定。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年;近期为第年;远期为第年。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第十七条 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12、第十八条 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第十九条 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

13、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客流预测可参照执行。(一)线网客流预测:在远景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基础上,预测项目远期设计年限建成的线网规模的全日客流总量、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总量和客流负荷强度;并对各条线路的客流进行总量控制与分析。预测全日客流量和各小时段的客流量及其比例、全日和高峰小时的平均运距及平均客流负荷强度、全日各级运距(每分级)的乘客量。(三)车站客流预测:预测全日和早、晚高峰小时的各车

14、站上下行的乘降客流、站间断面流量以及相应的超高峰系数;在大型社会活动期间或节假日、双休日,对具有突发客流的特殊车站,应单独作特别预测和分析。(四)客流预测:预测全日、高峰小时的各车站站间;对跨越不同区域的线路,应进行各区域的内外客流预测,并对客流特征进行分析。(五)换乘客流预测:预测全日和高峰时段的各换乘车站(含支线接轨站)的换乘客流量及占车站总客流量的比重进行预测。并应预测相关线路之间、不同方位和方向的换乘客流。(六)出入口分向客流预测:对各个车站出入口高峰时段的分担客流进行预测(可在初步设计阶段补充)。(七)客流特征分析:绘制客流年递增曲线,进行敏感性分析、客流特征分析和风险评价,合理确定

15、需求规模,推荐设计采用数值。指导运营组织、票价研究、国民经济和财务效益评价。第二十条 线路建设规模应按不同设计年限的设计运量,分别合理确定。初期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初期建设线路正线长度不宜小于。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桥梁、隧道、路基、轨道等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条件下,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三、初期车辆配置数量和编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满足初期设计年限的客流需求。(二)初期高峰小时列车运营密度不少于对。(三)初期列车编组长度宜与近期编组长度一致;当近期与远期列车编组长度相近时,初期列车编组长度可与远期编组长度一致。四、车辆基地的规模应从城市轨

16、道交通线网规划统筹考虑,用地范围应按远期设计规模划定和控制;列车运用整备、检修设施、站场股道及其相关的房屋建筑宜按近期规模建设;其余的地面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远期规模,确定分期建设方案。五、初期各系统运营设备宜按近期配置,合理兼顾设备使用寿命的周期。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按远期需求一次配置。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构成可分为工程基本设施和运营装备系统两大部分:一、工程基本设施,包括线路运营总图和土建工程设施。(一)线路运营总图,属工程设施的基础项目,包括线路、客流预测、运营组织、限界。(二)土建工程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以及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的土建工

17、程部分。二、运营装备系统,包括车辆、供电、通风空调(含采暖)、通信、信号、给排水与消防、防灾与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自动扶梯和电梯、站台屏蔽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及其控制管理设施,车辆基地的维修设备等。三、上述土建工程设施和运营装备应根据功能需求合理选择,分期实施,适度配置,并做好包括技术经济分析的多方案比较。第三章 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重视网络化运营效益,必须做好线网总图规划、线网实施规划和有关专题研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总图规划应重点研究线网的总体结构形态、覆盖范围、分布密度、总体规模、换乘节点、车辆基地及其联络线分布等。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经

18、客流预测和多方案评比,确定远景线网总图规划。二、线网实施规划应重点研究线网的近期建设规模、建设时序、运行组织、工程实施、换乘接驳以及建设用地控制规划,支持远景线网规划的可实施性。三、在线网规划完成后,应对线网资源的综合利用进行专题研究,包括车辆与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等系统的资源共享和综合规划研究,以及沿线建设用地、开发用地、交通枢纽及停车换乘等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第二十三条 线路总体布局应重点把握功能定位、接驳换乘、客流效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拟建线路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选线布站。根据在线网中功能定位和客流预测分析,明确线路性质、运量等级和速度目

19、标。二、拟建线路应有全日客流效益、通勤客流规模、大型客流点的支撑。车站应服务于重要客流集散点,起迄点车站应与其他交通枢纽相配合,构筑城市交通一体化,并落实城市规划用地。三、拟建线路起、终点不应设在市区内大客流断面位置,也不宜设在高峰断面流量小于全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的位置。四、每条线路长度不宜大于,旅行速度不应低于表的规定。五、对超长线路应以最长交路运行为目标,旅行速度达到最高运行速度的为宜。六、对穿越城市中心的超长型线路,应分析全线不同地段客流断面和分区的特征;分析在线网中车站和换乘点分布;分析列车在各区间的满载率,合理确定线路起迄点、站间距和旅行速度目标。七、当新建初期线路由两条线

