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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活动管理制度修改版Word格式.docx

1、(二)出国执行公务不携带涉密文件和涉密工作记事本;(三)严禁在公共场所,如宾馆、饭店、汽车等场所谈论谈判事宜;(四)与外商以及港、澳、台商交谈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科研生产秘密;(五)对外谈判时不得把涉密文件摆在桌上;(六)在商量对策和交换意见时应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 第八条 对外提供有关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提供,严禁擅自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第九条 在对外交流和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涉密资料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

2、对方承担保密义务。第十条 承担对外合作项目在合同谈判前必须与外方签订有关保密协议,严格执行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保证我公司对外合作第2页(共4页) 项目内容不被第三方获取。第十一条 在涉外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利益和国家人格的事。翻译人员若发现我公司人员在交谈过程中有口误或有严重错误,有权予以纠正或不予翻译,同时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第十二条 在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和对外宣传活动中,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对外提供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和审批。第十三条 需要向国外提供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有关部

3、门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公司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第十四条 需要向国内提供交流的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有关部门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公司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到我公司参观时,不得在保密场所进行摄影、录音。第十六条 需向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社等新闻媒体投送新闻宣传稿件、录像片、照片,军品涉密内容,应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公司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宣传报道业务活动中有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及信息。第3页(共4页) 第十七条 同用户的

4、接触、交往中,不得涉及未经批准的保密事项和内部情况。第十八条 对外交流和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由公司保密办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在保密审查审批中难以确定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研究决定。第4页(共4页) 第二篇: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涉外保密管理,防止涉外活动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我院各部门涉外交流、合作与谈判等的保密管理。第三条涉外管理,指以各种方式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开展交往活动中的保密管理工作,涉及与境外机构或人员开展项目合作、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各项会议以及涉密人员出境等各项业务活动的保密管理

5、。第四条保密提醒制度,是指对参与涉外活动人员适时提出保密要求,指出问题,及时制止的措施。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科技处负责涉外活动审查工作。第六条人事教育处负责出国出境管理。第七条保密办公室负责审核涉外活动管理方案和重要涉外活动的现场监督。第八条组织外事活动的部门负责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涉外接待、涉外会议、交流的过程管理和实施。第三章制度内容及要求第九条涉外活动的种类。(一)根据涉外活动的性质,涉外活动主要分为:1.因公出国(境):含参观访问、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2.因私出国(境):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3.因公涉外接待:4.召开涉外会议:含开展交流、合作

6、和谈判等;5.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给国(境)外人员;6.其他与境外人员进行接触的涉外活动。(二)根据涉外活动的重要程度,涉外活动分为:1.重要涉外活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重要涉外活动界定为国(境)外人员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较为敏感的涉外活动;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密涉外活动。2.一般涉外活动:除重要涉外活动以外的其它涉外活动。第十条涉外保密管理策划 (一)各类涉外活动应经过审批后才能实施。因公出国(境),组织部门和出国人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出国(境)保密提醒内容(具体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涉外接待、涉外

7、会议等活动,组织或主要参与人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提醒要求(见附件1)。(二)组织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涉外活动,组织制订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方案(以下简称保密方案,见附件2),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涉外活动全过程的保密管理。(三)对重要涉外活动,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进行保密检查,参与现场监督。(四)保密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任务性质、交流谈判的内容和口径、责任分工、保密措施和具体要求(活动事由、活动路线、参观项目、提供资料等)。第十一条涉外保密管理实施(一)涉外接待 1.接待外籍人员(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华

8、侨以及港澳台人员)参观访问,或开展交流、合作、谈判等,负责接待的部门须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因公接待外籍人员审批表(见附件3),经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2.涉外接待必须制定保密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在制订和执行保密方案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接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境外人员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其它不对外开放的场所;(3)对涉外参观路线中不允许境外人员参观的涉密物品和部门部位采取回避、转移或覆盖等措施。对不允许拍照的部门部位,接待部门应设置“请勿拍照”的中外文标志;(4)对聘请的外国专家、顾问以及合

9、作项目中的外方人员,经科技处和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审批后,可提供其工作范围之内必需的文件资料,并与其签订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承诺书(见附件4);(5)涉外接待活动中要注意保护我院与其他合作方的秘密。应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合作或协作合同中。严禁将我院与第二方合作事宜、接触渠道以及在合作协议下进行的其它合作事项泄露给第三方;(6)接待人员不得在涉外接待活动办理境外人员和随行人员托办的与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严禁在接待境外人员的会议室或办公室存放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国家秘密载体。(二)因公出国(境) 1.我院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合作谈判等涉外活动,

10、须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职工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5),经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2.我院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必须制定保密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制订和执行出国(境)保密方案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因公出国(境)应推荐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和保密观念强的同志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执行保密提醒制度。保密提醒内容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纪律须知、保密法规知识、保密法律责任、密品密件管理、通信保密和紧急情况处置等;(2)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出国(境)人员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

