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202*年1月1日前投入生产的且层数不超过1层既有木质家具加工企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火灾隐患整改。202*年1月1日后投产或超过1层的加工生产用房,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二、202x年1月31日前应整改的火灾隐患1.减少木粉等易燃易爆物积聚,电气线路、机器设备等易产生火花等火源点应及时清理,做到无木粉、木屑,规范安装、使用粉尘收集设备。2.规范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使用,及时更换(改造)、套管保护老旧电气线路,安装“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3.规范用火管理,厂区内严禁吸烟。动火修理时,必须经业主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作业后,应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才可离开现场
2、。大风天气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4.规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厂内设备、原材料、成品位置,保证疏散畅通,用宽度不小于8厘米黄实线划定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4米。5. 增加灭火器配置,厂房(仓库)按每75平方米配置1具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且每个放置点不应少于2具,每个车间至少配备一台35公斤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其中厂房入口处、疏散走道中间处应摆放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6.加强消防水源建设,保证火灾扑救需要,厂区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厂房入口处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配备到位。无市政供水或供水压力不足、流量
3、不足的企业应设置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泵(向泵供电的电源应保证着火时有效使用)向厂区消防管网供水,鼓励邻近企业共同建造更大有效容积的消防水池,节约土地利用。7.厂与厂之间应至少保持10米以上防火距离,距离不足的可通过建超过厂房屋面0.5米以上的实体砖墙予以防护;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扩大防火分区的违法建筑应拆除。8.厂房与仓库应用实体砖墙进行完全分隔,砖墙上不应开门、窗。9.厂房内的烘房、锅炉房、喷漆房应靠外墙设置,并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与厂房相连通的部位应设乙级防火门。10.厂房、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24厘米厚实体砖墙进行独立分隔,并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砖
4、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三、202x年4月30日前应整改的火灾隐患1.提高厂房等建筑耐火等级,钢结构厂房(仓库),钢柱四周应用实体砖墙维护,钢梁两端、中间应用实体砖墙支撑。2.厂房与厂房、仓库、堆场、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与室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3.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厂房、1500平方米的仓库,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可沿建筑的任意两边设置消防车道,并设置消防车回车场。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厂房、仓库、堆场,其消防车道距离每个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米。4.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设应急照明灯具、安全出口标志。喷漆车间使用防爆型灯具。四、消防安全管理1.业主或生产负责人应每日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等安全情况;发生火灾时应组织室内人员及时疏散。2.业主或生产负责人应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应知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灭火器材的位置;应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会使用灭火器材。3.安全出口不应锁闭;灭火器、消火栓及配件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完好有效。