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户普查表指标解释精一、住户普查表指标解释、(一)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从全国看,住户普查表的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其他住户。与全国范围的住户普查对象相比,普查区的具体登记对象减少了“居住在其他农村地域、但在本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户”,这部分户由他们居住的普查区登记。因此普查区的住户表登记对象是:(一)农村普查区的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包括:1、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2、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住在城镇地域的户。(二)城镇普查区的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包括:1、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又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住户。2、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但不居住在本普查
2、区,而是居住在其他城镇地域的住户。(三)普查区属于农村还是城镇,由乡镇及以上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具体划分方法参见“普查方案要点”中的普查地域范围。(二)住户普查表式及主要内容 1表式住户普查表分为4种表式:户1表,住户家庭基本情况;户2表,农业生产经营情况;户3表,集体户人口情况;户4表,住户收入、支出、投入抽样调查表,在11.5住户中开展抽样调查。(二)主要内容户1表所有家庭户填写。正面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本地户中在本乡镇以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按人填写。超过7人时,增加一张户1表。 反面为住户基本情况。包括:社会保障;住宅情况、生活设施、借贷款、承包和
3、经营地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及经营行业等。按户填报。户1表续表反面不填写。户2表农业生产经营户填写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与机械的类别、数量本户雇佣的农业从业人员2006年本户经营的各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渔业养殖面积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农业生产技术措施应用情况禽畜存栏情况主要农产品销售情况农林牧渔服务业收入情况户3表集体户填写主要内容包括:集体户人口的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在本普查区居住时间、户籍情况、文化程度从事行业等。户4表,在抽样调查户中开展调查主要是对农村住户收入、支出和投入等情况的抽样调查户的基本概念住户农村住户和农业生产经营户以经济、生活或户籍联为一体的为一户。户籍上为一户,
4、但实际上分户生活的,按两户填报。户籍上为两户,实际上在一起生活的,按一户填报。在不同的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时,如果家庭成员分住在这些普查区中,按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如果家底成员只居住在一个普查区中,只按一个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其他住户根据是否经营农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分为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村其他住户。农业生产经营户要填报户1表和户2表。农村其他住户只填报户1表。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为本户之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户。具体的是指符合
5、下列标准之一的户: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1分及以上。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年末饲养兔等小牲畜以及家禽10只及以上。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收入在500元以上。凡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农户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农业普查的范围。例如,一个户如果没有任何别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只饲养了5只鸡,不需要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但是,如果该户经营了1分菜地,达到了农户的标准,有1只鸡也需要登记。农业生产经营户按从业地域,可分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家庭户
6、和集体户根据住户成员的相互关系、住所、是否经营农业,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住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家庭户从户1表开始填报(农业生产经营户还需要填报户2表),集体户只填报户3表。家庭户是指主要由家庭成员或其他经济、生活或户籍联为一体的人口组成的住户。本地人口单身独自居住的也作为家庭户。举家外来的人口,按家庭户填报。经营农业的人口,无论是否具有家庭户的形式,均按家庭户填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的集体户是指由相互没有家庭成员关系、居住在集体宿舍或其他住所中、不经营农业的人口组成的住户。外来从事二、三产业的单身人口和本地居住在集体宿舍之中的非农业人口,按集体户填报。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人口,一个单位为一个
7、集体户。散居的外来从事二、三产业的单身人口,一个普查小区为一个集体户。本地户和外来户根据住户成员的户籍所在情况,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住户分为本地户和外来户。本地户:一个住户只要有1名住户成员的户籍在本普查区,即为本地户。本地户需要登记3类人口。这三类人口是:(1)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村的本户人口;(2)本户其他户籍人口;(3)其他与本户经济和生活连为一体的人口。外来户:如果住户中全部人口的户籍不在本普查区,即为外来户。外来户只需要登记1类人口。对于外来户来说,住户普查表只登记1类人口,即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人口。四、指标解释 住户普查表(一)表头部分普查区名称 指本户所在的普查区实际称呼,一般