11、必须使用保险箱随身携带,且至少两人同行;(3)出席国际会议和出国学术交流、讲学、进修,所携带或邮寄出的非涉密业务文件资料、论文、讲稿,以及为国外刊物撰写的稿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外出或邮寄前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保密审查;(4)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要严防被窃听、窃照,不得在旅馆、饭店、车船以及其它公共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5)我院职工与国外同行建立学术交流关系,须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三)召开涉外会议 1.负责组织召开或承办涉外会议的部门,须按照我院会议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2.召开涉外会议必

12、须制定保密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在制订和执行涉外会议保密方案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严格执行我院关于涉外接待的一系列保密管理规定;(2)涉外会议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外会议,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3)提供涉外会议的对外宣传报道材料应执行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有关保密审查的规定;(4)组织召开或承办涉外会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涉外会议保密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未经事先批准,涉外会议主办或承办部门不得安排国(境)外人员到我院参观或

13、从事其它活动。(四)对外提供文件资料或物品的管理 1.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物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其内容必须经科技处和保密办公室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明确发放人员、发放数量,以及回收和销毁的要求。2.对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3.涉外活动组织或参与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文件资料和物品,不得携带任何国家秘密载体或密品参加涉外活动。第十二条涉外保密管理总结。涉外活动完成后,组织或主要参与部门要收集整理涉外活动中的文件资料,编制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总结报告(见附件6),汇总总结涉外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涉外泄密事件处理。(

14、一)涉外活动中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二)在涉外活动中如疑似发生或已经发生泄密事件,按照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保密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执行。第三篇:涉外事务管理制度行政百宝箱系列第一条 企业的国内、外宾客及上级领导的接待工作,除由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亲自接待的以外,由行政管理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安排接待。第二条 外事接待工作必须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安排办理。第三条 外事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负责、热情周到、不卑不亢、言行得体、严守机密。第四条 国内、外宾客来访时,接待人员要准确掌握宾客或上级领导乘座的交通工具和抵、离时间,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

15、人员做好接送准备。第五条 国内、外宾客来访时,接待者要根据来访者的目的、级别、兴趣和意愿等安排参观项目,确定活动内容,拟订接待方案,报请主管总裁批准。第六条 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接待方案认真做好政务接洽和业务洽谈。洽谈中遇有非权限内的事宜,要向主管领导请示,当来不及逐级请示时可直接请示主管总裁。第七条 安排宾客用餐,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陪同人员不超过2名,安排娱乐活动时,亦需要控制陪同人数,坚决杜绝高消费及大吃大喝现象的发生。第八条 对于本企业附属外地单位人员的来访,按通常规定接待,如对方级别较高或者对企业业务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将接待方案上报集团主管总裁审批。第九条 在接待宾客过程中,要认真

16、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第十条 接待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接待或找嗲,并填写企业规定的“接待申请及报告书”,向主管领导正式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送交总务部长。第十一条 总务部长根据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核,批准后加盖印章。总务部长每次审批权限为每次元,超过审批权限的,必须上报总裁批准。第十二条 接待费用由总务部直接支付给申请部门及申请人。总务部依据申请内容以及相应的接待档次和场所,支付一定的费用。申请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据、发票、凭证,同申请书一起送回总务部进行结算。第十三条 接待工作结束15日内,申请人必须到总务部结算,若无收据或凭证等,则一切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刘大海 行政统

17、筹与管理高级研修版权所有第四篇:第一条 支队涉外活动应遵循既有利于技术业务交流又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进行。第二条 依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支队涉密活动的主管领导对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参与的各职能部门对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负具体的领导、组织责任及保密责任。保密办对支队涉密活动负有审查、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第三条 凡有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涉外接待工作的部门,必须报经保密办同意,由保密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事接待安全保密方案,报经主管支队领导批准。第四条 执行涉密外事接待任务,保密办事先必须了解清楚来外宾的身份,对我支队态度和来支队的目的,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制定接待方案,包括

18、:第五条 在接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计划进行, 不得擅自增加内容和扩大范围,不得提供涉密文件资料。第六条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介绍和本支队邀请,外单位要求与我支队联系涉密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报保密办,由保密办向支队领导请示。第七条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保密 事项:(一)严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二)出国执行公务不携带涉密文件和涉密工作记事 (四)与外商以及港、澳、台商交谈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支队科研生产秘密;第八条 对外提供有关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提供,严禁擅自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19、和实物样品。第十条 承担对外合作项目在合同谈判前必须与外方签订有关保密协议,严格执行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保证对外项目内容不被第三方获取。翻译人员若发现我方人员在交谈过程中有口误或有严重错误,有权予以纠正或不予翻译,同时立即报告支队主管领导。第十三条 需要向国外提供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 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有关部门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第十四条 需要向国内提供交流的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有关部门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第

20、十五条 境外人员到我支队参观时,不得在保密场所进行摄影、录音。第十六条 需向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社等新闻媒体投送新闻宣传稿件、录像片、照片,军品涉密内容,应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未经支队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宣传报道业务活动中有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及信息。第五篇: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涉外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报收集活动;、对外接待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

21、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同境外人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业务洽谈中,除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口径;、如有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部分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请示,不得擅自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所提供的秘密事项应当有文字记录;、凡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海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涉外工作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懂得涉外保密知识和防间谍知识,具有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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