20、路的部分地段组合为一期工程,贯通运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两条线路选用的车辆、轨道、信号和供电制式应一致,并不得影响远期车站规模。(二)两条正线为二期延伸预留工程实施应有足够施工长度,并不得影响一期线路安全运行。(三)两条线路初期组合贯通运行,应设置双线联络线(或渡线)。当两条正线分别延伸为独立运营后,联络线退出正线运行,但仍应保留联络线功能。八、轨道交通全封闭式线路应采用立体交叉方式。九、对设置支线的运行线路,支线长度不宜过长,接轨点必须在车站,宜选在客流断面较小的地段。正线、支线进站方向宜设置为同站台两侧平行进路。十、两条正线共线运行地段,应符合支线接轨条件,且应分别满足两线列车行车密度

21、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理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一)当采用全封闭方式时,在城市中心区宜采用地下线,但应注意对地面建筑、地下资源和文物的保护;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且街道宽阔地段,宜首选高架。有条件地段也可采用地面线,但应处理好与城市道路的关系。(二)高架线地段,应注重结构造型,控制建筑体量,注意高度、跨度、宽度的和谐比例,既要维护地面道路的交通功能,又要注意环境保护和景观效果,做好环境设计。(三)当采用部分封闭方式时,在平交道口必须设置“列车优先通过”信号,同时兼顾道路的通行能力。二、在线路长大陡坡地段,不宜与平面小半径曲线重叠。当正

22、线线路坡度或连续提升高度大于表的规定值时,根据列车动力配置、线路具体条件和环境条件,均应对列车各种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以及运行速度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正线线路长大陡坡规定值 表正线线路钢轮钢轨系统车辆旋转电机车辆直线电机车辆跨座式单轨车辆线路坡度() 连续提升高度() 第二十五条 车站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车站应布设在主要客流集散点和各种交通枢纽点上,其位置应有利乘客集散,并应与其他交通换乘方便。二、高架车站应控制造型和体量,中运量轨道交通的车站长度不宜超过。站厅落地的高架车站宜设置站前广场,有利于周边环境和交通衔接相协调。三、车站间距应根据线路功能、沿线用地规划确定。在全封闭线路上,市中心区

23、的车站间距不宜小于,市区外围的车站间距宜为。在超长线路上,应适当加大车站间距。四、当线路经过铁路客运车站时,应设站换乘。有条件的地方,可预留联运条件(跨座式单轨系统除外)。第二十六条 钢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轨道结构应有足够强度,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耐久性和适当的弹性,应有利于养护维修,确保列车安全、快速、平稳运行。在新建的路基、隧道、桥梁上铺设轨道,应考虑工程沉降、徐变的时间要求。二、轨道应采用标准轨距。轨道结构及主要部件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技术要求。区间曲线最大超高为,车站内曲线超高为,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分别为 和 。三、在隧道内和高架桥上宜铺设无缝线路和混凝土整

24、体道床,并应具有良好绝缘性能和对杂散电流的防护措施。在道岔铺设地段应避开结构沉降缝(或施工缝)。在振动超标地段,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四、高架桥跨越铁路、河流、重要路口或小半径曲线地段应采取防脱轨措施。五、在轨道末端应设车挡,其结构强度应按列车?撞击速度设计。六、在区间线路的轨道中心或轨旁的道床面,应设有逃生、救援的应急通道,应急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第二十七条 路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路基建于城市道路红线内时,应以少占路面为原则,并应满足相邻道路的交通功能。建于城市道路红线外时,应尽量少占土地。二、路基和支挡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并应满足防洪、防涝的要求;路基造型应简洁美观

25、,并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三、路基与桥梁墩台应严格控制下沉,路基与高架桥衔接的分界点可设在桥下净空 处。第二十八条 在线路经过地带,应划定轨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护地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应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对建成线路和规划线路应确定控制保护地界,并应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地界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工法和当地工程实践经验,确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但不应小于表的规定。控制保护地界最小宽度标准 表线路地段控制保护地界计算基线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建成线路地段规划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侧,每侧宽度高架车站和区间桥梁结构外侧,每侧宽度出入口、通风亭、

26、变电站等建筑物外边线的外侧,每侧宽度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规划有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专项研究三、在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应限制新建各种大型建筑、地下构筑物,或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方。必要时须制定必要的预留和保护措施,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四、在城市建成区,当新建轨道交通处于道路狭窄地区时,在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其工程结构施工应注意对相邻建筑的安全影响,并应采取必要的拆迁或安全保护措施。五、在规划线路地段,应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中线为基线,控制保护地界为两侧各;当规划有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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