8、为行政村和居委会的名称。同一住户填写的户1表和户2表的普查区名称应保持一致。普查小区码 在本次农业普查中由村农业普查小级划定的、经乡级以上普查办公室批准的普查小区的编码。可在入户登记以前,由普查员根据摸底情况一次性填写,以免在入户时临时填写发生错误。户编码 户编码应与“普查小区摸底表”的户编号一致;编码以普查小区为单位,从001开始升序排列。户主姓名 填写户主的正式姓名,即身份证上的姓名,没有身份证的按户口簿填写。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户主为家庭主要决策人或收入主要来源人。户主姓名在光电录入格中从左往右填写。本户共张按本户在填写户表时的实际用表张数填写。不同类型
9、住户的普查表张数住户人数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其他住户7人以下2张(1张户1表,1张户2表)1张户1表814人3张(2张户1表,1张户2表2张户1表15人以上4张(3张户1表,1张户2表)3张户1表本表第张 第1张均为户1表,接下来是户1表续表,最后是户2表。住户成员超过7人时,增加1张户1表,并将第814个住户成员登记在第2张户1表中(即户1表续表中)。上述除户主姓名外,其他的不必问被访者,由普查员直接填写。(二)户1表住户家庭基本情况人口与就业情况本部分按人填报每个人都填报的项目(R1R12)R1与户主关系 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本项目设有8个标准答案。户主应填在第一顺序位。户主的配偶、
10、父母(包括岳父母)、子女(包括媳、婿)、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成员顺次填入。住户成员超过7个的再使用一张户1表。附表1 R1与户主关系填写代码与户主关系附加说明1户主家庭决策人或家庭主要挣钱者2配偶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3子女户主的儿子、女儿、儿媳、女婿4父母户主的父母、或岳父母、或继父母、或养父母5祖父母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6孙子女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7兄弟姐妹户主及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8其他成员指本户除上述七种人以外的成员R2性别 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填“1”,女性填“2”。R3年龄 按周岁计算。指从出生年月日算
11、起,到填报时间为止,满几周岁就填几周岁。不满一周岁的填“0岁”。99岁以上的填99岁。R42006年12月31日是否在本普查区居住是指被登记人在2006年12月31日晚是否居住在本普查区。本普查区是指当前正在进行普查登记的普查区。因走亲访友、看病、办事等原因临时性外出,视为在本户居住,临时性来访不视为在本户居住。R52006年在本普查区居住时间(月) 是指2006年被登记人在本普查居住的实际时间,按月计算。超过15天按一个月计算。R6户籍所在地 是指户籍登记中指明的被登记人居住的行政村或居委会所在地。附表2 R6户籍所在地分类户籍地点分类填写代码本普查区(本村)1村外乡内2乡外县内3县外省内4
12、外省-填省码(参见附表3)港澳台5国外6户籍待定7附表3 R6 户籍地点分类中的省码参照表省码地区省码地区省码地区11 北 京 34 安 徽 50 重 庆 12 天 津 35 福 建 51 四 川 13 河 北 36 江 西 52 贵 州 14 山 西 37 山 东 53 云 南 15 内蒙古 41 河 南 54 西 藏 21 辽 宁 42 湖 北 61 陕 西 22 吉 林 43 湖 南 62 甘 肃 23 黑龙江 44 广 东 63 青 海 31 上 海 45 广 西 64 宁 夏 32 江 苏 46 海 南 65 新 疆 33 浙 江 R7户籍性质按照户口薄、即各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底册
13、和相关资料的户籍性质界定。分为三个选项填写,农业,非农业;对尚未确定、或不清楚户籍性质的,填写 户籍待定。已进行户籍改革、不再区分户籍性质的地区,如果村民能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则按非农业对待,否则仍按农业对待。R8是否在校学生 指具有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的学生(包括出国留学的学生)。不包括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夜校、电大、函授学校的学生。R9受教育程度 是指家庭成员接受国内外教育所取得的最高学历或现有文化水平所相当的文化程度,分为未上学、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五个档次。(1) 未上学 指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或不识字或识字不足1500个, 不能阅读通俗书报
14、,不能写便条的人(不包括小学正在读书的在校学生)。(2) 小学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程度的毕业、肄业及在校学生,也包括未上过小学、但识字在1500个以上, 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达到扫盲标准的人员以及小学在校生、毕业生、肄业生或辍学的人。(3) 初中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程度的在校生、毕业生、肄业生或辍学的人。包括相当于初中程度的技工学校的在校生、毕业生、肄业生或辍学的人。(4) 高中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相当于高中程度的技工学校在校生、毕业生、肄业生或辍学的人。以及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生、毕业生、肄业生或辍学的人。(5) 大专及以上 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在校生、毕业生、肄业生或辍学的人。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包括在校的学生,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形式的大专以上的学习,凡按照大专院校的教育计划和教育大纲(全科)进行教育的毕业生,以及通过自学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者。但只学完单科课程的,则不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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